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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强掳劳工民间诉讼的困境与突破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强掳劳工民间诉讼的困境与突破

二战受害者民间赔偿诉讼是战后遗留问题研究中一个重要课题。

1995年6月28日,花冈劳工代表与鹿岛建设公司交涉5年无果后被迫提起诉讼,这也是中国最早的有关二战战争赔偿诉讼案。

花冈诉讼历经5年一审败诉,之后以庭外和解的方式于2000年达成和解,此次和解因鹿岛公司并未表示任何形式的谢罪且不承认和解金有赔偿之意而留下颇多遗憾。

时隔9年,安野劳工诉讼历经10年3审最终亦以和解的方式告结。

次年西松公司又以相似的条件与信浓川中国劳工达成和解。

安野和解、信浓川和解与鹿岛公司花冈和解在诉讼背景上已明显不同,和解形式及条件诸方面也有了很大区别,但诸次和解均饱受争议,其根源值得深思。

以往研究多着眼宏观论述,且随着诉讼进展的推进一些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4月27日就二战受难者在日民间赔偿诉讼做出终审判决后的诉讼僵局中,人们以和解方式寻求突破的尝试尚缺乏研究。

文章即以这一新的诉讼背景下“安野事件”和解为中心,在论述此次和解达成因素等问题基础上,对历次和解进行比较,分析和解争议的根源,并对如何打破这一诉讼僵局及今后赔偿诉讼方向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安野案件”和解始末

2007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就中国民众对日索赔诉讼做出终审判决后,中国二战劳工的索赔已由过去的单一诉讼方式向和解方式转变。

而这种方式的转变恰恰以安野和解为开端,应该说安野和解是对2007年以后在日民间战争赔偿诉讼僵局的一种尝试性突破,对今后战后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性,信浓川和解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以安野和解为。

正鉴于此,以下将对安野和解这一事件诸问题着重论述。

1.历史背景。

1937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随着在亚洲侵略地域的日益扩大,国内的军工和民用生产劳动力日见匮乏。

日本政府遂谋求在国外被占领地掠取劳动力,在强制几十万朝鲜人赴日从事体力劳动仍感不足后,便将目光投向中国。

最早提出使用中国人的企业是“北海道土木工业联合会”,随后矿山、煤炭、港湾、码头等行业团体争相效尤。

为适应企业的要求,日本政府采纳本国土木建筑和矿山业等大企业的要求,先于1942年11月制定了《关于华人劳务者移入内地案》的内阁决议,次年4月至11月将1411名中国人先后分8批押运到日本,从事港口装卸和煤炭开采两种行业的劳动;随着日本在太平洋战场上的接连失利,其对中国劳力的需求更加迫切,日本政府于1944年2月又作出《关于促进华人劳务者移入内地案》的决议,主要针对中国华北地区开始了有计划的抓捕行动139-148。

1946年3月,日本战败投降后应中国政府的要求,日本外务省根据各企业提供的汇报资料制作了《华人劳务工作情况调查报告书》(简称《外务省报告书》)。

据此记载,1943年3月至1945年5月,先后有169批共计*****名中国男劳力被日本军队、政府和大企业联手强掳至日本国内,分配至35家大企业所属的135个作业场所。

西松建设公司(原西松组)即是当年35家大企业之一。

1944年7月,360名中国青壮年男劳力被日军押运至日本广岛县山县郡加计町的安野发电站建设工地,从事开山凿洞等繁重体力劳动,直至战争结束。

2.被捕及在日本劳作情况。

在安野劳工与日本西松公司诉讼阶段,西松建设曾向法庭提供材料称:

“中国劳工在安野的待遇不坏,而且安野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比中国华北要好”①。

日本《外务省报告书》中也有很多不实之处,例如中国劳工明明是被打死、累死的,却被记为肠炎病死。

通过河北大学华工问题研究室数十年的调查资料,可以真实的反映当年这批劳工被捕及其在日本悲惨异常的劳作生活。

第一,强征方式。

首先可以肯定没有一个劳工是自愿去日本,而是日军通过抓捕、战俘、欺骗等各种手段强制押运到日本。

被抓捕者无论是做何工作,是何身份,包括正种田的农民、做生意的小商人、在集市庙会上游玩和购物的人、在家中做家务活的人等,只要身强力壮符合日军需要都可能成为日军猎取的对象。

