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与相关事故案例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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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与相关事故案例培训2022年6月26日010203第第一一条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第二二条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第三三条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定义、适用范围010203前三条:

总则01020304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1020304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建设工程安全生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六条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主要负责人、人、项目目负责人和人和专职安安全生全生产管理人管理人员安全生安全生产管理管理规定定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

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020石家庄地铁2#线某站“516”起重伤害事故(1人)2019成都地成都地铁6号号线某某区区间“104”轨行区行区车辆伤害害瞒报事故(事故(1人)人)焊工未持证上岗2019常州地常州地铁1号号线某某车站公共区装站公共区装饰装修装修“88”触触电事故(事故(1人)人)轨道车司机未持证2019苏州地铁3号线安装装修“911”触电事故(1人电工未持证2021武武汉地地铁7号号线某某工程工程“510”物体打物体打击事故(事故(2人)人)电工未持证高处作业未持证(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不持证上岗时有发生,参建单位需督促劳务单位配齐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核验特种作业证的责任。

在近年全国40例地铁事故调查报告中,有5起事故涉及持证上岗问题,占比12.5%。

成都地铁6号线某区间“104”轨行区车辆伤害瞒报事故(1人)2019年10月4日5时40分左右地铁6号线某区间,发生一起施工用轨道车失控撞击停放在隧道内的铺轨小龙门吊,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

对轨道车司机管理不到位,允许特殊岗位人员无资质上岗;施工方案存在缺陷,卡控措施不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不跟班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二是对轨道车司机无资质上岗管理不到位,劳动安排不合理。

事故轨道车司机陈川科是退休工人,年龄超过60岁,轨道车驾驶证已过期。

(二)建

(二)建议给予行政予行政处罚人人员5刘某某,某劳务公司经理。

未按规定到岗履职,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劳务班组长负责,派遣无资质人员担任轨道车司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7黄某,监理部总监代表,负责监理部日常工作对轨道车司机持证上岗把关不严,工作联系单上要求证件过期且年满60岁的轨道车司机施工单位需进行更换,但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刑责劳务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常务副经理行政处罚7人施工单位处罚50万元劳务单位处罚26万元监理单位处罚23万元(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七大类40小项2014南宁地铁1号线某区间“107”开仓换刀坍塌事故(3人)2#联络通道连续墙施工补充措施未办理变更手续,亦未组织必要的技术咨询和论证。

2021成都地铁17号线“910”防尘降噪棚较大坍塌事故(4人)在无施工图纸、无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情况下组织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01020304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第五五条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1020304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方案深基坑工程中基坑开挖实施的工况与方案设计的工况必须一致,这是保证基坑安全的前提。

先撑后挖当基坑开挖至支撑设计标高处时,应开槽及时安装钢支撑或制作混凝土支撑,待支撑满足设计要求后,才能继续挖土,即要求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严禁超挖超深挖土是基坑开挖中的大敌,它小则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大则会造成重大事故,应在施工中杜绝发生。

增加位移与沉降发生强度破坏生产漏水险情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现场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截止2009年9月已先后出院),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

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失效,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工程概况:

基坑长107.8m,宽21m,开挖深度15.716.3m。

设计采用800mm厚地下连续墙结合四道(端头井范围局部五道)609钢管支撑的围护方案。

地下连续墙深度分别为31.5m34.5m。

基坑西侧紧临大道,交通繁忙,重载车辆多,道路下有较多市政管线(包括上下水、污水、雨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穿过,东侧有一河道。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2008杭州地铁1号线某站“11.15”基坑事故(21人)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第5、6施工段已完成3道钢支撑施工坑内2台挖机正在进行第5层土方开挖第4施工段完成土方开挖及3道钢支撑施工开始安装第4道钢支撑,正在安装支撑、施加预应力第3施工段完成土方开挖及全部钢支撑施工段杂工进行基坑基底清理,技术人员安装接地铜条第2施工段已完成垫层混凝土施工第1施工段已完成底板混凝土施工木工、钢筋工正在作业至事故发生前基坑土方开挖共分为6个施工段,总体由北向南组织施工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事故调查结果:

由于在该工程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基坑超挖,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钢支撑体系存在薄弱环节等因素,引起局部范围地下连续墙产生过大侧向位移,造成支撑轴力过大及严重偏心。

同时基坑监测失效,隐瞒报警数值,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以上直接因素致使部分钢管支撑失稳,钢管支撑体系整体破坏,基坑两侧地下连续墙向坑内产生严重位移,其中西侧中部墙体横向断裂并倒塌,风情大道塌陷。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支撑滞后。

与设计工况相比,如第三道支撑施加完成后,在没有设置第四道支撑的情况下,直接挖土至坑底,第三道支撑的轴力增长约43%,作用在围护体上的最大弯矩增加约48%,最大剪力增加约38%;超过截面抗弯承载力设计值1463kN.m/m。

施工方面的主要问题:

