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送审稿广东海事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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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送审稿广东海事局

 

 

 

 

对外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意见提出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备注

1

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并做好应急准备。

“港内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若船舶已在航道中航行,应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

加引号部分应修改为:

“港内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主管机关采取单向通行交通管制措施;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若船舶已在航道中航行,应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

"修改理由:

(1)、500米至1000米能见度意味着大约4到5倍船长距离,就海安港而言,在驶过某一对浮标时就基本可以看到下一对浮标了。

对操纵性能优越的客船、客滚船来说,单向通航安全上是有保障的;

(2)、琼州海峡的雾季一般在1到3月份,此时正当运输旺季,1000米禁止进入航道规定过于严格,对疏堵不利;(3)海雾随时发生,不易消散,通航时间很难把握,这样可能造成大量旅客在海上滞留的不利因素.

不采纳

一是《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

4.30.3条“雾的能见度小于1km时,船舶宜停止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二是“当能见度不足1海里时,对进出港航道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当能见度小于1km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是琼州海峡南、北两岸海事部门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习惯做法;三是近年来往来于海峡南北两岸的船舶吨位越来越大,载客也越来越多,为安全考虑,不宜将能见度不良情况下限制通航条件放宽。

2

第十一条航行时富裕水深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不能少于80厘米;”

(二)“‘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

加引号部分应修改为:

1.取消第

(一)款规定;2。

“‘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修改理由:

1。

(一)规定不科学,也缺乏依据,而且可能与后面的规定造成冲突或重复,应取消。

2.保留的富裕水深一般视底质而定,淤泥为0.1~0。

15米,淤沙为0。

15~0。

3米,硬沙为0.3~0.45米,岩石为0.45~0.6米.海安港北岸的港口航道底质为淤泥或泥沙,保留0。

3米至0.45米的富裕水深是合理的,也是合理的,约为现有大型船舶吃水(4.50米)的10%。

不采纳

依据海安港航道整治工程实施时适用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和广东正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安航道整治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水深D=T+Z0+Z1+Z2+Z3,船舶通航富裕水深实际上是Z0+Z1+Z2+Z3,船舶航行时船舶下沉量Z0取0。

2米、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1取0。

2米、波浪富裕深度Z2取最小值0.5米,客滚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取最值为0,即船舶富裕水深至少应取0.9米。

然而依据现行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014年5月1日实施)客滚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取最小值0。

2米,即船舶富裕水深至少应取1.1米.经综合考虑新旧规范的变化及富裕水深取1米已达航道设计船型满载吃水的23.8%,并将船舶航行时富裕要求从原来的80厘米调整为1。

0米.

3

第九条船舶在港内航行,应使用安全航速。

“船舶进出港航道内航行,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加引号部分应修改为:

“船舶进出港航道内航行,在#1至#3浮标航段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3、#4浮标以内航段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修改理由:

海安港航道走向155°,几乎与海峡东流或西流的流向垂直,冬季东北季风经峡管效应,东风较为强劲,风、流叠加时对船舶影响更为显著,特别在#1至#3浮标之间,因此适当提高航速可能更有助于航行。

采纳

将原条款调整为“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内航行,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4

第二十七条增加

(六)“空载小型船舶临时锚地:

(1)东锚区:

#5浮标以东abcd四点连线水域:

a。

20°15′59″N∕110°14′23″Eb。

20°15′54″N∕110°14′46″Ec.20°15′44″N∕110°14′48″Ed.20°15′51″N∕110°14′24″E

(2)西锚区:

#6浮标以西ABCD四点连线水域。

A。

20°16′00″N∕110°13′35″EB.20°16′03″N∕110°14′00″EC。

20°15′54″N∕110°14′10″ED。

20°15′50″N∕110°13′44″E

修改理由:

1。

此水域一直作为小型船舶待泊锚地使用。

2。

《规定》划定的锚区均在航道口之外,船舶出入时间长,不利港口作业周转率提高,也不利于节能减排.3。

外锚地风浪比较大,对小型船舶安全不利.

采纳

增加了4号、5号锚地,并申请了广州海事测绘中心对该水域范围进行了扫测,根据扫测成果,确定这两个锚地只限于吃水2。

3米以下的船舶锚泊。

5

徐闻县海运有限公司

本规定的“第八条:

港内能见度小于1000m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

建议:

“港内能见度大于500m小于1000m时可以单向通航,港内能见度小于500m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因为:

1、港内能见度大于500m小于1000m时,船舶在航道航行时用肉眼就能够连续看到下一个浮标,所以应该是很安全的。

2、根据海安港的地理环境、海安港航道弯曲度不大,比较直,容易操纵。

3、只要安全可行,可避免旅客滞留.4、客滚船是双车船此情况下操作不难。

所以可以单向通航是比较合理的。

不采纳

详见序号“1”。

6

本规定的“第十一条:

(一)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不能少于80厘米。

”本点应该可以删除,过于框定不利于船舶在安全的情况下进出港。

(二)‘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

"应该改为:

‘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

”船舶的富裕水深有实际吃水的10%,航行在航道时是安全的。

这时候可适当调低主机的转速,降低船速不会影响安全。

不采纳

详见序号“2"。

7

建议:

在海安港的防波堤与5#、7#浮之间,航道左右可设立二个供吃水3m以下的空载船舶锚泊的锚地.

采纳

详见序号“4”。

8

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第九条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内航行,航速不得超过8节,改为“10节"(因海安港航道附近的风速、流速大)

采纳

详见序号“3”.

9

撤去第十一条

(一)项。

有第(三)项即可.

不采纳

详见序号“1”。

10

第二十七条:

在海安港5号、6号浮标东西两侧:

增加吃水3米及以下的两个待装待卸锚地.

采纳

详见序号“4”。

11

第十八条:

当琼州海峡悬挂台风信号二号以上风球时,改为“台风信号三号风球时”(因琼州海峡的船舶到防台锚地只有几十公里)

不采纳

升挂2号台风风球含义为:

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本港,平均风力可达6—7级;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风力可达6—7级.升挂3号台风风球含义为:

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本港,平均风力为8级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

如果改为3号风球,为时已晚,与“早准备、早计划、早安排、早检查”的防台工作原则不符合.

12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轮渡管理部

针对“第十一条船舶航行时富水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不能少于80厘米。

(二)‘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三)其他船舶的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

内容.反馈意见如下: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第二、三款的规定不一致,在执行上有困难,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采纳

将原条款改为“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满足下列

(一)、

(二)、(三)项中的最大值”。

13

广东省粤西航道局

修改意见如下:

由于航道设计水深根据设计船型满载吃水、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量、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波浪要素、备淤深度等指标按照《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计算而成,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的限制应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采纳

详见序号“1”.

14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复函:

我局对贵局《海安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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