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五厂工会工作细则课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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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五厂工会工作细则课件资料

采油五厂工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规范工会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广大职工贯彻落实党委工作方针的一支重要组织力量。

第三条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

它不能等同于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其它部门。

它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它服务党委中心工作的主要手段是维护。

基层工会应当成为职工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

基层工会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第五条工会要按照群众化、民主化的原则开展工会工作,努力把工会建成“职工之家”,上级工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努力使基层工会工作活跃起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六条职工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基层队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委员会。

并且按行政班组或系统划分成立若干工会小组。

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基层队,应成立直属矿(大队)工会委员会领导的工会小组。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厂工会委员会每三年或五年换届改选一次,矿(大队)级工会委员会和基层队工会委员会每三年换届改选一次。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一般应在每年底组织召开一次工会小组长以上工会干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表彰奖励在工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

第九条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矿大队级单位的工会原则上应设专职工会主席,特殊情况或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矿(大队)级单位工会也应设兼职工会主席,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层队工会委员会设兼职工会主席,以党支部书记兼任为宜。

第十条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离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应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负责召集,研究、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

一般应在每月初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厂属各级工会应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厂女工委员会主任由厂女副主席担任,矿(大队)级女工委员会主任由专兼职女工会干事担任,特殊情况,不能由女工会干部担任的,可民主选举本单位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其任职享受同级工会干事待遇。

第十四条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厂工会委员会同期产生,任期同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副主席担任,矿(大队级)级工会也应建立经费使用汇报制度,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厂工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指示和决定精神,根据党委的要求,主持好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和其它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加强职工代表队伍建设,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认真搞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同行政保持经常联系,协调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代表职工,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其它协议,能够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依照《劳动法》,敢于同各种侵权现象作斗争。

(四)积极配合党的宣传部门和行政的技术教育部门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教育,突出抓好职工主人翁使命感教育,引导职工开展读书自学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

(五)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组织和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并负责做好双文明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养和选拔骨干参加上级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

帮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会管好文化、体育活动阵地。

(七)认真抓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加强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善后的处理工作。

(八)搞好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和职工遗属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基层工会开展好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做好职工劳动保险和疗养工作。

(九)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好妇女工“四期”保护和待遇问题,敢于为女职工说话办事。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人的财产。

(十一)搞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发展和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调转手续工作。

第十六条矿(大队)级工会工作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好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听取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审议各项改革措施。

认真督促和审核职工代表提案并负责上报厂工会。

(二)深入一线岗位和职工群众当中听取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及时协调和处理一些争议问题。

(三)围绕本单位的生产实际,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按上级组织要求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上报等工作。

(四)做好女工工作,组织女职工开展“巾帼建功”等富有妇女工特色的活动。

维护女工特殊利益,为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五)按时收缴会费,按规定合理花销,做好新会员的入会接收和管理。

(六)经常开展小型多样,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本单位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管理好职工文化娱乐场所.

(七)关心困难职工、职工遗属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经常进行家访,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管好、用好职工互助金。

(八)搞好“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建设,指导和带领基层小队工会和工会小组开展活动。

(九)经常深入本单位一线进行检查,发现职工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工作时间延长,不符合上级规定时,要督促企业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基层小队工会工作职责

(一)定期开好职工大会,听取全队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发动职工献计献策,搞好小队生产经营。

(二)瞄准生产关键过长薄弱环节、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小型劳动竞赛活动,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及时参与奖金分配及各种福利待遇问题的研究和制定,及时调解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队干部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调解遇到困难时,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和汇报。

(四)经常开展小型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陶冶职工的情操,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五)按时收缴会费、上交矿(大队)工会,负责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六)关心职工生活,经常进行家访,为困难职工办实事,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八条工会小组工作职责

(一)及时会达上级工会的批示和决定精神,按要求积极主动派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

(二)按要求和规定收缴会费,及时上交队工会,对新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三)发动职工开展“五小”活动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素质,促进生产任务的完成。

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检查,及时处理和上报,确保班组安全生产。

(四)热心为职工办实事,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职工的要求和呼声。

(五)善于调解本组职工间发生的矛盾,对班组每个成员的爱好、兴趣和工作表现,心中有数,开展好谈心家访活动。

第四章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宣传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方针,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负责对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和日程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会议。

(五)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落实代表大会决议。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搞好代表提案的落实,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或厂长民主联系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十条工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大会预备会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同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五章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一条工会接受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定,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的重要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涉及全面性的重要活动。

(四)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第二十二条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在开展工会工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党委汇报,请求党委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完成厂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六条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责任,工会要支持和维护行政对生产经营的指挥。

要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发动职工献计献策,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第二十七条行政在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生活保险、房屋出售等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问题时,工会要代表职工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行政在研究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留厂察看等处分时,工会要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或职工代表大会,让职工代表讨论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行政。

第二十九条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各项改革,根据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确保方案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十条工会要代表职工同行政,签订有关协议和劳动合同。

当行政与职工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工会要主动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开展工会活动要及时同行政沟通,取得行政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当遇到行政不赞成开展活动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时,要向行政主要负责人,讲清道理、分析利弊,尽最大努力争得行政支持,并向上级工会汇报,请求上级工会给予协调。

第七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工会要重视和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上级工会文件、决议精神,学习市场经济和法律知识、学习工会运动知识。

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

(二)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同职工群众广交朋友、关心群众冷暖,设身处地为职工服务、排忧解难,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开展活动。

(三)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怕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四)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用职工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多办实事,讲究实效,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采油五厂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厂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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