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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和谐社会的重点是协调利益关系

建构和谐社会的重点是协调利益关系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锦上添花的抽象理想,而是一个有着明确所指的现实战略构想。

尽管在理论上和谐社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但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

这样一种均衡的利益格局是和谐社会最主要的基础,也是关涉到我们这个社会未来前景的根本之所在。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不断加剧。

无论是按照基尼系数来衡量,还是按照收入分组还衡量,我国的贫富差距都已经进入世界上收入分配很不平等国家行列。

在绝对的水平上,我国的贫富差距要比西方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

有人说,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是城乡二元结构,基尼系数等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应该在城乡内部分别计算,城市算城市的,农村算农村的。

这样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世界上一些贫富差距悬殊的国家,往往也是城乡二元结构。

比如,巴西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但巴西的贫富差距也有相当部分是由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

那么,这些国家是不是也要城乡分开计算贫富差距?

进一步推论,有的国家贫富差距大,是不是贫富也要分开计算?

  有人努力掩饰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也许是用心良苦,即担心注重利益关系的调整会影响经济发展,是在为继续坚持效率优先进行论证。

其实这是一种缺少分析的看法。

必须看到,在最近几年间,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正在发生变化,需求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因素,而且,能不能形成相对充沛的内需,是关涉到我国未来十年二十年经济是否能够持续高速度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而要形成足以支撑经济持续高速度增长的内需,必须以调整利益关系为前提。

现在的现实是,过大的贫富差距已经成为抑制需求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一个流行的说法是,我国社会中20%的人拥有整个社会80%的财富,而另外80%的人只拥有20%的财富。

这个说法虽然有些简单化,但大体可以为多次调查的结果所证明。

现在的问题是,拥有80%财富的那20%的富人,虽然有充沛的支付能力,但需求开始处于饱和状态。

而拥有20%财富的那80%的穷人,虽然有多方面的需求,但却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

这样的贫富格局不解决,国内市场的需求是不可能旺盛起来的。

  从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意义上说,协调利益关系,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是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现实的背景是,通过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引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大量出现。

因此,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要使市场经济体制能够顺利运转,我们必须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建立起来。

  协调利益关系,政策很重要,机制更根本

  调整社会中的利益关系与格局,当然需要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但更重要的是要形成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很重要,但机制更根本。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

在这种变化背后的深层因素是什么?

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因此可以说,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

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的背后,往往都无例外地存在这个因素。

农民负担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顽症,与农民在利益追求能力上的弱势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征地和拆迁中发生的严重不公,是与利益被损害者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与直接关系的;劳工权益屡屡被侵犯,上百万民工辛劳一年后领不到工资,原因也在于他们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的两极化结构就开始形成和定型化,伴随这种定型化过程的是社会能力和社会权利的失衡。

在强势群体一方,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

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

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

而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

这首先表现在,弱势群体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

弱势群体拥有的众多人口与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代表的比重是很不相称的。

而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是构建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利益主体分化基础上的博弈经济,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博弈。

在这样的体制中,利益表达是博弈的基础。

在有关利益表达的讨论中,人们

  而在政策和体制的层面上进行利益关系的调整,前提是规范收入分配制度。

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非规范化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用诸如个人收入所得税等常规性手段进行有效调控的收入和财富分配过程已经比较有限。

可以说,没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规范化,任何旨在缩小贫富差距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实践中其效果都要打很大的折扣,甚至不能发挥作用。

  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具体状况,特别是贫富差距演变的具体过程,就可以发现,贫富差距的扩大已经在一定意义上处于失控的状态。

进入21世纪之后,政府对社会中利益关系失衡的状况开始给予很高的重视,并采取种种措施,以遏制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发展。

但从效果上来说,预期的目的并没有达到,贫富悬殊的趋势仍在扩大。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关键是与收入和国民财富配分有关的制度安排处于混乱之中。

  我们可以以2002年为例,来看看在这一年里,我们共创造了多少财富,这些财富是通过何种渠道,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的?

这些财富都分给了谁?

政府有关部门能不能监控这个分配过程?

