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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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设备采购合同
工厂设备采购合同
篇一:
生产线采购合同
生产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买方及收货方:
上海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嘉定工业区高台路820号
电话:
86-021-69169699
传真:
86-021-69169698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按照下述条款规定,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下列货物。
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货物内容/规格:
1.
二.货物总价:
以上价格为货物之出厂价格,不含运费,保险,关税,增值税。
三.生产制造厂商:
四.交货期:
1.
2.
ContractNo.
Page1生产线以上货物规格,参见附件1-生产线设计要求文件,附件2-生产线报价单出厂交货期:
最终交货期:
生产线购销合同
五.包装:
1>由卖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检认可的包装。
2>包装价格包含在生产线报价当中.3>包装应该适合长途海陆运输,由于包装问题引起的损失完全由生产商负责.
六.验收:
1.
2.
3.
4.
5.
6.
7.
七.付款方式:
1.总价格之30%。
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以汇款方式支付。
本合同在卖方收到买方的合同订金后开始生效。
2.总价格之40%。
买方在卖方工厂验收合格后,以验收单及货运单据为凭证在三周内以汇款
方式支付。
如果不能在卖方工厂进行预验收,则执行本条款()。
在买方工厂由买方确认货物无误后,以收货单据及设备开箱验收单为凭证
三周内以汇款方式支付。
3.
八.技术资料及技术培训:
1.
ContractNo.
Page2卖方需提供设计规范及设计功能流程图,买方验收确认后,卖方凭买方的书面确认进行生产线的下一步制造。
预验收及最终验收按照生产线验收单执行(见附件)。
预验收在卖方工厂进行。
最终验收在买方工厂进行。
如果不能在卖方工厂进行预验收的情况下,则由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整条生产线的VCD,买方确认后提供给卖方书面的通知,卖方凭书面通知出货。
卖方需在生产线运送到买方工厂后2周内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并最终验收合格。
由买方指定品牌及规格的采购部件及供货商,由买方向该供货商取得培训及售后服务保证。
由买方指定品牌及规格的采购部件,由卖方指定供货商,则卖方须向该供货商取得培训及售后服务保证给买方。
总价格之30%。
在买方工厂验收合格后以汇款方式三月内支付。
卖方应提供二套技术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生产线购销合同
组装图纸及机械设备清单
操作手册
维修手册(应包括周期维护手册及指南、备件及易损件清单)
气路图
电路图
程序手册及全套文件化PLC程序
夹具、专用工具设计图及安装连接尺寸图
参数列表
测量设备合格证书
供货商一览
追溯系统指导书
2.
九.质量保证及保质期:
1.
2.
3.
4.卖方应保证生产线设备设计符合双方共同确认之生产线设计要求及规格(如附件1),且有责任在买方同意下予以完善。
卖方保证生产线设备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相符,该产品是全新的,没有被使用过。
卖方保证生产线设备,在双方签订终验收合格证明书之后在正确操作的条件下12个月内运行良好。
在保质期内发生因设备设计、组装、安装不当而发生的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故
障时,卖方应将有问题部件予以免费更换,保质期12个月应自更换完成后重新计算。
在合同生效及保质期内因卖方对由最终用户提出的质量不符和索赔负有责任时,最终用户有权要求卖方参照条款十一执行相应的索赔。
5.
十.服务:
1.卖方应保证在保质期及保质期以外生产线使用期间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如买方寻求支持时,卖方应保证的回复时间是:
工作日:
12小时,休息日:
24小时
2.
ContractNo.
Page3卖方在终验收阶段将针对所提供的设备,须提供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技术培训服务。
提供部分易损件备件(或保存在卖方),以便出现故障后及时解决。
卖方技术人员出差服务费用负担方法:
生产线购销合同
安装服务:
买方支付卖方人员之人力费天),旅费及住宿费(注:
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货物总价内)。
保质期内:
卖方自行负担人力费天),买方支付卖方人员之旅费
及住宿费。
保质期后:
买方支付卖方人员之人力费天)、旅费及住宿费.
十一.索赔:
1.在合同生效及保质期内因卖方对由最终用户提出的质量不符和索赔负有责任
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最终用户有权要求卖方,按以下一个或多个综合方法来处理该项索赔:
根据货物劣质、损害程度以及最终用户所受的损失降低货物的价格。
根据最终用户的损失程度,付出相应的赔偿.