如杨在信(即编号187安野劳工杨提信)的女儿杨振恋回忆说:

9岁那年我和父亲在自家院子里干活儿,亲眼看到我父亲被三个带着枪的日本人抓走了,以后没有音信。

1945年的农历腊月的一天,赵渊泰(编号189安野劳工)送回了我父亲的骨灰。

我们母女才知道父亲是被日本抓劳工死在日本国了②。

此外,还有战场上俘虏的中国军人和共产党的抗日地方干部经严刑拷打和关押后带走的,也包括失去日军信任的皇协军、保安队、治安军等汪精卫亲日政府统辖的军人。

如于少金(即编号45安野劳工于绍金)的弟弟于少保回忆说:

哥哥于少金年少参加八路军抗击日本侵略。

在一次与日军作战中因背着伤员程树珠(编号138安野劳工程福都),因此没有撤离脱险,不幸被日军俘虏。

他和程树珠一同押往日本国做劳工。

回国时又背回了程树珠的骨灰盒③。

这段话在程树珠的调查报告中得到证实。

第二,劳作生活。

关于这批劳工在日本的劳作生活,1942年11月日本政府《关于华人劳务者移入内地案》的内阁决议写明:

中国劳工只能从事矿业、装卸、土建和工厂杂役等项工作;伙食上不许食用大米,要采取特别措施等。

所谓特别措施根据矿山行业建议即是对中国劳工应该不按劳动保护法进行特殊管理,此建议日后成为企业肆意迫害、虐待中国劳工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这在对劳工的实地调查中亦得到验证,数千份的调查报告和受难者信件中处处可见血泪的控诉,以及对整个家庭带来的伤害。

如张启玉(编号111安野劳工)的妻子孙爱英哭诉说:

张启玉比我大12岁,他曾对我说在日本当劳工时,赤脚、光背、披麻袋片子,挖山洞、打石头,很苦很累,稍有不慎就挨打,身上常有血条子④。

杨天喜(编号293安野劳工)回国后说,在日本当劳工一年多,干弄石头的活儿,很累,吃不饱,吃橡子面,还得干好,日本再不投降都得饿死①。

赵泗平(编号194安野劳工)因在日本受苦受罪得了一身重病,1945年日本投降回国后不久就死了。

其遗属刘万华口述:

我母亲在世时给我们说过,外祖父曾被日本人抓去做劳工,在日本干活儿时把耳朵震聋了②。

这些中国劳工忍受着饥饿、寒冷、劳累、疾病,在日本监工的任意殴打辱骂下从事着超强度的体力劳动。

据统计由于日本各企业的极残酷虐待,中国战俘劳工前后共死亡6830人,受伤者6778人,残废者467人,其中失明者217人。

就安野劳工而言,工地上事故时有发生,据有关调查显示死亡者29人,负伤者112人,患病者269人次,终生残疾者至少5人52。

抗日战争结束后,这批劳工虽然获得自由之身回到祖国,但由于当时复杂的国内及国际形势,这些战争受害者在之后近半个世纪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直到上世纪90年代前后才被关注,开始了他们对日本政府与企业的交涉诉讼之路。

3.诉讼与和解。

1992年在旅日华侨林伯耀和日本广岛市民川原洋子女士的委托下,刘宝辰开始调查寻找360名安野劳工,至1998年约有半数取得联系。

1993年8月,幸存劳工吕学文、孟昭恩为代表赴日本与西松公司首次交涉,至1997年5月因西松公司拒不认账,交涉终止。

期间1995年8月15日,17名劳工和遗属代表在保定集会,成立了“安野受害劳工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1998年1月,5名原告代表提出对西松公司的起诉,随即广岛成立了志愿者律师团,川原洋子也组建了“中国劳工起诉西松建设支援会”(以下简称“支援会”)。

