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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殖民撤退过程中的军事条约和协定
英国殖民撤退过程中的军事条约和协定
张顺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所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高涨,英国被迫不断进行殖民撤退,到60年代末期,英国的绝大多数殖民地已获得独立,昔日的“日不落”帝国仅残存一些零星的小块殖民地了。
在这个殖民撤退过程中,英国为了维护自身的各种利益,与其殖民地或前殖民地签订了一系列军事条约和协定。
本文将考察这些条约和协定,以揭示其在英国与前殖民地相互关系中的作用。
通过订立条约进行控制是英国殖民主义的一个传统。
在殖民扩张时代,英国通过订立条约把一系列地区变成英国的“保护地”,纳入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法两国瓜分中东地区,当地人民纷纷举行起义,反对英法的“委任统治”,争取民族独立。
英国遂改变手法,同中东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同盟条约”,如1922年与伊拉克费萨尔王朝签订的英伊同盟条约,1927年与伊本·沙特国王签订的吉达条约和1936年与埃及签订的同盟条约。
通过这些条约,英国对形式上独立的国家进行控制。
在二战后的殖民撤退过程中英国与其殖民地或前殖民地签订了一系列军事方面的条约和协定。
这些条约和协定根据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关于共同防御、军事基地和驻军、协助管理和培训新生国家的军队三个方面的条约与协定。
此外,英国还签订了一些地区性的国际条约如巴格达条约和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但本文不拟讨论这类条约。
下面我们将首先考察英国在殖民撤退时签订的共同防御性质的条约和协定。
与英国签订这类条约和协定的有锡兰(斯里兰卡)、马来亚、马耳他、毛里求斯等国。
英国与其在阿拉伯地区的保护国、委任统治地和托管地或占领地也签订过一系列的共同防御性的条约和协定,其中尤为典型的是英国约旦同盟条约和英国利比亚同盟条约,包括英利军事协定。
这些条约和协定内容简详不一。
例如1947年的英锡防御协定就比较简要,只有短短的几条,数百字。
而1964年的英国马耳他共同防御和援助协定则很详细,包括附件在内长达30余页。
这类条约和协定的内容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双方对外采取共同防御措施,并就此进行军事上的合作,双方为共同防御提供各种便利。
例如,英约同盟条约(1948)规定,缔约一方如受到敌对行为的紧急威胁或参加了战争,缔约双方将立即采取必要的联合一致的防御措施。
一方应邀请另一方把各种必要的武装部队开进其领土,双方尽力提供对方一切便利和协助,包括采取财政措施和使用所有的交通工具与交通线。
第二,允许英国在对方拥有军事基地和驻军。
例如,英国根据条约与协定在锡兰、马来亚、马耳他、毛里求斯以及阿拉伯地区的约旦和利比亚等国都拥有军事基地,并可派驻军队。
第三,这类条约和协定一般规定英国向对方提供军事上的援助,如提供武器和军事设备,并协助对方训练和发展武装力量。
例如,英国和马来亚关于对外防御和相互援助协定就较详细规定了英国对马来亚军队提供援助的内容,包括提供人员参与管理和训练马来亚武装力量,提供训练马来亚武装部队成员所需的设施,提供技战术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允许马来亚武装部队在一定情况下使用英国在马来亚的军事基地内的设施,协助马来亚装备武装力量。
另外,有些条约和协定规定双方成立军事上的共同管理机构。
如英锡防御协定就规定为防御合作与调整两国政府在此方面的需要而成立“一致期望的行政机构”。
1948年的英约同盟条约也规定成立“英约联合防御局”。
这样的联合管理机构有利于英国控制对方的武装力量。
有的军事协定还规定对方在某些方面只能与英国或西方保持特定的关系。
如英国和马耳他共同防御和援助协定规定,马耳他和联合王国部队以外的任何部队都不得驻扎在马耳他,不准使用马耳他的港口、海军船坞、机场等设施,也不得在马耳他建立上述设施。
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北大西洋公约的任何参加国的部队。
英缅关于承认缅甸独立的条约中的附件《附御协定》则规定,缅甸只从英国政府而不从英联邦以外的任何政府接受军事代表团。
根据这类共同防御条约和协定,英国驻军享有诸多权利,有些条约和协定对英军享有的权利还作了详细规定。
这些权利一般情况下包括如下内容。
英国驻军有权在基地以外的区域进行训练和演习。
为了军事需要,英国军队可能对所在国的领土和领海进行各种勘测。
英国军队及其交通工具在所在国可自由调动,并享有出入境的自由。