十二.不可抗力:
1.不论在制造过程中,还是在装载或转运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
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承认的不可抗事故,造成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赔偿责任。
2.卖方必须立即通知买方发生的事故,并在以后14天内提供不可抗事故发生地
的有关政府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快递给买方作为证明。
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加紧供货,如果不可抗事故持续5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该合同。
十三.仲裁:
1.
2.
3.
4.
十四.法律的遵守:
1.
ContractNo.
Page4合同有关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请仲裁。
仲裁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合同履行地及设备安装地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对无争议部分双方仍按合同照常执行。
买方及卖方人员应遵守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生产线购销合同
十五.附件及补充条例:
1.附件1:
生产线设计要求文件
文件编号:
;ISSUE:
;日期:
本合同以此文件为设计规格作基础开始进行,后续细部设计规格如有变
更须经双方技术人员共同讨论及确认并更新此文件。
2.
3.
4.
5.
6.
7.
8.
9.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4为合同的有效文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按本合同第四条款交货期:
由于卖方原因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0/00卖方支付给买方赔偿金。
但赔偿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
?
按本合同第六条款验收:
由于卖方原因延期验收合格,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0/00卖方支付给买方赔偿金。
但赔偿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按本合同第七条款付款:
由于买方原因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0/00买方支付给卖方赔偿金。
如果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按照合同第十款的约定时间,每延期一天按合
同30/00卖方支付给买方赔偿金。
10.若因卖方责任延期交货达30天买方可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如果不终止合同,
赔偿金仍须按日支付。
如果终止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11.本合同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同样应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有同等效力。
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由买方履行了本合同第七款第1条后生效,经签字、
盖章的本合同的传真件由双方各自留存。
传真件有效。
13.如果本合同某条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法律原因失效,其它条款仍有效。
ContractNo.
Page5附件2:
生产线报价单:
文件编号:
;日期:
附件3:
生产线验收单附件4:
设备开箱验收单
篇二: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xxx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贵州省梓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高低压设备/材料,用于兴仁财富中心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条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合同协议书;
合同专用条款;
中标通知书;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附件;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4条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万伍千陆佰捌拾陆(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第5条保证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6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参见合同附件4。
第7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肆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肆份,由买方相关单位留存。
签署页
买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卖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臵、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篇三:
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
成套设备采购
及技术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进行6千瓦激光熔覆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及后续技术服务合作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性意见,并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设备采购:
1.甲方自愿向乙方采购且乙方自愿向甲方出售“XXX成套设备”(下简称“标的设备”);
2.标的设备所包含的设备详情(品名、数量、技术参数、质保情况等)详见本合同附件A。
二、采购货款及货款支付
1.标的设备的采购货款为XXX美元,该款项同时包含标的设备的运输(含保险)费用;
2.上述采购货款不包含标的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安装、调试费用,也不包含诸如港口税、关税等其他须在中国境内所缴纳的各项税费,该等税费均由甲方自理;
3.上述货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笔货款XXX美元;
(2)标的设备于澳大利亚装船前,乙方将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甲方支付第二笔货款即XXX美元,自甲方接收乙方通知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完成向乙方的第二笔货款支付;
(3)上述首笔及第二笔货款的支付方式均为现金,甲方应将对应货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乙方取得标的设备已装船提单后将通知甲方支付最后一笔货款XXX美元,该笔货款甲方可在乙方通知后日内通过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方式支付,其开证行应经乙方事先同意,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日;
