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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清洁版

合同编号: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等)、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净值波动风险(如有)、债券投资特定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如有)、投资于非标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如有)、新三板股票投资风险(如有)及其他风险等,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合同“风险揭示”章节。

尽管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基金。

(四)对于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的基金,虽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在极端情况下,基金终止时的基金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基金的止损线。

(五)本基金只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六)本基金的成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八)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管理人委托xxxxx投资服务担任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同意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

(九)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围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基金的所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

]

投资者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xxxxx: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在中国境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或清算账户。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是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行政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也不表明行政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清算号:

清算账户是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由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

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与清算账户的上述告知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

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

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

7、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行政服务机构: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xxxxx投资服务。

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0、销售机构:

指管理人和/或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工作日: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

14、T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

15、T+n日:

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6、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7、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8、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9、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0、期货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3、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4、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5、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6、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7、运作年度:

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计算,例如首个运作年度为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日次年对日的前1日之间的期限。

28、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产品采取多策略组合进行投资,策略涵盖量化对冲、分级基金套利、国债期现套利、债券等中低风险策略的投资策略,从而实现收益稳健、风险分散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无固定期限。

(五)提前终止:

本基金存续期限到期前,若符合下列提前终止的条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则可以提前终止:

1、在存续期间,本基金运营规,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提前终止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基金资产提前终止;

4、基金不存在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基金运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专区进行公告,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专区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专区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

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

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投资者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该账户由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进行监管。

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xxxxx投资服务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清算号:

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划拨。

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七)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初始销售期,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账户形成的利息(利息标准?

)在基金投资者的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才能成立:

1、单个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的成立

初始销售期届满,基金管理人或行政服务机构次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基金起始运作通知书》。

托管人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成立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在管理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三)基金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者明文件、通讯地址、联系、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

(四)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

2、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设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不含6个月后的对日),赎回封闭期不办理赎回业务。

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当月及之后每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开放基金份额的赎回(若赎回封闭期结束日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另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成功之日起6个月(不含6个月后的对日)不得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当月及之后每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基金投资者可在前述开放日申购本基金(如恰逢节假日,则开放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请申购的投资者须在申购开放日T日对应的T-10日至T-1日的工作日之间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申购申请;申请赎回的投资者须在赎回开放日T日对应的T-10个工作日之前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书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或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在赎回封闭期增设的临时开放日只可开放申购,不可开放赎回)。

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公告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基金投资者申请在临时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不受前述提前提交申购、赎回申请时间条款的限制。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本基金不接受现金申购,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须从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应在申购有效期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服务机构于申购确认日将申购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申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四)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对应的申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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