英国驻军享有使用新的通讯工具与无线电频率的权利和所在国一些公共设施的权利。
英国军队可成立警察力量以维持基地及其设施的安全。
驻军及其随从人员使用的物品的进口享受免税的权利。
协定对驻军及其随从人员的刑事管辖权亦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的案例只由英国驻军当局审理,并规定了当英国军事人员及随从人员受所在国司法机构审理时应享有的权利。
此外,在邮务、采购、汇寄等方面英国驻军亦享有诸多便利。
[①a]
第二类条约(主要为协定)是关于军事基地和驻军地位的,它们与第一类条约不同的是没有共同防御的内容。
这类条约又分两种,一种是仅关于驻军地位的协定。
英国与肯尼亚、博茨瓦纳、圭亚那等国签订了这类军事协定。
另一种则既关系到军事基地也关系到驻军地位。
如1960年塞浦路斯独立时,英、希、土、塞四国签订的《关于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条约》规定英国拥有两个主权基地。
1965年马尔代夫独立时英国亦与其签订协定,在马尔代夫拥有军事基地。
英国与肯尼亚、博茨瓦纳和圭亚那签订的关于英军地位(StatusoftheForcesoftheUnitedKingdom)的协定主要有下面一些内容。
协定对与驻军有关的案例进行了司法管辖权的划分,规定哪些案例应由英方司法机构审理,并同时规定了在由对方审理的案件中,英方人士应享有的司法权利。
协定规定英军可穿军装,并在经英国权力机构授权后可携带武器。
协定亦规定英军成员及随员的工薪等收入免交所得税,并明确规定了英军物资进口时的免税项目,如英军使用的装备、材料、车辆、补给品等应免税。
英军成员及其随员有权自由进出所在国。
例如,英国和肯尼亚协定明文规定英国军事人员及随员享有肯尼亚公民的自由活动的权利。
协定对由于双方行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赔偿问题亦进行了具体规定。
[①b]
塞浦路斯独立时,英国讨价还价,迫使塞浦路斯承认英国在塞保留两个主权基地阿克罗蒂里和德克利亚,并要求塞方保证英国拥有有效使用这两个主权基地的权利和其他由条约规定的英国享有的各项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英军继续安全使用和有效控制现有的军事设施和场地,英军为了基地的需要可自由地使用塞浦路斯公路、港口和其他设施以及公用事业,并可随时使用某些特定的供英军训练的地点,英国空军有权使用塞浦路斯的尼科西亚机场和有权不受限制地飞越塞浦路斯领空,英方对英军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的某些违法行为行使管辖权。
[②b]
1965年7月26日英国与马尔代夫签订了《英国政府和马尔代夫政府协定》,承认马尔代夫群岛为一个拥有完整主权和“充分”独立的国家,但英国可在马尔代夫的甘岛和希塞多岛拥有军事基地,直到1986年12月15日。
与塞浦路斯不同的是,这两个基地的主权仍属于马尔代夫。
根据协定在1986年12月15日之前,没有英国的同意马尔代夫将不能允许任何他国的武装力量进入其领土、领海和领空或建立军事设施和享有军事方面的权利。
英国可以在这两个基地驻军,在甘岛建立机场,在希塞多岛建立电台,并能自由地经马尔代夫的领海领空进入英军基地。
英马协定的附件还规定在1986年12月15日之前,如果英国政府提出要求,马尔代夫应接受一位英国政府代表。
同时马尔代夫政府应提供一切合理的援助以便英国行使该协定赋予英方的权利,马尔代夫政府不能干涉英国政府行使这些权利。
英军所需物资装备等的进口享有免税权。
英国驻马尔代夫的军事成员不受马尔代夫法庭的审理,其司法管辖权由英国适当的权力机构全权享有。
可见英国通过该协定获得了在马拥有军事基地的权利和享有诸多相关的特权。
根据该协定英国可利用在马尔代夫的军事基地对英联邦进行“防卫”。
[①c]
第三类条约主要是英国派遣军事人员协助新生国家的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训练的协定,这类协定多签订于殖民地独立后的近年。
与英国签订此类协定的有乌干达、肯尼亚、牙买加和圭亚那等国。
其中,英国同肯尼亚签订了两个协定,一为1964年11月27日签订的关于提供英国军事人员协助肯尼亚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与训练的协定,一为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关于成立一支英国训练队协助肯尼亚训练与发展武装力量的协定。
英国与牙买加亦签订了两个类似的协定。
1964年英国与尼日利亚达成协定向尼提供一位军事顾问。
另外,1968年毛里求斯独立时英国还与其签订了一项协助毛里求斯警察力量配备员额、管理与训练的协定。
关于协助新生国家管理与培训武装力量的协定的内容大致相似,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英国借调人员(loanedpersonnel)将受到接受国军队成员的同等待遇。