(5)货款支付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标的设备的发票。
三、设备交付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周内(截止日均计算至对应“周”的最末一日,时间均以澳大利亚当地时间为准,下同),乙方将完成标的设备的设计、制造及前期调试;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周至周内,标的设备将运至甲方指定的中国洛阳工厂,因船舶航运中所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运输时间延长,则买方予以谅解,并同意顺延后续时间;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周至周内,在甲方指定的洛阳工厂完成标的设备的安装并调试;
4.调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将签订书面的确认函以确认标的设备调试“合格”,自该确认函签订之日起,视为乙方已完成标的设备的交付;
5.鉴于交付之前,标的设备已由甲方工厂实际接管,故自标的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洛阳工厂之日起,甲方须保障标的设备的完整及安全,并独自承担标的设备损毁或灭失的风险;
四、质保服务
1.标的设备所享有的质保服务及质保期限均参照本协议附件A所述的内容执行;
2.标的设备中由乙方制造的设备将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提供质保服务,其他设备甲方须自行向对应的厂商寻求质保服务。
五、甲方支持
1.为确保标的设备得以在甲方指定的洛阳工厂得以顺利安装、调试及运行,甲方须提供如下支持:
(1)标的设备运转所需的必要厂房,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足以支持激光设备、机械臂、喷料器、冷却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运转所需的电力连接及供应;
(3)整套压缩气体系统(包括气体干燥器及额外的过滤器),以提供激光设备所需的纯净干燥的压缩气体;
(4)具备15千瓦冷却能力的水冷却器,确保其在洛阳工厂能在各种环境下提供16摄氏度的冷却水;
(5)简单大型可滑动车床尾座及可滑动车床尾座焊接机器底座;(6)为放置尾座及主轴承而设计的转动设备制作机床;
(7)根据乙方的设计要求所设计制造的机械人底座;
(8)放置在激光设备旁攻击光设备操作使用的管制性高纯度工业气体(该工业气体为氮气,氩气及氦气),其中喷料器使用氮气,其使用量将由喷料器内部设计的电磁阀进行控制,若甲方能够为氩气及喷料器安装24伏直流电磁阀并由中央控制室进行控制则更好;
(9)加热部件所需的丙烷/氧气切割机及相应气体供应;
(10)卸载、组装及操作所用的起重机及起吊设备;
(11)电器工程师及装备工人等技术娴熟的人力,以协助卸载、组装标的设备;
(12)协助标的设备安装所用的普通手动机械工具、电动工具,以及清洗用的化学溶剂及其他所需要的消耗品;
(13)设备安装时所需的施工架、起吊工作平台;
(14)安全罩以防止人员接近操作过程中的激光;
(15)娴熟的中英文翻译人员;
(16)其他应由甲方提供的各项支持。
六、技术合作
1.自标的设备完成交付即甲乙双方签订标的设备“合格”确认函之日起,甲乙双方间将开展为期5年的技术合作,该5年合作期内甲乙双方的合作将包含如下内容:
(1)乙方将为甲方开展技术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B;
(2)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自2000年以来,与修复破损部件相关的技
术,并向甲方提供激光熔覆技术转让;
(3)甲方可获得乙方的实验室资源用以开发客户解决方案;
(4)甲方有权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寻求技术支持并要求乙方派员进行现场技术支持;
2.上述5年技术服务合作期内,甲方将按照每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且该技术服务费应按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上述甲乙双方间的技术合作为排他性合作,该排他性的合作包含如下内容:
(1)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在5年合作期内,均不得与第三方开展相同或近似的合作,也不得将双方间因开展合作而取得的成果或技术给予第三方使用;
(2)合作期内若甲方仍需采购必要的激光设备,则乙方为其唯一供货方。
七、股权合作
1.甲方将另行设立第三方公司以运行标的设备并开展激光修复业务,该第三方公司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如已完成设立,则可填写公司名称);
2.就该第三方公司,甲乙双方有意开展进一步的股权合作,具体安排如下:
(1)乙方可在标的设备交付之日起1年内,通过向上述第三方公司增资或收购甲方的原有股权的形式取得该第三方公司的股权;
(2)甲方同意,无论乙方以上述何种形式,均可以现金XXX美元的对价,取得第三方公司50%的股权;
(3)如乙方未能在标的设备交付之日起1年内完成对第三方公司的增资或对甲方原有股权的收购,则自次年起,乙方以同等金额可取得的第三方公司股权的比例按照10%/年递减,即在第二年乙方若以XXX美元的对价,仅可取得第三方公司40%的股权,以此类推,直至乙方可取得的股权比例为0;
(4)甲方同意并确认,上述为乙方所保留的取得第三方公司的对价、时限及其对应可取得第三方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且如
有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投资者竞争,则甲方承诺给予乙方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八、知识产权
1.乙方承诺,其为甲方所提供的标的设备、技术服务均享有完整、合法的知识产权;
2.甲方承诺,将在本协议约定的范畴内合理的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非经乙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九、保密约定
1.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协议洽谈、签订、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非公开渠道可取得的文件及资料须履行保密义务;
2.上述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计划、运营活动、业务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
3.双方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至双方终止本协议约定的一切合作(含技术合作、股权合作)之日起5年后止。
十、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每延迟一天须另行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货款万分之一的滞纳金,该滞纳金累计的上限为标的设备货款总额的5%;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未能按期及时交付标的设备,则每延迟一天须另行向甲方支付标的设备总货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的上限为标的设备货款总额的5%,若因甲方迟延付款而造成乙方迟延交付的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则每延迟一天须另行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技术服务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4.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计划为甲方提供培训等技术服务内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延长技术服务期,直至乙方完成相应的技术服务内容,该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