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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二节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与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与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与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

需要向集团公司与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五条事故报告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事故报告以、当面等方式进行汇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时限:

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3h以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与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3h向济矿集团、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原则上不超过30min),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并严格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进行抢救(抢险)。

第八条在组织事故抢救(抢险)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安全监察科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

第三节事故调查

第九条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三类,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1%~3%(含1%)的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包括生产、机电、调度、工

会、劳资、企管、政工、矿相关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一次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元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或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济矿集团、矿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①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②没有亲属关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与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应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死亡事故、重大与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写出《现场勘察报告》。

第十五条技术鉴定组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包括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单位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

第十六条管理调查组的任务是通过逐个询问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写出事故经过,调查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制定与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全力救助受伤害者,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害者或防止事故扩大,确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或记录。

事故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2)物证搜集: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调查组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现场操作、管理人员搜集证据。

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痕迹、火灾残余痕迹、冒顶下落物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事故信息容。

井下与一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事故场所拍照、摄像必须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规程操作。

(6)事故图:

单位技术员应尽快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标明受害者位置。

第十八条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一般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

(1)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等;机械、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如造成事故的隐患等。

一般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交叉所造成。

(2)间接原因是指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对事故隐患没有与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②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④劳动组织不合理。

⑤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措施。

⑧其他。

第二十条在分析事故时,一般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

对于一个具体事故,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成为主要原因。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因的责任属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人的违规、事实要表述清楚、准确;事故责任人的违规、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建议相对应。

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分为四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指现场操作、指挥人员。

间接责任者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

可分为区队管理责任、科室业务管理责任、矿领导责任。

区队管理责任可分为:

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

科室业务管理责任可分为:

主要业务管理责任者、重要业务管理责任者、一般业务管理责任者(以上均包含技术管理责任者)。

矿领导责任可分为:

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②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⑤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

(2)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①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

③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工作与带病运转。

④无视安监部门警告,不与时消除安全隐患。

⑤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⑦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和相应措施。

⑧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他用。

⑨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⑩现场管理、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

⑨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⑥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⑩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非伤亡事故只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即可,死亡事故必须写出《技术鉴定报告》、《管理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节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应当在1日结束调查处理工作;重伤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3日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死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7日之结束调查处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措施建议。

第二十八条1人次轻伤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3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一级三个月的处分。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记严重“三违”的处分。

③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④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

(2)区队、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督检查人员。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区队、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对区队或相关部门责任人、技术或管理责任的明显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降一级3个月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一次发生2人与以上轻伤事故或重伤1人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降一级6~12个月的处分。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降一级3~6个月的处分。

③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罚款。

④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

(2)区队、部门管理、技术、监督检查人员。

一次发生2人与以上轻伤事故或重伤1人次,根据责任大小,情节严重情况,对单位负责人降一级3~6个月;采掘一线当班副区长、班长、安监员降一级6~12个月;辅助单位分管领导降一级6~12个月;当天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降一级3~6个月;由于措施不严谨,技术指导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技术员降一级3~6个月。

第三十条一次发生2人与以上重伤事故的,参照死亡事故标准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死亡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降一级一年或开除矿籍留矿查看一年的处分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降二级6~12个月的处分。

③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降一级3~6个月的处分。

④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罚款。

(2)区队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

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或就地免职并降一级一年的处分;单位分管责任人(当班跟班副区长)就地免职并降一级一年的处分;当班安监员调离工作岗位并降一级一年的处分;当班班长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的处分。

(3)矿有关领导和职能业务科室。

根据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对矿有关领导和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非伤亡事故界定级别严格按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参照伤亡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参照死亡事故进行处理。

(2)严重非伤亡事故,参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理。

(3)一般非伤亡事故,参照轻伤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加罚1000~5000元,或矿务会研究行政处分。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情况或资料的。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的,以致增加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在事故调查中,故意推卸责任,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7)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500~1000元: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过失,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

(1)不按时组织、主持事故分析会的责任者,不按时上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单位,每延期一天,给予罚款200元。

(2)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每次给予罚款200元;迟到的给予罚款100元,由会议组织者提供,安监部门执行。

(3)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拖延、躲避、刁难,甚至胡搅蛮缠者,给予罚款200~1000元。