土方超挖。

土方开挖未按照设计工况进行,存在严重超挖现象。

特别是最后两层土方(第四层、第五层)同时开挖,垂直方向超挖约3m,开挖到基底后水平方向多达26m范围未架设第四道钢支撑,第三和第四施工段开挖土方到基底后约有43m未浇筑混凝土垫层。

土方超挖导致地下连续墙侧向变形、墙身弯矩和支撑轴力增大。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原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

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组织施工。

为赶施工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原项目部总工程师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等工作。

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他人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方。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原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到岗,未履行法定责任,对施工中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察。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原项目部监测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他人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四年。

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原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原业主代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置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判决(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2016杭州地铁4号线某站“78”涌土事故(4人)2016年7月8日22时30分左右,在杭州地铁4号线某站南基坑进行地连墙堵漏施工时,发生一起死亡4人、受伤2人的基坑涌土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2万元。

二、工程概况二、工程概况杭州地铁4号线某站为地下三层岛式4、6号线同台换乘车站,主体长303.5米,宽37米,标准段深度为25.7m,端头井约27.1米。

车站主体围护结构采用1m厚的地下连续墙、6道混凝土及钢支撑,根据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的要求,同时为了增强基坑在施工过中的整体稳定性,设计方案中将大基坑分为南北2个基坑,在距离南端约130米处设置了一道厚1米的临时封堵墙,待基坑施工完成后再拆除。

事故经过2016年2月21日,在开挖某站1-17轴南基坑时,发现基坑西侧主体地连墙(W24)与封堵墙(ZQ5)连接处存在渗漏水现象,渗漏点分布在该处第三道钢支撑距地面约12.5米以下竖向通长、最大宽度约90厘米的区域内。

专业分包单位并编制了地下连续墙缺陷修复方案;2016年3月1日,专业分包单位开始陆续派堵漏作业人员到中医药大学站处理地连墙鼓包和渗水情况,从第三道钢支撑下面距地面约12.5米处开始,采用厚约1厘米、长度约80厘米、高度约50厘米的钢板焊接固定在渗漏处,再浇注水泥实施封堵;封堵作业人员依据土方开挖进度,采用边挖边堵的方法,依次从上向下封堵渗漏点。

(四)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且未及时处理案例事故经过2016年7月8日18时许,专业分包单位堵漏班班长安排7名堵漏工,在南基坑封堵墙西侧第五道钢支撑附近进行堵漏作业;总包单位派出4名普工协助。

堵漏人员使用厚度约1厘米、长度约80厘米、高度约50厘米的钢板,由电焊工焊接固定在地连墙钢筋及膨胀镙丝上面,封堵漏水点。

22时30分许,位于第三道和第四道砼支撑之间(距地面约13米以下)的封堵墙(ZQ5)与西侧主体地连墙(W24)处已封闭好的堵漏钢板,突然被北基坑的泥沙冲开,形成一个宽约90厘米、高约3.5米的缺口,北基坑内约800立方米泥沙从该缺口处瞬间涌入南基坑,其泥沙冲击并掩埋了正在南基坑底部(距地面约25米)堵漏施工的8名作业人员。

(四)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且未及时处理案例(四)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且未及时处理案例

(一)直接原因。

1.主体连续墙与封堵墙的接缝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形成事故隐患。

实际施工中主体W24幅连续墙采用了一字型式,未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十字型式施工,且施工时未能有效控制接缝质量,形成沿竖向通长、最大宽度达900毫米的质量缺陷区域、明显的渗漏通道和受力薄弱部位。

2.针对墙幅接缝的严重质量缺陷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

基坑开挖过程中该部位出现渗水流砂现象后,使用钢板在坑内随挖随堵的补救措施,且钢板与地连墙连接不牢靠,受力性能差,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隐患,渗漏通道依然存在,导致封堵墙北侧水土流失严重,土体空隙加大,形成涌土通道。

(二)间接原因。

1.专业分包单位在组织地连墙施工时,未按照设计方案要求组织施工,改十字幅墙为一字幅墙;在组织堵漏施工时,未有针对封堵墙严重渗漏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堵漏措施;。

2.总包单位没有及时检查发现未按设计图纸浇筑基坑(W24幅连续墙),验收把关不严;在组织堵漏作业时,未有针对封堵墙严重渗漏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专项堵漏方案,督促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堵漏施工作业。

在天气连日降雨的情况下,仍然在基坑封堵墙附近违规堆积土方,直接加大了接缝缺陷部位的侧向压力。

(四)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案例:

房建项目多发此类险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压水或降水失败1工程概况苏州中润广场工程为集办公楼、商务办公和商场于一体的综合型建筑(图1),总建筑面积218800m2,主楼高度为268m。

