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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及其制品国际标准简

茶叶及其制品国际标准

(一)国际标准

为维护茶叶的信誉,促进茶叶市场繁荣,保护消费者利益,ISO/TC34/SC8农业食品技术委员会茶叶分技术委员会,先后推荐了相应的茶叶国际标准和检测方法。

1、ISO标准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ISO/TC34/SC8围绕组织制定红茶标准,进行了大量调查分析、试验研究,并在70年代中期先后推出出ISO1572等标准,ISO标准中涉及到茶叶标准共有24项标准,其中,有17项方法标准、4项是质量标准、3项基础标准。

ISO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品质质量及其分析方法和产品的术语、分级、操作、运输和贮存等要求内容,侧重点在于保障茶叶的品质理化质量,项目设置非常细致、全面。

在ISO标准中没有涉及到茶叶安全质量标准。

红茶的品质要求集中反映在ISO3720中。

该标准在引言中肯定茶叶品质一般由茶师通过感官审评来评价,而标准的技术要求则是根据化学特定成分来确定品质规格的。

标准将水浸出物、总灰分、水可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和粗纤维作为红茶的特定的成分,规定了最高(低)限量指标:

(1)水浸出物%(m/m)最小值32;

(2)总灰分%(m/m)最大值8,最小值4;(3)水溶性灰分(总灰分的%)最小值45;(4)水溶性灰分碱度(以KOH计)%(m/m)最大值3,最小值1;(5)酸不溶性灰分%(m/m)最大值1;(6)粗纤维%(m/m)最大值16.6。

并且规定上述相应的国际标准为检测方法。

ISO3720的技术要求可以保证红茶不掺杂,不受泥土污染和叶子不地份粗老。

但由于尚未将茶叶的滋味、香气分析要求包含在内,因此,检测内容还有待充实。

目前,全世界共有30多个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其中包括世界主要茶叶出口国印度、斯里兰卡和肯尼亚等,以及某些主要进口国,如英国等,都基本参照或等同转化执行国际标准。

赞成ISO 3720的国家有:

澳大利亚、肯尼亚、奥地利、墨西哥、比利时、新西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埃及、葡萄牙、法国、罗马尼亚、德国、南非、加纳、斯里兰卡、匈亚利、泰国、印度、土耳其、伊朗 、英国、以色列、南斯拉夫等。

我国茶叶标准修改采用ISO标准8项,非等效采用ISO标准1项。

20世纪70年代末TC34/SC8就着手制定速溶茶的规格。

1982年首先推荐出ISO6770-1982速溶茶自由流动堆积密度和紧密堆积密度的测定;1984年推荐ISO7516-1984速溶茶取样方法;1989年又通过ISO7514-1989速溶茶总灰分测定、ISO 7513-1989速溶茶水分测定、ISO 6709.2速溶茶 规格。

配套完成了速溶茶产品规格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速溶茶规格中规定了固体型速溶茶的定义和化学特征要求,并规定水分最高限量为6%,灰分最高限量为20%。

制定绿茶规格的议题在TC34/SC8第十次会议上列入了议事日程,决定由印度主持这项工作,但印度始终未能提交有关报告。

5年后的第13次会议,美国建议由中国承担,中国表明了乐意承担的态度,并草拟了国际绿茶规格工作草案初稿,由美国向TC34推荐立案。

现已通过工作草案初稿,正在加快研究工作草案二稿和标准建议草案。

绿茶规格和红茶规格一样,也是以化学成分为技术要求而建立标准。

在工作草案中,除了将水浸出物、总灰分、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粗纤维作为化学特定成分,还规定了儿茶素总量。

由于儿茶素总量迄今尚未建立标准的检测方法,SC8要求各成员国收集有关测定方法及测试资料,以便作为一项新的工作议题立案研究。

红茶分级命名是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给买卖双方提供方便,以促进国际贸易。

1982年TC34/SC8规定了红茶-术语的附录,推荐了红茶等级标准,列出了红茶中叶、碎、片、末茶的38种花色名称。

同是时决定由英国承担研究分级命名的可能性,进而探索一种能用于贸易的茶叶分级方法。

但鉴于目前各国分级方法不一,规格不易统一,SC8同意继续研究改进其分级方法以寻求其他更恰当的方法。

现代化的包装运输发展很快,加上木材原料紧张,茶叶包装提上了议事日程。

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就进行了大量研究,在第11次会议上建议用多层纸袋代替木箱和纸箱包装,并提出了适用于集箱和托盘运输的纸袋规格,引起了各国注意。