2002年7月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原告败诉,原告上诉。

2004年7月,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西松公司败诉,西松公司又上诉。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终审以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中“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111这一条款驳回了中国劳工对西松公司的3项要求。

但同时附言:

“鉴于本案受害人蒙受了精神与肉体的巨大痛苦,且西松公司强迫中国劳工从事强制性劳动,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并且后来得到了国家的补偿金。

法院希望包括西松公司在内的相关各方做出努力,以补救本案受害人”③。

此后两年间,西松公司拒绝交涉,拒不落实“附言”。

2009年4月,西松公司“舞弊事件”曝光,为挽回公司形象被迫同意接受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掳役中国劳工的问题,而和解的依据正是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书“附言”。

这就形成了一个争议点,“附言”否认了西松公司当年掳役中国劳工的法律责任,认定中国劳工“无赔偿请求权”,而对这两点中国受害劳工将其视为原则问题坚决不予认同。

双方律师经半年之久谈判,最终以“备案争执、搁置争论”的方式达成和解。

2009年10月23日“和解书”正式公布,同时双方律师共同签署公布了“关于本和解的确认事项”,其中第一条即罗列了双方的意见分歧:

“最高法院的判决否定了申请人(注:

西松建设)的法律责任,这是客观事实,本公司也是同样见解”;“最高法院的判决否定了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客观事实,但我们并不同意这样的见解”(中国安野劳工代表)④。

4.达成和解的主要原因。

关于安野和解达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3方面因素:

(1)“安野案件”的历史真实性不可抹灭。

1944至1945年间,西松公司不仅残酷迫害了中国360名劳工,而且在政府分配给它297名劳工以外,公司还勾结有关方面亲自抓去63人,这一历史事实是交涉、诉讼等一切正义主张的基础。

(2)中日各方的18年不懈努力,才使得与西松公司的交涉与诉讼步步推进,曾一度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及东京高院的附言支持,这是和解成功的关键。

1992年起,刘宝辰既已开始寻找采访幸存者和遗属,获取大量证人、证言、证词;广岛律师团也多次去当年的劳动现场,访问知情的日本居民、医生等见证人。

日本证人的出庭,对在日本国打的这场官司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

此外,又如大量庭外活动的开展。

2001年7名广岛“支援会”成员购买西松建设的股票,以股东身份在股东大会上揭露公司的历史问题,并提出公司应对二战时期强掳中国劳工问题进行解释,答复受害者的要求;河北大学征集了近10万人签名,日本各界征集了6万多签名和寄发了5千张明信片;“联谊会”干部和成员多次写信声讨西松公司。

这些形式多样的庭外活动都有力地支持了法庭内斗争。

(3)西松公司政治丑闻的曝光为和解提供了契机。

2004年始西松公司为收集工程竞标情报对日本产业大臣和多名政客从事权钱交易,违反了日本的《政治资金规制法》。

2009年3月丑闻曝光后,西松公司出现经营危机。

同年4月13日公司新领导层为改变负面形象表示愿意解决“安野案件”的问题。

此后,双方各自委托代理律师多次交涉,经半年之久最终达成了“和解”。

综而观之,安野和解之所以能够达成,一是基本实现了劳工最初对西松公司提出的“谢罪”、“建碑”、“经济补偿”这三项基本要求;二是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败诉后的诉讼僵局中人们必然会寻求新的突破,而西松公司政治丑闻曝光又恰恰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最终实现和解。

二、不断完善的和解及其不彻底性

虽然自1995年花冈劳工诉讼之后十余年间,诉讼突破了层层壁垒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最终使这一途径陷入僵局。

考虑到受害者高龄化亟待补偿的现实又迫使人们不得不另寻它径,和解方式也随之为中日战后遗留问题工作者所关注。

但就目前中国劳工三起和解又无一不饱受争议,2000年花冈和解,迄今为止仍有人拒绝接受该协议;2011年信浓川和解,中国律师康健代理的7名信浓川劳工及其遗属拒绝参加。