借调人员将根据相应的级别同接受国军事人员一样可指挥接受国武装力量,同时也要求服从上级军官的命令或指示,但条件是这样的命令或指示应与其在英国“服务规章”下的职责一致。
[②c]同时,英国借调人员不受接受国的服务规章的限制,也不受根据接受国的规章而成立的任何权力机构、法庭或特别法庭的司法管辖。
所有的借调人员仍受英国服务规章的限制,在任何时候仍服从英国服务当局的权力。
借调人员仍有资格根据英国服务规章获得晋升。
英国政府还保留着随时撤离任何或所有借调人员的权力。
可见这类协定实际上给予英方对其借调人员的指挥与管理的权力,有利于英国对接受国的军队施加影响。
英国的借调人员及其随员在出入接受国或在接受国内的行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享有与接受国公民同样的行动自由。
在英国借调人员的财政负担方面,协定也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在这方面各协定的条款内容不尽相同。
这类协定大多明文规定英国政府将根据英国服务规章按其在受雇期间的级别支付借调人员薪金和津贴。
但各协定往往另有不同的其他规定。
例如,1964年2月20日英国和牙买加签订的关于提供英国军事人员协助牙买加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和训练的协定就又同时规定牙买加将支付英国政府一份捐助,其总数应与英国政府提供给借调人员的薪金和婚姻补助的总额相等。
英国和圭亚那签订的关于提供英国军事人员协助圭亚那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和训练的协定规定英国借调人员除将根据英国服务规章从英国政府领取与其级别相称的薪金和津贴外,还将领取附加的“圭亚那服务薪金”。
1967年7月14日英肯协定就仅规定英国政府将根据英国服务规章支付训练队成员符合其级别的薪金和津贴。
但此前英肯两国于1964年11月27日签订的关于提供英国军事人员协助肯尼亚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和训练的秘密协定除规定英国政府将根据英国服务规章支付借调人员薪金和津贴外,还规定肯尼亚将支付英国政府一份捐助,其总数应与英国政府提供给借调人员薪金、婚姻补助和给养补助的总额相等。
这类协定对双方的财政负担一般还作了如下规定:
接受国须提供借调人员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住房条件、装备、运输工具和补给,以及其他一些待遇。
有的协定还规定如果接受国不提供协定中列举的某些条件和待遇,则英国政府将给予提供,其开支可从接受国得到补偿。
这类协定对有关的刑事管辖权还进行详细的划分,规定了英国借调人员应享有的司法权利。
对借调人员的收入的免税以及进出口物品的免税亦作了详细规定,英国借调人员享有多种免税权利。
[①d]从这些协定可以看出英国的借调人员在国外的服务条件和待遇是很优厚的。
这类协定一般没有明确规定英国借调人员的人数,但在1962年英国与加纳签订的一份关于成立一支英国联合服务队协助加纳武装力量的协定的档案材料中有关于具体人数的详细介绍。
从这份材料中,我们可以对英国在接受国的军事借调人员的名额略见一斑。
下面是1962年至1965年三个财政年度里英国在加纳的联合训练队成员的人员总计表。
[②d]
(附图 )
注:
(a)其他军事人员中包括一位从本地借调的平民。
(b)司令员(布里格迪尔)已包括在上面陆军成员的总数之中。
上面我们简要地考察了战后英国殖民撤退过程中的军事条约和协定。
这些条约和协定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是英国承认殖民地独立的条件。
许多条约和协定签订于独立日或规定于独立日生效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往往给对方一点小惠以诱迫新生国家与其订立军事条约和协定。
例如,根据英缅防御协定,英国答应英军移交给缅甸的初步装备和初步后备物资不索费用,并将把在移交政权之后仍留在缅甸的陆军和空军的固定资产和一些海军船只无偿地移交给缅甸政府。
而缅甸则除了答应接受英国军事代表团外,还承诺英国海军船只只需在其海军当局就地直接通知缅甸海军当局后就有可能进入缅甸的港口。
英国的空军亦享有类似的权利。
英利同盟条约亦规定英国将向对方提供一定的财政援助,并协助对方发展武装力量。
1964年英国和马耳他签订共同防御与援助协定亦规定英方将向马耳他提供军事援助。
而且英马两国还同时签订一项财政协定,英国答应在共同防御与援助协定执行期间向马耳他提供一定的贷款和赠款。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新生国家独立时,在建立一支新的武装力量中的确存在许多困难,在某些方面有求于英国。
这构成了英国诱迫与其签订军事条约和协定的某种客观条件。
这些条约和协定的签订有着广泛的作用与影响,有利于维护英国国际战略地位与各种利益。
首先,同盟条约或共同防御协定的签订把新生国家纳入了英国国际战略体系之内,同时也纳入了西方阵线。