美国、荷兰等西欧国家相继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但由于纸袋原料要进口等原因,生产国对些难以接受,尤其对铝箔质量规格争议很大。

直到1989年第14次会议上,经过长时间讨论,同意将英国提交的纸袋规格标准工作草案修改后作为建议草案注册。

目前红碎茶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已不同程度使用纸袋包装,虽然纸袋规格、质量不一致,但基本上符合标准袋的设计规格要求。

2、CAC标准

茶叶在CAC分类表中属于天然饮料类,因此在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污染物、添加剂评估和限量上,是参照执行天然饮料标准的。

CAC标准中涉及到茶叶的标准共有5项,其中有4项是方法标准,1项是安全质量标准。

FAO、WHO先后制订了茶叶中18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但相继又撤消了其中的2种,因此目前有效的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16种。

FAO、WHO所制订的残留限量标准明显较欧盟的标准宽松,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印度、日本、韩国等国的残留限量标准,都参照该标准制订。

我国目前标准在参照CAC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农药的使用情况下先后制定了22种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我国标准水平要高于CAC标准水平,在相同6项指标中有4项严于CAC标准指标,有2项指标相同。

3、FAO标准

为统一各地区的基本卫生安全要求,FAO通过协调,于199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作为结果判定的参照依据。

表1FAO制定的红、绿茶中农药残留MRL标准

序号

农药名称

MRL标准(mg/kg)

1

Chlorpyrifosmethyl(甲基毒死蜱)

0.1

2

Cypermethrin  (氯氰菊酯)

20

3

Deltamethrim  (溴氰菊酯)

10

4

Dicofol     (三氯杀螨醇)

50

5

Endosulfan   (硫丹)

30

6

Fenltrothion  (杀螟硫磷)

0.5

7

Flucythrinate  (氟氰戊菊酯)

20

8

Methidathin   (杀扑磷)

0.5

9

Permethrin   (氯菊酯)

20

10

Propargite   (克螨特)

10

(二)国外标准

1、美国

美国进口茶叶的最低标准是通过不同方式和评茶师的感官审评建立起来的。

在1987年制定的“茶叶进口法案”中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茶叶,不得低于美国茶叶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最低标准样茶。

最低标准样茶,每年从贸易样中先订,计有7种:

(1)中国红茶(包括台湾省);

(2)红茶;(3)乌龙茶(包括台湾省);(4)绿茶;(5)中国包种茶(包括台湾省);(6)香料茶(spicedtea);(7)加香茶(flavoredtea)。

各类进口茶叶,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规定》,必须经美国FDA抽样检验,对品质低于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污染、变质或纯度不符消费要求的,茶叶检验官有权禁止进口,对茶叶的农药残留量除非经出口国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按规定证明残留量在允许范围内,否则属不合法产品。

2、澳大利亚

海关“进口管理法”1975年和1977年先后规定,绝对禁止进口的茶叶有:

泡过的茶叶、掺有假茶或不适合人类饮用的茶叶、有损于健康和不合卫生的茶叶。

对一般进口茶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水浸出物不少于30%(以干态计),总灰分不超过8%,水溶性灰分不超过3%(以干态计)。

3、埃及

进口茶叶必须符合1975年修订的“进口茶叶管理法”规定的如下标准:

(1)各类茶叶必须用茶树的新梢嫩茎、芽、叶制成,根据不同制法分为红茶和绿茶;

(2)各类茶叶的香气、滋味、颜色、品质必须正常,不得掺有泡过的茶叶、假茶或混有外来物质,不得着色或混有金属物质;(3)茶梗不超过20%;(4)水分不超过8%;(5)灰分不超过8%,其中水溶性灰分不少于总灰分的50%,水不溶灰分不超过1%;(6)绿茶、红茶多酚不超过12%和17%;(7)水浸出物不少于32%;(8)咖啡碱不少于2%。

水溶性灰分碱度100克样品中不少于22毫克当量;(9)包装必须是对茶叶无害而适合茶叶储藏的容器。

4、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的茶叶国家标准有以下3种:

PS493-1965茶叶标准-A、PS18-1958茶叶包装箱及制箱用胶合板、PS784-1970茶叶标准-B。

这些茶叶标准中规定红茶必须经过发酵、干燥而正常,不含非茶类夹杂物、茶灰或其他杂质。

允许含茶梗,但不允许未发酵的,含梗量不得超过10%。

绿茶必须经过干燥而正常,不含非茶类夹杂物、茶灰或其他杂质。

茶叶理化标准有:

(1)水浸出物不得低于33%;

(2)总灰分含量应在3-8%之间,其中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的比例不低于45%;(3)水溶性灰分碱度,以K2O计应在重量的1.5-2%;(4)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超过0.8%。

(5)粗纤维含量不得超过15%;(6)咖啡碱含量不得少于2.5%。

(7)茶多酚含量不得少于10%;(8)红茶水分不超过10%。

以上限量标准均有其相应的检验方法。

5、英国

英国已把ISO3720红茶规格标准等转换为英国的国家茶叶标准,规定从1981年4月1日起,凡在伦敦拍卖市场出售的茶叶,必须符合这个标准,否则就不能出售。

并将ISO1839-1980茶叶取样方法,转换为BS5987-1985英国标准。

其他标准还有:

  BS6008-1985茶-供感官检验用茶汤的制备;

  BS6048-1987茶-红茶技术条件;

  BS6049/1-1985茶-已知干物质含量的磨碎试样的制备;

  BS6049/2-1985茶-在103摄氏度失重的测定;

  BS6049/3-1985茶-水浸出物的测定;

  BS6049/4-1988茶叶总灰分的测定;

  BS6049/5-1981茶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BS6049/6-1988茶叶酸不溶灰分的测定;

  BS6049/7-1971茶叶水溶性灰公碱度的测定;

  BS6325-1982茶-红茶有关术语词汇;

  BS6986/1-1988速溶茶取样方法;

  BS6986/2-1988速溶茶松散密度和压实密度的测定方法。

6、智利

智利茶叶国家标准有:

(1)水分不超过12%;

(2)粉末不超过5%;(3)含梗量不超过20%;(4)总灰分不超过8%;(5)10%盐酸不溶灰分不超过1%;(6)水浸出物红茶不少于24%、绿茶不少于28%;(7)咖啡碱不少于1%。

7、法国

法国赞成ISO3720,并十分重视标准中茶叶代用品的鉴别,其茶叶国家标准有下列10种:

  NFVO3-001-1972茶叶规格;

  NFVO3-340-1972茶叶取样;

  NFVO3-341-1966茶叶试验用粉末状样品的制备;

  NFVO3-342-1966茶叶水分和挥发性物质测定;

  NFVO3-343-1968茶叶水浸出物测定;

  NFVO3-344-1968茶叶总灰分测定;

  NFVO3-345-1968茶叶水溶灰分和水不溶灰分测定;

  NFVO3-346-1968茶叶水溶灰分碱度测定;

  NFVO3-347-1968茶叶酸不溶灰分测定;

  NFVO3-355-1972茶叶制备感官审评用的茶汤。

8、罗马尼亚

马尼亚茶叶国家标准有以下4种:

  STAS:

968216-1975红茶;

  STAS:

968217-1976茶的灰分测定;

  STAS:

968214-1974茶叶从大容器中取样;

  STAS:

968215-1974茶叶从小容器中取样。

9、保加利亚

茶叶国家标准有:

  B.A.C9808-1972红茶;

  B.A.C2757-1977开胃茶;

  B.A.C2758-1977安神茶;

  B.A.C2759-1977利尿茶。

 10、德国

德国赞成ISO3720,除有严格的茶叶卫生标准外,定有以下检验方法标准:

  DIN10800-81茶叶和茶叶制品的检验_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DIN10801-86茶咖啡碱含量的测定;

  DIN10802-83茶总灰分测定;

  DIN10803-85茶水浸出物的测定;

  DIN10804-86茶叶和茶叶制品的检验_茶柔质含量的测定:

  DIN10805-87茶酸不溶灰分的测定;

  DIN10806-83茶试样制备;

DIN10809-88茶感官审评方法。

德国在实施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时执行着双重标准。

除了欧盟的标准外,德国还制定有自己的标准。

德国的标准是世界上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最严的标准。

2001年德国新颁布的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39项,另有240项泛指所有植物性材料的标准。

除了农药外,还包括一些农药中助剂的残留限量标准,如包括八氯二丙醚(S421)增效剂的残留限量标准。

我国标准中有13项相同指标中有4项指标与之相同,其余9项标准指标都宽于德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但是由于德国执行的双重标准,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德国标准的本身来进行对比分析。

