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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表格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及电话

 

企业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1.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齐全或在有效期内。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5条、第1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应包含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4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第4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5

企业应依法提取安全专项资金,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保证安全设施投入。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财企〔01〕16号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6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7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55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

第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1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1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2

各岗位均应制定操作规程,并与生产工艺实际情况相符合。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3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3.5.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4

新上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1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5

转岗、复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两级”安全教育,“四新”投用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26条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保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7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6.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8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6.3.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9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6.2.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0

企业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

第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2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2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5.2.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3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5.2.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4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5.2.5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5

特种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办理了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6

特种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并实现“一设一档”。

特种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3.1危险化学品企业

3.1.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T33000-2016第5.5.1.2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2

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3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在化工园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第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4

光气装置不应在以下区域范围内:

1)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环境功能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城市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主要江河流域的上游、城市规划区及距离城市规划区边界2km以内;

3)公园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农牧业保护区、军事管理区周边2km以内以及港口、码头、车站周边1km以内;

4)主要江河两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交通要道两侧各1km内;

5)地震设防烈度在8度(不含)以上地区;

6)国家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监总管三[2014]104号

第4.2.2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5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500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居民。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

4.2.2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6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

4.2.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7

对于烧碱生产企业:

1)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2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900m。

2)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2~4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700m。

3)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4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600m。

4)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2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1200m。

5)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2~4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1000m。

6)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4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900m。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

烧碱制造业》

GB18071.1-2012

第4.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8

液氨储罐与居住区、明火、公路、铁路、架空电力线、相邻企业等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附表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4.3.7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9

硝酸铵仓库的外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200m。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2007

第4.2.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0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该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1

重大危险源中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有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2

在役化工装置应进行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3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4

应按规定制定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35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6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9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7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8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应正常投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3.5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19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2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32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油气管道企业

3.2.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5.1.2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2

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3

每年组织1次全面的危害因素辨识活动,具体包括:

1)原油、天然气等介质;2)长输管道、输油泵、压缩机、供配电等设备设施;3)消防、安全标识等;4)雷电、暴风雨、暴雪、高温、冰冻、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环境影响;5)承包商、供应商等在现场作业的所有人员。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

第5.3.1.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对于识别出的危害因素,组织风险评估,对确定的管道泄漏、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不可接受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对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削减或控制措施。

3.2.6

根据风险识别与评价的结果,对人口稠密区、环境敏感区、穿跨越特殊区域管段,码头接受站等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确定领导干部联系点。

领导干部定期对联系点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第5.3.1.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7

应针对设备、人员、工艺等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管理,包括:

1)变更管道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2)对变更可能带来的有害影响及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3)保存变更实施的相关记录。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第5.5.6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8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2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9

禁止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29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0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1

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第9.5.4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2

严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通过公路隧道。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2.5.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3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8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4

输油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第4.1.3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5

输油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第4.2.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6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4)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5)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6)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见下表:

管道级别

项目

Ⅰ级

(设计压力P>4.0Mpa)

Ⅱ级

(设计压力1.6≤P<4.0Mpa)

Ⅲ级

(设计压力P≤1.6Mpa)

特殊建、构筑物(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头)

100

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50

40

10

一般建、构筑物

25

15

10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第4.1.6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最小垂直距离(至管道任何部分)见下表:

线路电压(KV)

35~66

3~10

3以下

最小垂直距离

4.0

3.0

1.5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061-2010第12.0.16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8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平行时)为最高杆(塔)高,最小垂直距离(至管道任何部分)见下表: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750

最小垂直距离

4.0

5.0

6.0

7.5

9.5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545-2010第13.0.1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19

输油管道应设置线路截断阀。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第4.4.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20

进、出输气站的输气管道必须设置截断阀。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第3.2.9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21

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一次。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1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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