这有利于阻止新生国家受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而转入社会主义力量之中。
第二,各地军事基地的存在有利于英国控制国际战略要地与交通要道。
有利于英国在各地采取军事行动,进行武装干涉。
的确,战后英国在海外采取了许多军事行动,仅在1945年至1970年之间就进行了30多次不同规模的军事干涉。
[①e]
第三,有利于英国影响与控制新生国家的军队和干涉其内部事务。
在关于英国协助训练和管理接受国武装力量的协定中一般有这样一条规定,即英国借调人员将不参与接受国武装力量的敌视行动或其他类似战争的行动,而且没有英国政府的同意,也不参与接受国武装力量与维持和平、内部安全和实施法律和秩序有关的行动。
这一条表明英国借调人员是可以参与维护内部安全的,条件是要英国政府同意。
这样英国政府就掌握了是否允许英军事人员干涉所在国内部安全的主动权。
1964年马耳他独立时英国与马耳他签订的一项英国协助马耳他维护公共秩序和内部安全的协议亦类似地规定,如果马耳他提出这样的要求,英国政府有全权决定是否同意。
而且还进一步规定如英方同意,那么英国军队协助维护马耳他公共秩序和内部安全的程度和方式将由英方权力机构决定。
[②e]1968年毛里求斯独立时英国与其签订的共同防御与援助协定亦规定如毛里求斯内部安全受到威胁,两国政府将应毛里求斯的要求进行协商。
朱利安·利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军事思想》一书中指出英国在海外维持军事力量有三大相互联系的目的,即保持那些将被放弃的领地与英国政治上的纽带使其不受激进的反殖民主义的反英的力量控制,保持英国国际军事战略地位和保护英国的经济利益。
[①f]这第三点保护英国经济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英国在殖民撤退过程中签订的军事条约和协定关键点是为了保护英国的经济利益。
控制国际战略要地和交通要道从深层次上讲也是为维护英国的经济利益服务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民族主义不断强大,赤裸裸的殖民统治难以长期维持下去。
在殖民撤退过程中,英国在被迫承认殖民地独立时,极力维护英国在当地的经济利益和维持与前殖民地的关系,把旧的殖民体系转化为新殖民主义体系。
本文所考察的军事条约和协定是英国殖民撤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推行新殖民主义的一种体现。
但是英国的实力是有限的,与新生国家的相互关系的发展,难以像其期待的那样。
随着英国实力在国际上的相对削弱和新生国家力量的进一步加强,新生国家不断摆脱对英国的依附。
殖民地走向独立时,英国与其签订的同盟与共同防御性质的条约和协定不断被废除。
例如,1957年,通过新的协定锡兰收回了英国在锡兰的两个军事基地。
1957年英约同盟条约被废除。
1958年伊拉克发生革命,英军撤离伊拉克。
1969年利比亚推翻旧王朝,英军亦被迫撤离利比亚。
由于国内经济困境和新生国家民族力量的增强,1968年1月16日英国首相威尔逊宣布到1971年末英国军队将撤离远东和波斯湾地区。
虽然后来撤军的步骤有所延缓,但英国在海外的驻军不断减少,一些军事基地也相继关闭,与前殖民地的“条约关系”亦不断地减弱或中断。
①a 主要参考文献:
英国政府敕颁文件Cmnd.7257,《关于给予锡兰英联邦内完全责任地位的建议》(ProposalsforConferringonCeylonFullyResponsibleStatuswithintheBritishCommonwealthofNations),附录一:
《英锡防御协定》,1947年11月11日;英国政府敕颁文件Cmnd.263,《英国政府和马来亚政府对外防御与相互援助的建议协定》(ProposedAgreementonExternalDefenceandMutualAssistancebetween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andNorthernIrelandandtheGovernmentoftheFederationofMalaya);英国政府敕颁文件Cmnd3110,《英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共同防御与援助协定》(AgreementonMutualDefenceandAssistancebetween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andtheGovernmentofMalta),1964年9月21日;联合国条约集(UNTreatySeries)第9267号,《英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共同防御与援助协定》(AgreementbetweentheGovernmentofMauritiusand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onMutualDefenceandAssistance),1968年3月12日;世界知识出版社和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国际条约集》战后部分中的有关条约。
