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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1.热点概述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因其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故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和强烈的意见,急需政府彻底解决。

明确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危害群众更会危及到国家政府公信力,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实,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是新的问题,近年来曾多次考察,如:

2009年国考面试题目“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你有什么看法?

”,再如内蒙古面试题目“关于食品中添加防腐剂、添加剂等,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共同关注,就怎么让群众吃得放心,谈谈你的看法。

”这些面试题目与本题目有异曲同工之妙。

这就提示考生在备考时要培养自己的辩证思维,对题目的关联性的敏感度,这样才能举一反三。

  模拟题

  对于最近经常出现的“地沟油”、“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民众意见很大,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1、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并且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故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2、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消费者个人维权意识不足;食品生产厂商唯利是图;国家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

  3、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措施:

观念上加大对群众维权意识的宣传;制度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上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同时发挥群众和媒体的力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参考答案】

  近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地沟油”、“毒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群。

对此政府虽进行了严厉打击,但并没有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屡禁不止,这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为保证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食品不安全,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一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比较陈旧且规定比宽泛,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权责不清,各部门之间工作无法实现无缝对接,不能形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三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四是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很多不法企业在暴利的驱使下顶风作案;五是食品加工企业从业人员道德水平不高,在利益的驱使下,从业人员罔顾消费者身体健康,追求暴利;六是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贪图便宜,从不正规渠道购买食用油,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沟油的滋生。

  要想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公众卫生健康的食品,还需要国家、食品生产厂商、群众通力合作。

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帮助群众辨别商品真伪,尤其鼓励群众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帮助企业通过提高技术获取利益。

其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细化食品生产操作规则,尤其要对食品生产要求以及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再次,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严格执法,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

最后,政府部门要相信群众、相信媒体,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的力量,形成合力,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2.你是某安全生产监督企业的代表,由你带队到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你按照规定责令其停产,但是企业负责人说,停产会影响订单和职工工资收入,你怎么办

  你是某安全生产监督企业的代表,由你带队到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你按照规定责令其停产,但是企业负责人说,停产会影响订单和职工工资收入,你怎么办?

(2011年天津市公务员面试真题)

  【参考解析】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关键在企业。

企业如果不能真正理解安全生产的含义,这对安全生产将是严重的伤害。

  这位企业责任人之所以不配合我们的安全检查,其原因就在于他认为停业整改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作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我会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从确保安全的角度、从维护企业法人利益的角度对其做好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征得负责人的理解,在安全生产问题上达成共识。

  首先,我会通过说服教育,让这位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会告诉企业负责人,大家投资办企业的目的是获得回报,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企业的效益是由职工创造的。

因此,作为企业主,我们应关心他们,关爱他们,怀着感恩的心对待他们。

  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时的,是一个人的事;对社会来说,是一个家庭的,少数人的;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毁灭性的,对死者家庭来说,是灾难性的。

  另一方面,忽视安全成产,不仅不可能提高经济效益,而且会给企业带来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各级政府都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每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企业要赔付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再加上罚款数额,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三十万元。

  因此,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我们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职工负责态度,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积极改进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护装置。

  相信通过之前的说服教育,应该能为这位负责人敲响警钟,提高他的安全防范意识。

  之后,我会按照相应的执法程序,为企业下发整改通知单,并指导企业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从这件事情的发生,我们更应该深刻的领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这八个字的含义,只有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才能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而营造更为和谐的执法环境。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2012-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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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世界

摘要:

2000年3月,江西萍乡上栗县“3.11”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国各地就此开展了一场为期三个月、以公安机关为主力、相关部门相配合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1 前言

  2000年3月,江西萍乡上栗县“3.11”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国各地就此开展了一场为期三个月、以公安机关为主力、相关部门相配合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6月30日,就在专项整治活动即将结束时,广东江门又传来爆炸声,38位不幸者被送上黄泉路。

爆炸再一次震动中南海,有关领导又一次作出重要批示,更大规模的、更深层次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再次在全国展开。

然而,就在这次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同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还在不断发生,人员伤亡惨重。

据报道,自广东江门“6.30”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以来,重庆、江西、江苏、湖南、河南等地又接连发生了7起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57人受伤。

平均个案伤亡人数达16人,其中,仅8月4日江西萍乡上栗再次发生的爆炸事故就夺走27人生命,还造成26人受伤、1人失踪。

  中央领导一再三令五申,全国性、地方性的安全会议一次接一次召开,有关部门的政策和措施也频频出台,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为何还是频频发生呢?