11、其他

捷克和斯洛伐克的茶叶标准有:

茶叶取样;(CSN580115-89);茶叶词汇(CSN581303-88);发酵红茶一般规定(CSN581350-74)。

匈牙利的茶叶标准有:

茶叶(MSZ8170-80)。

沙特阿拉伯的茶叶标准有:

茶叶(SSA275-82)。

六、茶叶进口国在茶叶标准方面设置的技术壁垒情况

2006年我国对茶叶出口经营权放开后,茶叶出口配额管理随之取消,届时大批内贸生产、流通企业会期待进入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极可能会一哄而上,出现“自相残杀”的局面,使茶叶出口价格可能急剧下降,让进口国坐收渔利。

而进口国对于我们的产品出口,也不会照单全收。

将是以日益苛刻的各类技术标准阻挠、限制我们产品的进入。

近年来,随着带有技术壁垒倾向的国外市场准入标准不断实施(以发达的进口国和地区为主),对我国向部分地区的茶叶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我国出口欧盟地区的茶叶明显减少。

与2000年相比,至2004年我国出口欧盟茶叶量和出口金额分别下降了22.3%和17.3%,至今仍处于下滑的状况中,究其原因,不断更新的市场准入标准的实施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目前欧盟的准入标准要求在世界范围内是属于最严格的,欧盟指令中涉及到茶叶指令共有13项,这13项指令涉及到的内容都是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的指令。

许多标准采用分析仪器检测低限LOD作为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此外,针对我国常用农药也规定得很严格,如2000年6月22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指令2000/42/EC将氰戊菊酯最新欧盟限量提高到0.05mg/kg,远远高于我国的0.1mg/kg,这是导致我国茶叶的氰戊菊酯超标率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因素,也造成了我国出口欧盟茶叶的首次剧跌。

2002年12月16日颁布的新标准中将乐果由0.2mg/kg变为0.05mg/kg,是我国指标的两倍,同时还新增加了农药生产中使用的增效剂,如S-421(八氯二丙醚)0.01mg/kg、阿维菌素0.02mg/kg等严格的限量标准。

2003-2004年,欧洲几乎全面禁止了对我国农残问题突出的乌龙茶的进口。

欧盟的指标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具有明显的技术壁垒倾向。

表现在:

(一)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种类多,同时指标的设置显著提升

欧盟所颁布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茶叶指标的目前已达189种,一些农药指标的设置,已降为原有指标的1%~10%,更有超过85%的指标采用仪器检测低限作为标准规定,即要求分析仪器不得检出,而其中有大部分是我国目前技术水平尚无法检测的。

(二)指标涉及面广

指标涵盖了在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农药类型,也包括了在农药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产品增效剂等化学品。

在全部指标中,有相当部分是欧盟各国已停产,而欧盟以外地区尚在生产使用的农药,其中有许多农药残留指标是我国目前技术水平正进行实验方法分析,尚无法应用于茶叶产品检测。

(三)对农药指标要求有针对性地不断更新

突出地表现在近年来,当我国茶叶行业经过艰难地调整,花费巨大的代价适应了欧盟实施的一些准入标准(如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等)后,新的标准要求又再次出现,自去年起,欧盟提出了严格的硫丹限量指标,将残留限量从30mg/kg调整为0.01mg/kg,这是我国茶叶生产者将面对的、新的严峻局面。

这一农药作为广谱的杀虫剂和原有农药的替代品,目前被广泛应用于我国茶叶生产中,其降解时间较长,在欧盟实施标准的起始时间前,尚不能满足新的限量要求。

虽经我国茶叶专家据理力争,改为以一个暂时性标准作为缓冲期过渡,但今后的生产仍然要面对类似的、新的变化。

可以确定,这些标准制定时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摄入毒性分析,具有明显的技术壁垒性质,存在不合理因素。

欧盟每年产茶季节修订农残限量标准,这与CAC法典制定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的依据——风险评估不一致。

同时也与SPS协定中的第4条“等效性”以及TBT协定中“2.4”对国际标准的“认同性”不吻合。

也未实施TBT协定的2.5中的“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没有按2.12规定给各成员国“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这些也正是我国可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出要求,按TBT协定的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有关规定解决。

2005年5月3日和6月2日,欧盟先后发布了G/SPS/N/EEC/260和G/TBT/N/EEC/85通报,将硫丹排除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件1中,取消了此活性物质的授权,两项通报的拟生效期均为2005年8月1日。