基坑呈矩形,满设3层地下室,南北长约228m,东西宽约96m,地下室建筑面积约66000m2。

基坑挖深17.0022.15m,深坑部位最深处达22.15m。

2基坑管涌基坑南区大面积第3层土方挖至基底标高时,未出现异常状态。

但在坑中坑部位第4层土方开挖时,坑底突发管涌险情,主要在钻孔灌注桩边出现涌砂的管涌情况。

地下承压水压力较大,水头冲出基底高度45m。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袋装水泥回填压实的抢险措施,经过3t水泥压实回填和原有基坑四周减压井同时抽水后,管涌情况暂时得以控制。

但经过24h持续减压抽水,发现水位不能降到深坑垫层部位,后续工作还是无法进行(图2)。

3.1使用大功率潜水泵将深坑四周原有6口减压井抽水泵改为大功率潜水泵(功率4kW,抽水量12.5m3/h,扬程60m),加大减压抽水力度,并备用2台大功率潜水泵。

原有6口减压井分别为:

增1#、增2#、增3#、增增3#、增4#、增5#、增6#,并将70#井作为减压井观测井(图3)。

3.2增打3口减压井将原有降压井更换为6台大功率潜水泵后,经24h连续减压抽水,发现水位不能下降到深坑垫层标高以下。

为此,新增3口减压井,分别为新增1#、新增2#、新增3#。

3口减压井均用273mm钢管成井,深度为标高16.75m往下约20m。

通过以上降水措施,成功地把水位降至垫层以下。

3.处理措施(四)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案例:

房建项目多发此类险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压水或降水失败1.承压水的危害承压水引起的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高压性、易发性”的特点,发生事故的后果表现为压力大、水量大、发展快、施救难。

这主要因为:

不同于潜水层的水压是随深度渐渐增加的,而承压水地层的水压稳定,因此承压水具有突发性特点;因其埋深较深,承压水的水压往往较高;在高水头压力下,只要基坑围护结构存在细小通道(缝、孔、洞)或薄弱缺陷,粉细颗粒的砂、粉土就会随着水土一起流入,并在较短时间内扩大漏水涌砂通道,出现快速“涌入”现象,给人留下“无孔不入”的印象。

2井承压水突涌预控对策深基坑承压水突涌风险主要表现为围护漏水和坑底突涌。

围护漏水又包括地下连续墙本体漏水和接头漏水,而接头发生漏水的情况更多;坑底突涌包括含各类钻孔封堵不牢引起的承压水突涌、降水不达标致使坑底被承压水顶破、桩周漏水等。

针对以上基坑突涌特点,结合深基坑工程经验,基坑承压水突涌预控应从勘察、地下连续墙质量控制、降水设计及施工和基坑开挖4个方面进行控制。

强调一下,要重视勘探孔封孔质量。

对所有实施的勘探孔(包括废孔)应封堵密实,对于深孔应进行注浆封孔,防止开挖过程中承压水在高水压差作用下从孔内突涌。

做好放样定位记录备查,并在勘察报告中准确标识所有现场实际孔位的坐标数据。

(四)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案例:

房建项目多发此类险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压水或降水失败1)发生小漏。

(1)当基坑坑底出现小规模涌水、涌砂时,应将坑内所有降压井全部开启,增强抽水效果,必要时可同时开启坑外备用井,并可用钢管扣住涌水点,钢管周边注浆填充;同时应检查、分析涌水的可能性问题。

多为勘探孔封闭不好、成桩问题引起的涌水,可注浆控制。

(2)当漏点为围护结构时,一般先采取引流的措施,然后快速压注聚氨酯浆液堵漏,有时采用双液浆,同时还可以辅助内压载(采用各类水泥包、沙包等压载)。

减缓漏水、延长渗漏水路径对堵漏和稳定被动区土体有很大益处。

必要时,增加基坑水平向临时钢支撑。

2)地下连续墙发生大量涌水。

大多采用“外堵辅以内压”的抢险方法,但当突涌很大或无法控制时采用灌水法内外平衡。

(1)外堵内压。

(2)内外平衡。

包括灌水、砂等,不得已时浇筑素混凝土。

当发生大量涌水并预估暂无法控制时(且具备回灌条件),可向基坑回灌水。

(3)坑外降压。

若基坑外部已存在降压井,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启基坑外部井降压(若有监测井兼作回灌井),可达到快速降压的效果,降低内外压差,为抢险救援争取宝贵时间,也可有效减缓涌水涌砂。

但在市区施工时一般要慎用此法。

3)地下连续墙位移大。

当地下连续墙发生横向开裂或踢脚严重时,需要快速架设临时内支撑或快速施加内衬+内部回填。

3.抢险方法最常见的抢险方法是“堵”和“灌”,堵注浆堵漏/辅助内压或内撑;灌灌水平衡基坑外水土压力。

应视现场情况采取不同抢险方法,不能一概而论。

(四)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案例:

房建项目多发此类险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压水或降水失败010203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10203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全文强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3.7”东西湖区模板坍塌事故现场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超过设计值造成的事故异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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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架承受的极限荷载达不到设计值造成的事故异常多。

20202020年年1010月月88日日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模板模板发发生坍塌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原因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2021陆河县“108”较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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