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准则.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131808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代会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教代会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教代会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教代会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教代会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教代会准则.docx

《教代会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代会准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教代会准则.docx

教代会准则

教代会规章制度准则

  教职工达标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驶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实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力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需要,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民主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根据《工会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为切实做好教代会工作,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

  学校实施教代会制度

  1.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2.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绩效方工资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其它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3)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4)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3.着力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4.建立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何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选举程序。

  4.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各组室构成情况,确定代表名额、代表条件、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

  

(2)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各组室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才能当选。

  (4)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后公布。

  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义务:

  

(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配合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应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代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代表条件

  

(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以被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工作积极,顾全大局,不谋私利,成绩显著;

  (四)热爱和支持教代会、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多数教职工拥护和信任。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为百分之十左右。

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决定。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照分工会组成代表组,由代表推选出组长。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和代表组组长实施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及退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教代会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教代会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定期召开换届会。

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五条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汇报,审议大会议程和日程;

  

(二)按照大会日程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领导大会工作;

  (三)组织大会期间的讨论,了解掌握各代表组的活动情况;

  (四)组织选举产生新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教代会提案

  第十九条提案的范围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内容,均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提案;

  

(二)有关本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行政事务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提案;

  (三)有关本校长远规划和改革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提案;

  (四)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提案。

  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或不适合在教代会上提出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农业大学章程》的;

  

(二)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的;

  (三)未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纯属个人具体问题的。

  第二十条提案的提出

  

(一)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提案审查组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组,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二)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实,以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

  (三)提案用纸由大会提案审查组统一印发,书写提案时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审查处理

  

(一)提案审查组应在会议期间完成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三)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

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提案,要列出计划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提案,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提案经有关部门处理、答复后,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由提案审查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案人,并对提案立卷归档。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执行大会主席团的任务,不另设常设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与教代会同时召开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六)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代会规章制度准则范文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精神,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决定在我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

  2.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

  3.监督行政领导。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不断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二、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权。

有权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工作计划、教改方案、奖罚制度、分房方案、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等。

  2.评议权。

对学校领导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教育法规情况及工作作风等行使定期或不定期的评议权。

  3.建议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校园规划、奖罚处分、人事任免、职工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建议权。

  第五条校长要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要为教代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七条教代会每届任期3-5年,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

教代会开会期间由经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代行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受同级党支部的领导,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制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建立教代会筹备组,筹备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民主评议小组、教改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小组等。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

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在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4.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代表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

  6.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

根据学校教研组或年级组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选举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选举单位(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

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宣传和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2.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地遵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3.学习和掌握学校管理知识、民主管理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主动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文化水平;

  4.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的指挥权威,做好本职工作;

  5.正确地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情绪和要求,做群众的贴心人。

  第十五条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

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

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

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