究其根源,这与和解自身所具有的两面性密切相关。

1.和解的不断完善性。

最早一起鹿岛公司花冈和解,日本鹿岛建设公司曾发表声明称:

本社在不承认诉讼内容法律责任前提下,进行了和解协商。

他们认为只是拿出法院建议的金额建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但这一基金“不含有补偿和赔偿”的性质。

耿谆等原告对日本企业不认错、不道歉的态度表示不予接受,更拒绝领取所谓的“抚恤金”。

2009年西松建设安野和解达成,此次和解最大的成功在于实现了中国劳工受害者于1993年8月向西松建设提出的3项要求:

公开谢罪;澄清历史真相,追悼死难者,并建立纪念碑和建纪念馆以教育后代;支付应有的赔偿和补偿①。

刘宝辰称之为“三项基本原则”,其中安野劳工“纪念碑”刻录了360名全体安野劳工的姓名,较之前花冈所建只刻录死难者姓名的“慰灵碑”有较大进步。

广岛县议会议员东保幸评价说:

“‘安野中国人受难之碑’是将强掳中国人、强迫中国人劳动的事实作为历史的真实传达给后世的纪念碑”②。

此外,自2010年10月23日纪念碑建立,安野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已领取补偿金的200多户劳工遗属代表分批赴日本举行悼念活动,至今已组织5次。

刘宝辰称从某种意义上它已远远超出了安野事件本身解决的意义,而是为中日民间的友好往来的巩固延续提供了一个平台③。

从这点来看,日本政府及其它34家加害企业连强掳中国劳工的历史事实也未明确承认的态度相比,西松建设和解具有很大价值。

正如安野诉讼“支援会声明”所言,虽然“和解的内容当然还不够充分。

但是,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和日本政府至今仍对解决问题作不出果断。

对比之下,我们的和解可以说是一个应该给予充分评价的内容”④。

而信浓川和解与安野和解相比的突破,中国法律援助团团长邓建国提到,将此前的“补偿”等词语换成了更为中国劳工所接受且在日文中“谢罪意义相对更重”的“偿金”等词语,并限定了和解的适用范围。

2.和解的不彻底性。

总体而言,3次和解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2000年鹿岛公司花冈和解虽有诸多遗憾,但作为第1个和解协议起了先驱的作用。

西松公司两次和解都通过“确认书”搁置双方争议的方式达成和解,其中2009年安野和解较之前花冈和解有重大进展,而2010年信浓川和解较安野和解亦有所突破。

不过和解作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西松公司的两次和解同样有其不完善之处。

就安野和解,刘宝辰说:

“此次和解的达成既不能对西松公司有过高评价,更要看到和解本身的不彻底性”。

安野和解的不彻底性最重要的不只是钱少的问题,而是西松建设以2007年日本高院的判决为由否认了强掳和迫害中国劳工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此安野劳工“联谊会声明”中称:

“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所限,此次和解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我们依然对日本最高法院以中日《联合声明》等为由剥夺了民间索赔的权利感到强烈愤慨”①。

而在信浓川和解中,日本援助律师高桥融表达了相似的遗憾:

一是和解协议中最终未能删除中国劳工坚决反对且不承认的“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条文”,而是以确认书的方式搁置争议;二是和解金额和最初为受害者争取平均每人2万美金以上赔偿的构想有一段距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西松建设和解是中国劳工无奈的接受。

如邓建国所说:

“问题在于,和解本身就是双方的互相让步。

在最接近劳工‘认罪、谢罪、赔偿’愿望的前提下,在老人们一天天减少,在日本政府不做正面回应,在10多年努力一次次回到原点时,在失败的诉讼中积攒了新的仇恨的情况下,这个僵局怎么打破?