①b 主要参考文献:
英国政府敕颁文件Cmnd.3581,《英国政府和肯尼亚政府关于英国在肯尼亚的军队的地位的换文》(ExchangeofLettersBetween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andtheGovernmentofKenyaconcerningtheStatusoftheForcesoftheUnitedKingdominKenya),1967年7月14日;英国政府敕颁文件Cmnd.3148,《英国政府和圭亚那政府关于英国在圭亚那的军队的地位的协定》(Agreementbetween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andtheGovernmentofGuyana),1966年5月26日。
②b 《国际条约集》(1960—1962),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59—174页。
①c 英国政府敕颁文件Cmnd.2749,《英国政府和马尔代夫政府协定》(AgreementbetweenHerMajesty'sGovernmentin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andtheGovernmentoftheMaldiveIslands),1965年7月26日。
②c 根据《英国和肯尼亚关于提供英国军事人员协助肯尼亚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和训练的换文》中的解释,“服务规章”是指任何与陆海空部队有关的成文的命令、法规、状令或指示。
①d 主要参考文献:
英国自治领部档案DO118/352,《英国和乌干达关于借调英国军事人员协助训练和管理乌干达武装力量的换文》(ExchangeofLettersbetweenUnitedKingdomandUgandaconcerningtheLoanofBritishMilitaryPersonneltoAssistinTrainingandAdministrationofUgandaArmedForces),1964年7月1日;英国自治领部档案DO118/353,《英国和肯尼亚关于提供英国军事人员协助肯尼亚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和训练的换文》(ExchangeofLettersbetweentheUnitedKingdomandKenyaconcerningtheProvisionofBritishMilitaryPersonneltoAssistintheStaffing,AdministrationandTrainingofKenyaArmedForces),1964年11月27日;英国政府敕颁文件Cmnd.3582.《英国政府和肯尼亚政府关于在肯尼亚成立一支英国训练队协助肯尼亚武装力量的训练与发展的换文》(ExchangeofLettersbwtweentheGovernmentoftheUnitedKingdomandNorthernIrelandandtheGovernmentofKenyaEstablishingaBritishTrainingTeaminKenyatoAssistintheTrainingandDevelopmentoftheArmedForcesofKenya),1967年7月14日;联合国条约集(UNTreatySeries)第7256号,《英国和牙买加关于提供英国武装力量协助牙买加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和训练的换文》(ExchangeofNotesConstitutinganAgreementbetweenJamaicaand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concerningtheProvisionofPersonneloftheUnitedKingdomArmedForcestoAssistintheStaffing,AdministrationandTrainingoftheArmedForcesinJamaica),1964年2月20日;联合国条约集(UNTreatySeries)第9005号,《英国和圭亚那关于提供英国武装力量协助圭亚那武装力量配备员额、管理和训练的换文)《ExchangeofLettersConstitutinganAgreementbetweenGuyanaand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concerningtheProvisionofPersonnelofth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