2002年是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年头,这一年我国GDP首次超过10万亿大关。

如果将折旧的因素忽略掉,可以粗略地说,这一年我们这个社会创造了10万亿的财富。

下面我们就看看这10万亿是如何在社会的各个部分中进行分配的。

大体可以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块是企业的利润,大约1万亿;第二块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大约2万亿,其中预算内收入为万亿;第三块是城镇居民的收入,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如果城镇人口按亿人计算,2002年城市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将近万亿。

第四块是农村居民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如果农村人口按8亿人计算,2002年农村全部居民的纯收入将近2万亿。

这四块加起来共万亿。

也就是说,还有万亿找不到主儿,其中包括折旧、非货币化的部分、计算的误差等。

应当承认,上述的计算是非常粗略的,当中有重复计算,有误差等,但大体还是看得出来我国国民分配的大致格局。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共10万亿的财富分配中,有万亿找不到主儿。

但主要的问题不在这里,而是在城市居民万亿的收入中。

这一块比重是最大的,而同时又是最模糊的。

因此需要对这块财富的分配加以认真的分析。

在这一块中,有一个部分是“工资总额”,按照统计部门的标准,“工资总额合计”是指国有、集体和其它所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合计,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在2002年,工资总额约万亿。

万亿去掉万亿,还有万亿。

这万亿包括城市中的个体职业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

但我们知道,这几块加在一起,远达不到万亿。

也就是说,城市居民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灰色状态,不过我们尚没有办法知道确切的数字或比例。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城市居民收入中,除了工资总额部分是处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外,其余的万亿,即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二,是处在国家的监控之外的。

除此之外,我国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存量资产介入了分配,其中最主要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在强征农民土地上获得的级差地租。

如果将这个因素考虑在内,每年以不规范的方式分配的财富比例是相当大的。

  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高度非规范化,给调节社会中的利益关系造成了一系列的困难。

  首先,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

在有的国家中,人们在税前收入的差距可能会很大,但经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这种差距会大大缩小。

但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显然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

结果是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其次,政府难以分辨富人和穷人,再分配的调节措施难以准确落实到人头。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则将落实低保对象的任务交给了居民委员会。

于是就出现了养宠物不能享受低保、使用手机不能享受低保等荒唐但却无可奈何的标准。

  再次,工资占GDP的比例过低,劳动报酬分配所占比重过小,工薪阶层难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应当说,即使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比较,这个比例也是相当低的。

  以理性和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冲突

  在过去20多年改革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分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这意味着社会的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

而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发生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将会成为一种频繁发生的、常规化的社会现象。

在这里,我们要关注的不是利益冲突中的是与非,我们要关注的是冲突的内容与性质,以及化解冲突的具体方式。

  事实上,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在利益多元化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不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现象。

类似现象的存在,在世界上是一个通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其利益矛盾和冲突比我们社会还要严重。

但在这样的社会中,虽然严重的冲突有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比如象前一段时间法国的骚乱,但在一般情况下,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进一步说,即使某些严重利益冲突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实质上导致冲突的真正原因并不是表达,而是利益对立的本身,甚至有时恰恰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

  因此,在今天,我们尤其需要一种务实的、理性的对待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态度。

而在过去,人们往往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

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结果,是使利益关系问题变成一个无法进行就事论事讨论的敏感性话题。

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对利益关系问题去敏感化,转而采取一种就事论事的务实态度,这可能会更加有利于我们对所面对的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采取更加有利于矛盾和冲突解决的措施。

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概念,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往往将不同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集合为一个笼统的概念,而现实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往往是具体的,如农民的征地问题,城市中的拆迁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

在这些问题上,体现的是具体的利益关系,表达的是具体的利益要求。

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是畅通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是有效的,这些冲突一般都不会上升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层面。

而且,我们通过对一些利益表达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的参与者自己也往往很自觉地努力将要求控制在有限利益要求的范围内。

  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

在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我们依稀可以看到政府与民意之间良性互动、以理性化方式化解利益冲突的模式在开始显现。

非典暴露了从信息控制到公共卫生体制一系列的弊端,但最终有关社会灾难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开始形成;孙志刚之死以及其后引起的强大社会舆论,最终导致了实行了几十年的收容制度的废除以及对于社会歧视的关注;刘涌黑社会案件的重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进行的,尽管从司法独立的角度人们可能还有不同的评价,但就政府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而言,这里无疑有着新的内涵;而由拆迁导致的社会抗议在很多地方也成为改革拆迁办法的直接动力。

现在的问题是,需要将这些有益的尝试加以制度化,可以说,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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