”也正因和解中所存在的此种不彻底性及无奈性使和解备受争议。

3.争议的根结。

应当说和解虽饱受争议,但争议并非是对和解本身的否定,康健亦表示不反对和解,他们只是认为“和解应该有诚意,但西松有意把历史责任暧昧化处理”,而“这是违背尊严的和解”。

对此,加拿大亚洲二战浩劫史实维护会(简称“史维会”)共同主席列国远担心,此模式会被日本企业套用到其他强掳中国劳工的索偿案中,以逐步蚕食及分化受害中国劳工的谈判力量。

其结果是“不需要真诚道歉、谢罪,仅以小量的金钱就将他们强掳中国劳工的历史暴行一笔勾消”。

为此,“史维会”及香港惠明慈善基金会出资为康健律师代理的7名拒绝和解的信浓川劳工捐赠35万元人民币(人均5万元左右,与赔偿金额相仿)。

中国细菌战诉讼原告团长王选则以一名细菌战原告的身份提出:

“选择怎样的和解是中国当事劳工的权利,他们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

由此可见,争议的焦点在于以什么样的条件与方式实现和解,恰恰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对历次和解的种种争论。

三、战后赔偿诉讼前景

关于战后赔偿诉讼的前景,步平认为应当包括道义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判断。

一是侵略战争的历史事实是否得到了承认,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是否得到了认定,战争被害人的正义是否得到了伸张。

二是被害人的经济方面的赔偿要求是否得到实现。

争议也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

如果将以上所有要求进行量化比较的话,大体分为日本政府和企业两个被告主体,诉求要件则有“承认历史事实”、“承认法的责任”、“谢罪”、“经济赔偿”四个方面。

以此视角来看三次和解仅仅是针对企业,从实现的诉求要件来看,花冈和解仅实现了企业的经济补偿,安野与信浓川和解则实现了企业的承认历史事实、谢罪及经济补偿三方面要求。

由此可见,西松建设公司的两次劳工和解与鹿岛建设花冈和解相比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和解又存在不彻底性,而就目前诉讼现状而言此种“不彻底性”是和解方式自身无法避免与克服的。

归其原因则在于目前和解仅仅是企业与受害者之间的和解,而这必然受到种种限制,特别是日本政府态度的影响。

应该说政府的态度非常重要,以德国为例,当时德国与欧洲各国和解解决“战后补偿”的重要社会推动力虽来自于谋求解决历史问题的市民运动,但起主导作用的仍是政治家;日本在市民运动方面毫不逊色,但缺少真正站出来予以主导的政治家。

而这也使得和解举步维艰。

如2008年夏天,日本三菱公司(二战时期强掳华工的35家大企业之一)曾有意接受法院的和解劝告,与该企业当年强掳中国劳工协商和解。

但因诉讼中另一被告日本政府的顽固拒绝,和解最终无法成立。

也正是受日本政府的影响,西松公司才做出近似悖论的表态,一方面承认强掳360名中国劳工为其所属的安野发电站从事劳动这一历史事实,并表达了对受难劳工及遗属谢罪之意;但另一方面又将这一历史事实归因于“关于向内地引进劳务者之事”的日本内阁决议,并以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由否认有强掳和迫害中国劳工的法律责任。

而这也恰是对和解产生争议的根源所在。

由此反对者认为西松公司推卸了“法的责任”,在他们看来西松和解与鹿岛花冈和解无本质区别;而赞成者则强调和解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诉讼僵局背景下所取得的西松公司承认历史事实并表示谢罪的斗争成果,认为西松和解与鹿岛花冈和解已有本质不同。

故此也有人提出日本政府作为强掳劳工的决策者责任明显,应效仿德国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但又有人认为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战争索赔权。

也正是这一争议焦点使中国对日战争索赔陷入困境,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就中国民众对日索赔诉讼做出终审判决,彻底堵住了中国战争受害者通过诉讼方式在日本各级法院获得赔偿的道路。

应该说西松建设公司劳工和解正是在这一诉讼僵局背景下的一种尝试性突破,也是十多年对日诉讼索赔斗争的结果,不可否认其在二战受难劳工赔偿诉讼历程中的重要意义。

但与此同时,西松和解只是阶段性的成果,和解自身所带有的无奈与不彻底性又必然引起争议。

此外,和解亦只是更多的考虑劳工的现状亟待解决而采取的临时之策。

其一,和解所能解决的也只是受害劳工中的一部分,仍然不能解决全部的战争受害人的要求;其二,受到日本政府态度的影响和解困难重重,“安野案件”和解是在西松公司政治丑闻曝光的背景下达成,因此它很难复制到其他战争赔偿诉讼案中;其三,和解即使达成,就目前现状也只是实现受难者与企业间的和解,而这势必带有如企业推卸“法的责任”及赔偿金额少等种种不彻底性。