  2 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元月至3月,各地发生54起烟花爆竹重特大爆炸事故中,有41起发生在非法生产厂点,3起发生在非法销售中,共占事故总数的81.5%,所造成的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91.2%和82.7%。

1997~1999年湖北省发生的27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21起是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占三年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总数的77.8%。

所谓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指无省乡镇企业局或省二轻工业局的批文、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有前述批文、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不按规定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户中,农村个体家庭式作坊占了绝大多数,而他们正是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频发地。

(EHS中国)

  2000年5月笔者随湖北省公安厅检查组到湖北省各地了解到,该省不少地方如利川市忠路镇,枝江市姚家岗、松滋县斯家场,汉川县分水镇等都是传统的烟花爆竹生产地,历史悠久,烟花爆竹非法个体作坊比较集中。

由于地少人多,资源溃乏,这些地方的人们便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作为自己的“第一产业”,于是就出现了“男女老少齐上阵,隔壁左右来帮忙”,大搞烟花爆竹生产的“繁荣景象”。

如利川市忠路镇常住人口5100余人,有40%的居民从事鞭炮生产,家庭作坊140余家,参加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在旺季达8000余人,日生产鞭炮400万响。

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忠路镇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27起,死亡19人,伤87人,直接经济损失51万余元。

另据调查,忠路镇散失在生产户中的黑火药、氯酸钾、铝粉、烟火剂、引线等易燃易爆物品约20余t,加上大量保管在各生产户中的成品鞭炮约100万响,相当于10t铵梯炸药。

也就是说,忠路镇实际上是一座时刻都可能爆炸的“火药库”,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忠路镇的这种现象在全国并非绝无仅有,它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

据统计,今年头三个月各地的54起事故中,有35起发生在非法个体作坊点,占总数的64.8%。

近三年湖北省境内发生的27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18起发生在非法个体作坊,占事故总数的67%。

这表明,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个体作坊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3 管理上的漏洞

  烟花爆竹行业作为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疏于管理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是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江西萍乡上栗“3.1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批示,公安部于3月14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迅速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并要求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力度,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绝对不允许农村个体非法生产作坊存在等等。

  然而,通知下发后的情况如何呢?

各地传来的爆炸声给了人们一个十分尴尬的回答。

面对一宗宗爆炸事故,善良的人们难免不发出感慨,如果有重大隐患的厂家按要求停产整顿,广东江门“6.30”爆炸事故、湖南安化“7.26”爆炸事故(5死9伤)就可以避免;如果非法个体生产作坊被坚决取缔,就不会发生重庆“6.30”爆炸事故(10死1伤)、江西彭泽“7.5”爆炸事故(7死2伤)、河南项城“8.3”事故(2死16伤)等等;如果黄乐享非法运输的2t烟花爆竹原材料(军工硝、混合硝等)在内蒙古集宁市被公安局关闭工厂时被收缴、销毁,或者在哪个检查站被截获,江西上栗就不会发生“8.4”“黑色星期五”。

(EHS中国)

  上述事故已充分显现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上的漏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如江西上栗、湖北枝江、湖南邵阳、重庆江津、荣昌等地接连重复发生类似爆炸事故,这就更发人深省了。

  无用赘述,疏于管理、政令不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监管不力、一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等已成为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危险隐患大量存在

  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并结合检查组在一些厂区检查时的情况,笔者认为,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

  “风险越大,机会越多”,这是流行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年代的口头禅或生意经,每位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者(主要是业主)都深知风险和机会的这种辩证关系,他们对烟花爆竹业潜伏的巨大危险的认识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由于受物欲的驱使、利润的诱惑,加之生产烟花爆竹工艺简单、国内市场广泛,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置安全于不顾,把人们善良的忠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抛于脑后,大搞烟花爆竹生产。

  于是,违反操作规程、雇用童工、老人从事危险工序、使用黑色金属器皿、大剂量大比例配药,性质相抵触的原料同库存放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些现象正是引发爆炸事故的最直接原因,由它们引发的惨剧已是数不胜数。

此外,厂房设计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厂区规划、布局不合理,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不单独设置,门窗不向外开启,安全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健全等现象也比比皆是。

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增加爆炸事故的次数、加大事故的破坏程度起了直接的推波助澜作用。

  5 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不力

  针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频发生、财产损失和死伤人数逐年增多的现象,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对爆炸事故要迅速依法从严查处,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和责任人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这其中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现象尤其令人不满意。

江西萍乡上栗“3.11”事件发生后,尽管有28名党政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对于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有关部门或记过了事,或撤消行政职务但保留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调任升迁,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

  有人说,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特别关注此事,“3.11”事故充其量是业主自己“私”了。

这种说法并不过份。

如笔者在鄂西某山区了解到,几年前一鞭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伤数人,后来业主花钱把事情“摆平”了。

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些人员谈到此事时,还为业主感到骄傲,认为其了不起,没有给党和政府找麻烦。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地方,一律要落实倒查责任追究制,对管理、监督失职、失察者一定要严肃处理。

几年来,依倒查责任追究制,一些管理、监督失职人员、领导人员的确受到了处分,但只在应处理数中占很少比例,这表明,大量爆炸事故的督办倒查处理工作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怪现象,每到一个烟花爆竹厂,当地政府,包括部分公安机关的一些基层干部都站在厂方立场上说话。

他们的意思很清楚,希望检查组在检查时多包涵一点,希望对一些不合格的厂家给一条出路,其理由大多是:

人多地少,“烟花爆竹业管死了,税收从哪里来”,以及企业生产可以解决就业问题等等。

基层政府站在发展经济的角度帮助群众发家致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忽视安全生产,拿人命不当回事理应不该,这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允许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对爆炸事故责任人追究应有责任,除了扞卫法律的尊严、政策的权威外,更重要的是它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者、监督者、经营者起着一种警示作用。