根据相关通报G/SPS/GEN/557的规定,该两项通报生效后,硫丹在产品中的MRL将按照0.01mg/kg执行。

硫丹是一种具有杀螨作用的有机氯类广谱杀虫剂,在茶园中应用比较广泛。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硫丹在茶叶中的每年推广使用量为40吨左右,应用面积50万亩次。

此次欧盟撤消硫丹登记的260指令即将对我国相关产业产生的重大影响。

如果处置不当,我国茶叶出口将又一次遭受由于农药残留过高而引起的贸易壁垒。

同时欧盟的新指令,具有壁垒的扩散效应,往往引起其它国家的效仿。

从近年来我国茶叶生产的情况分析,出口欧盟茶叶所面对的技术性壁垒是无法避免的。

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会出现暂时的、部分的茶叶出口被动局面,所采取的对应措施,是在生产中调整农药产品,这需要付出信息传递、调整时间和资金投入为代价,对出口市场销量和声誉也有影响。

由我国近年茶叶出口的情况看,长期影响会更多体现为因检测费用、贮运时间等影响,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由此制约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我国绿茶出口对日本茶农带来了冲击,日本采取了类似原产地保护的措施,蒸青茶在市场上出售时必须标明产地,经销商不敢将中国生产的蒸青茶拼进日本本地生产的蒸青茶销售;加上日本经销商对我国蒸青茶生产情况了如指掌,销售多少,进口多少,随时要货,不搞库存,增大了我国蒸青茶的库存压力;同时日本也开始实施技术壁垒,保护本国茶农利益,提高对出口到日本茶叶农残要求。

日本在2006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卫生法,不仅将茶叶设限农药数量增加到214种,还规定设限外的500多种农药残留以“一律标准”严格要求,即统一以0.01mg/kg为限量,同时将检测茶汤的方法由原先采用的茶汤检测法,修改为更严格的试剂直接提取干茶法。

此“一律标准”将增大我国出口日本茶叶检出农药的几率,并成为违禁的理由追究出口企业。

但日本的准入标准制定有相对的合理性,并非不能达到。

只要产茶地区认真执行无公害标准,基本上就能符合出口日本的要求。

其障碍主要在于日本的准入标准规定了产地登记措施,注重过程管理,强调有齐全的档案记录备查,与我国现有的生产方式有不适应之处。

这给出口企业的管理带来了难度,增大了生产成本。

七、我国茶叶及其制品标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标准现状

随着标准化生产的逐渐普及和质量意识的深入,茶叶生产规范和产品标准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的涉及茶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超过470余项(其中国家标准85项和行业标准58项,涉及产品质量的标准39项,技术规程8项,方法标准81项,物流标准2项,基础标准13项)。

茶叶标准的数量是较庞大的。

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不断发布实施的同时,安全卫生质量尤其受到了重视,这一点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茶农业行业标准中得到了很好体现。

近几年来,我国对茶叶感官品质、卫生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了大量研究,制定了《无公害食品茶叶》标准,对农药残留规定了13项,其水平已高于FAO和日本标准和国际标准,也已与欧盟标准相当,A级绿色食品茶叶的标准已高于国际和欧盟标准,AA级绿色食品茶叶和有机茶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均为LOD级(即为仪器对农药的检测极限)。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新的茶叶卫生国家标准开始实施,标准主要农药残留数据与CAC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不少指标远低于无公害食品的要求。

在我国,申请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茶标志的产品不断增多。

茶叶指标评价可分解为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安全指标三部分。

2004年颁布的NY5244-2004《无公害食品茶叶》标准规定了水分、灰分、水浸出物等3项理化指标和铅、联苯菊酯等9项安全指标。

从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来说,我国标准已处于国际水平。

部分标准如GB18650-2002《龙井茶》更是代表了世界绿茶的先进水平。

对于安全指标,目前NY5244-2004《无公害食品茶叶》中涉及到的氯氰菊酯、敌敌畏、杀螟硫磷等农药残留指标都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有毒有害元素中主要涉及了铅、铜和氟化物。

NY659-2003《茶叶中铬、锅、汞、砷及氟化物限量》中规定氟化物含量≤200mg/kg,目前我国茶叶生产中基本没有氟超标现象。

另外还有有害微生物,由于茶叶属于干燥食品,而且所含蛋白质较少,不具备提供微生物生长的条件,主要在加工过程中存在污染的可能,所以国内外涉及微生物的要求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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