故此正如安野劳工“联谊会声明”所言:

“我们同意让步和解,并非认为这次和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案”①。

总体而言,要最终全面实现日本政府与企业两个被告主体层面上的四个诉求要件,和解仍需寻求自身的突破,即不仅仅是受难者与企业间的和解,只有实现日本政府对强掳华工法律责任的承认及其谢罪与赔偿,才能克服和解自身的不彻底性弱点。

但仅就目前诉讼现状而言,和解本身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诉讼的推进,最终目标是实现在寻求关于战争赔偿立法基础上的全面解决。

而对今后诉讼方向,日本律师联合协会会长高木喜孝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寻求努力:

(1)从长远角度考虑,应将这一司法难题引向国际性司法援助这样一个更加公正且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人权保护的方向。

(2)日本的诉讼现状很难有所改变,想通过诉讼扭转局势只有在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认为这样的诉讼可能因为豁免权而败诉,但会引发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争论,并将对日本政府形成压力,促使其考虑整体的立法上的战争遗留问题的解决。

中国律师康健也提出,中国法院对此问题有管辖权,今后可以转向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当然诉讼的最终目标并非是实现个案的胜利,个案的诉讼即使能够全面胜诉,获得赔偿的也只是原告。

所以“战争赔偿诉讼的结果是与战争赔偿立法能否实现紧密联系在一起”,而这也是民间诉讼的根本目标及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田中宏,松泽哲成.日本强掳中国人资料——外务省书[M].东京:

现代书馆,1955.

刘宝辰.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强掳华工的几个问题[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

(1).

刘宝辰,林凤升.日本掳役中国战俘劳工研究[M].保定: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刘宝辰,张如意.“花冈事件”诉讼案和解始末[J].文史精华,2009(9).

王阳.信浓川和解——搬走仇恨的岩石[N].京华时报,2010-5-10(16).

刘宝辰,王静.参与人曝“安野案件”和解内幕[N].济南时报(看点),2009-11-3(6).

王阳.访日本律师高桥融、犀川治——历史包袱现在不解何时解[N].京华时报,2010-5-10(16).

刘一.西松中国劳工和解案很蹊跷[N].北京青年报,2010-4-28(B1).

金微.中国劳工拒绝日本“绑架式和解”[N].国际先驱导报(聚焦),2010-4-29(4).

南香红.西松和解——“蚂蚁”啃掉仇恨的骨头[N].南方都市报(深度周刊),2010-1-6(3).

步平.关于“跨国诉讼”中日民间战争赔偿诉讼评述[J].抗日战争研究,2003(4).

南香红.日本律师联合协会会长高木喜孝——中国法院受理诉讼是一条出路[N].南方都市报(深度周刊),2010-1-6(7).

CivilLitigationImpasseandBreakthroughoftheKidnappedChineseWorkersbyJapanduringtheAnti-JapaneseWar

ZHENGJing-hui

(CollegeofHistory,HebeiUniversity,Baoding,Hebei,0*****)

Abstract:

OnApril27,2007,theJapaneseSupremeCourtmadeajudgmentthat“ChinesenationalsWarreparationsclaimshavebeenabandonedaccordingtotheSino-JapaneseJointStatement.”ThisjudgmentmakesthevictimsofWorldWarIIcompensationlawsuitofcivilwarfallintoadeadlockinJapan.ReconciliationisahelplesschoicetosolveproblemsleftoverfromWorldWarIIunderthatsituation.Althoughreconciliationhasmadesomeachievementssuchasenterprisesaidapology,economiccompensation,butreconciliationisboundwithalackofthoroughnessinfluencedbytheattitudeoftheJap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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