有关管理干部和主管部门为有安全隐患的厂家说情、隐瞒实情,甚至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它带来的危害结果将无法估量。

广东江门烟花厂在“6.30”事故发生前,曾连续出现过几次消防事故,今年4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厂家却迟迟不动。

按国家有关规定,该厂早就应该整改或者关闭,但是检查组来了一次又一次,村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却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予以理睬。

终于,“6.30”悲剧在许多人的预料中残酷地发生了,它给人们留下的除了38位冤魂外,恐怕更多的就是思考了。

(EHS中国)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愿无数爆炸声和随声而去的亡灵永远逝去,不再回来。

贵港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难点及对策

[日期:

2015-05-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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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难点及对策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季节性强、易燃易爆、可流动性、伤害性的特点,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各级烟花爆竹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

烟花爆竹各种紧急通知、专项整治、督查、检查及有关措施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种种原因,各种安全生产经营问题显现,安全隐患层出不穷,安全监管难度加大。

结合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和经营管理实际,找出合理有效的措施,是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座具有二千多年历史的古城,也是新崛起的西江经济走廊中心的一颗明珠,1993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199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地级市,辖港南区、港北区、覃塘管理区、平南县和桂平市。

全市总面积10595平方公顷,总人口600多万人,其中中心市区人口40多万人。

人民群众素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惯,全市现有依法获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共有11家(其中桂平3家、平南县3家、港北2家、港南1家、覃塘2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1350个,分布各县市区乡镇。

二、目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存在的难点

(一)监督管理、打非治违、自律约束工作机制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论证、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安全检查,但安全生产准入关和行政许可关把关难、安全检查标准和要求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无法有效解决。

二是部分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尚未建立完善;在联合执法方面,打击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完善。

三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在基层,具体在县(市、区)。

目前,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总体水平不高,没有与国家、自治区及市机构建设同步,步伐相对滞后,个别县(市、区)还没有设立独立的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股室。

面对日趋繁杂的烟花爆竹监督管理任务,由于人员偏少、机构不健全、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当、不及时等问题

  

(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措施和技术要求难以执行到位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和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从实施执行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单独销售专柜、有安全警示标志、有岗位责任制、有2个以上消防灭火器、有监管责任公示牌“六有”要求的情况看,有的零售网点执行较好,但在思想上和行动真正重视的不多,仍有部分零售网点春节期间沿街流动或在固定经营场所门口另设摊点进行销售;90%零售网点设置了单独销售专柜,但有的没有半封闭,有的只是一个货架,而不是专柜,真正称得上专柜的占60%;零售网点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是不足,就是设置位置不合理,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甚至有的就没有建立健全;40%的零售经营网点消防灭火器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30%的零售经营网点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数量不足2个。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是动态的,安全监管工作跟不上经营管理变化。

由于季节性经营特点,在日常监督检查上存在松懈和麻痹思想,疏于监督检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一些工作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在执行上存在差距。

  (三)多种因素导致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一些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不依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现象突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有着相对比较丰厚的利润,一些零售经营点不依法从合法渠道进货、出售劣质、违禁产品。

经过“打非”专项整治,大多数乡镇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偏远乡镇的不法分子和经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使,仍然铤而走险,安全监管压力较大。

二是执法打击难度较大。

一些非法经营户从外地违法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并混藏于百货副食中,违法行为十分隐蔽,一旦执法打击,执法难度较大。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仍然存在。

经过“打非”专项整治,大多数乡镇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偏远乡镇的不法分子和经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使,仍然铤而走险,安全监管压力较大。

  三是批发企业违规配送烟花爆竹产品。

批发企业向一些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又没有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网点供货,导致非法经营行为严重发生。

四是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完善。

多数地方尚未建立打击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有权处理机关无工作合力,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体制不完善,安监部门势单力薄,打击取缔工作成效不显著。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准入门槛,科学合理布局。

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进一步改变过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散而乱、规模不大的状况,切实从源头上抓起,提高准入门槛,科学合理布局,不断提升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逐步有序调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总体布局,合理控制并减少集镇布点数,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地点,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既可以减轻烟花爆竹经营户在场镇过于集中,监管压力大的问题,又可以满足广大群众购买需求,有效压缩非法烟花爆竹存在的空间。

通过行政许可这一有力手段,依法淘汰一批、规范一批、提高一批,切实从本质上改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状况。

(二)理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力量。

实践证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始终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原则,建立更为紧密有效的联动执法机制。

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监管办公室,由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开展执法行动,负责日常综合执法,形成长效、高压的打击态势,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同时,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强化监管。

一是落实政府领导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公安部门要坚决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好烟花爆竹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部门监管责任。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不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事故防范能力,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真正转变。

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树立安全工作是生产力的意识,做到安全生产硬件、软件投入扎实到位,努力提高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使职工懂得为什么要遵守安全,遵守什么样的安全,怎样遵守安全,达到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的意识转变。

(四)严格执法,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打非”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组织“打非”相关部门,收集信息,分析情况,一旦发现“非法”线索,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安办、村委会采取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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