第五节附则

第三十六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填报。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国家标准局《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第三十七条当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下列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1)员工伤亡情况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与批复或决定文件。

(3)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4)现场勘察报告。

(5)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6)工艺文件、操作和设计资料。

(7)技术鉴定报告。

(8)物证、人证、书证材料。

(9)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10)管理调查报告。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资料。

(12)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3)事故通报、简报与文件。

(14)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事故分类标准

为了适应多元化的“大安全”管理,便于事故统计、调查、分析、处理、考核、管理,统一事故处罚尺度,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煤炭行业非伤亡事故的分类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一、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二、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2)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三、伤亡事故按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分为二个伤害等级(二类):

(1)轻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指受伤后治疗休息的天数)。

(2)重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能恢复身体大部分机能的伤害。

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重伤:

①单眼失明的。

②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

③全身大关节、关节骨折引起机能障碍的。

④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或任意两指分别断一节的。

⑤一般脊骨损伤,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

⑥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⑦头部、胸腔、腹部受伤,需进行头部、胸腔、腹部探测手术,并确认部器官未受伤或损害的。

⑧有毒有害气体(煤气)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⑨其他经医院诊断认为伤势或后果较严重的。

四、根据伤亡事故的伤亡程度和伤亡人数划分为六个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含有重伤的事故。

(3)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0人与其以上的事故。

五、按行业专业特点,事故又可分为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火工品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危化品事故、交通事故、自然事故、其他事故十一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煤尘)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含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窒息、瓦斯超限等事故。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故障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绞车坠罐、电梯坠落、锅炉烧干或爆炸等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伤人事故。

(5)火工品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与火工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等事故。

(6)火灾事故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包括煤矿井上下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外因火灾直接致人伤亡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8)危化品事故指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引起的事故。

(9)交通事故指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事故。

(10)自然事故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雷击、洪灾、泥石流、滑坡等。

(11)其他事故是指以上十类以外的事故。

六、非伤亡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所产生的影响划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三个等级。

(1)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一般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10万元(包括2万元)之间的。

②提升设备的钢丝绳断股、卡罐。

③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④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⑤井下平巷掩车不牢,造成跑车的。

⑥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主要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断2h以下的。

⑦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⑧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⑨井下透水,影响正常工作的。

⑩主要巷道或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规定限值,但小于3%的。

⑩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0min以的。

⑩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Omin以的。

⑩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20min(包括1Omin)的。

⑩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15min以的。

⑩巷道掘进或贯通与设计偏差超过允许规定的。

⑩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1Om(含5m)、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长度在3~5m(含3m),且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

(2)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严重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50万元(包括10万元)之间的。

②1m以上长杆状工具、材料或5kg以上物件坠人立井井筒的。

③井下一般斜巷跑车的。

④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主要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断2~8h(含2h)的。

⑤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的强力皮带断带,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的强力皮带划伤深度超过表面层露出钢芯、长度超过50m的。

⑥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与风管爆炸的。

⑦有毒、有害气体容器与管路泄露的。

⑧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⑨造成1OOkW以上电机驱动的减速器损坏或断轴的。

⑩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⑩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0—60min(含30min)的。

⑥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30min(含1Omin)的。

⑩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30min(含20min)的。

⑩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无计划中断达15~30min(含15min)的。

⑤主要巷道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到3%与其以上的。

⑩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Om与其以上、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长度在5m与其以上,且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

⑩巷道掘进或贯通与设计偏差较大,导致巷道无法贯通、无法使用、造成报废的。

⑩井下透水淹没一个工作面的。

⑩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⑩锅炉烧干、管道爆炸。

(3)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元(包括50万元)之间的。

②斜井井筒(包括暗斜井)跑车(包括装载的大型设备滑落),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伤的。

③车辆运输或施工损坏风、水、瓦斯主要管线,造成风、水、瓦斯监测中断8h与其以上的。

④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⑤局部煤与瓦斯突出的。

⑥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火灾的。

⑦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与以上的。

⑧全矿井无计划停电30~60min(含30min)的。

⑨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运30min以上(含30min)的。

⑩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达30~60min(含30min)的。

⑩矿井采掘巷道无计划与盲巷、密闭巷道、采空区、小煤矿巷道与老窑等贯通的。

⑩井下透水淹没采区的。

⑩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提升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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