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类矿山开采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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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类矿山开采安全规程
盐类矿山开采安全规程
1.1盐湖开采
1.1.1盐湖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的地点,应设立明显标志;
——采坑深度超过1m时,距采坑边缘1.5m范围内,不应站人或停放设备;
——盐层松软的再生盐产区,车辆驶入之前,应查明盐层的承载能力。
1.1.2在盐湖内进行手工开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夏季应采取防暑措施;
——两人同时在同一盐槽内作业,其间距应保持在2m以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胶靴、墨镜和凉帽。
1.1.3采盐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盐船的长宽比、型宽与型深比,应符合有关船舶设计规范的规定;
——采盐船的初稳心高度,应在1.5m~3.0m范围内;
——采盐船的液压传动系统,应保证各系统均可自动调节超压泄荷,实现恒扭矩无级变速,油泵在零流量时起动,保证主机安全运行;
——非自发电的采盐船动力电缆,应选用符合GB5013.1、GB5013.2规定的YC、YCW型电缆;
——采盐船所选用的电器设备、元件,应具有防潮性能;
——采盐船甲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1.1.4采盐船绞车应符合JB8516的有关规定;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有关规定;采坑两边的缆机桩,应具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1.1.5采盐船采掘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盐船动力电缆的铺设应规范,并留有较长余量,防止过紧拉断或被采盐船、运盐船碰挂损伤;
——采坑的水深,应不小于采盐船设计吃水深度的1.3倍;
——绞吸式采盐船,绞刀应至少没入水中3/4;
——采掘原盐层,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
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链斗出轨、断链或绞刀卡死;
——采掘工作中横移缆绳应松紧适宜;横移绞车的转速应根据采掘量及盐层的松软程度确定,防止缆绳过紧造成断绳;
——链斗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桥身振动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破碎机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碎机电源后,进行处理;
——每2h检查一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现台车行程与指示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桩;
——梭式输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仓前,应发出警号;
——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过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1.1.6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1.1.7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本标准1.3.1和1.3.2的有关规定。
1.1.8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盐管路每隔100m~200m,应设一事故处理用的三通管;
——输盐管路,应每年旋转一定角度;
——管路支座基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水泵加盘根或维修时,应断开电源。
1.1.9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盐船运输的航道和码头,应根据盐湖开采的总体布置,综合考虑供水、供电、维修、盐湖补水条件等,进行合理规划;
——航道宽度应为运盐船宽度的5倍~6倍;
——航道水深应不小于1.5m;
——应及时清理和打捞航道中的漂浮物;
——码头船坞的设置,应考虑运盐船的卸盐方式;
——港池应具有船舶调头、会船安全作业的最小水域;
——码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运盐船应达到船舶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
——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
——运盐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安全航速的确定,应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m;
——运盐船进入采区,应减速行驶;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嘹望,减速行驶,并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系;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不应进港;
——运盐船卸盐时,绞车钢丝绳和驱动齿轮旁,或卸料输送机机架上、下方,不应有人;
——运盐船卸盐完毕,方可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不应带料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
1.1.10采用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输卤盐,应遵守本标准1.3.4的有关规定。
1.1.11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
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1.1.12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并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1.13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
夜间作业时,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1.1.14矿堆和尾盐矿堆,应分层堆排,分层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过60°,分层排放不宜超过2个分层,并留有20m宽的安全平台。
1.1.15任何人均不应在矿堆和尾盐矿堆上或下方停留。
1.2钻井水溶开采
1.2.1钻机选型应综合考虑矿层埋藏深度、钻井方式、井身结构等因素,以保证钻井施工安全。
1.2.2井架及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主要部件不应有裂纹和严重锈蚀、变形、弯曲;
——螺栓、螺帽及弹簧垫圈应齐全;
——基础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其平面误差应不大于3mm;
——底座四角高差应不大于3mm;
——绷绳数量、直径、方向,应按所选井架出厂规定考虑,用正反螺栓绷紧,与地面呈45°;绷绳坑大小和深度,应根据井架负荷及土质差异计算确定。
1.2.3装、卸井架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遇大风(6级以上)、暴雨(雪)、大雾及无充足照明的夜间,不应进行井架装、卸作业。
1.2.4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配电设施距井口应不小于30m;
——线路不应有裸线及漏电现象;
——供电线路应合理布置,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
——架空电力线与井架绷绳应至少相距3m,并不应在绷绳上空交叉穿过;
——架线高度应保证汽车和特种车辆安全通行;
——井架应采用电压不高于36V的低压防爆灯照明。
1.2.5指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独装在专用仪表箱中,不应与井架接触;
——与传感器处于同一水平,并尽量与司钻视线相平;
——指重表、灵敏表和自动记录仪,仪器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三者的读数应一致,若有偏差应及时调整。
1.2.6绞车卷筒、转盘面水平误差应小于1.5mm;链轮中心偏差应小于2mm;皮带轮中心偏差应小于3mm;井口、转盘、天车,三者中心偏差应不超过10mm。
1.2.7穿钻机游动系统所用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前消除应力,防止大钩扭劲;
——直径应与钻机型号相匹配;
——长度应保证大钩放至转盘面时,卷筒上仍留有一层零2圈以上的钢丝绳;
——死绳端应在死轮上缠绕2圈~3圈,并用相应尺寸的专用绳卡卡牢,两绳卡之间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特殊绳头卡固,可视实际情况调整距离;
——按GB/T5972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报废。
1.2.8中深井每作业2井次、深井每作业1井次,应对钻机提升系统(天车轴、游车轴、大钩、钩销、水龙头提环及其销等)至少进行一次探伤。
1.2.9防碰天车、水龙带保险绳、吊钳尾绳、钢绳固定绳卡等,均应按规定装设,并经检查合格。
1.2.10采用柴油机作钻井动力时,应安装消声器。
1.2.11钻井、修井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人员上井架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所带工具、棍类物件应装好绑牢;
——处理卡钻时,不应使用吊钳进行倒扣;用转盘强行倒扣时,应把方补心连接螺栓上紧,再用绳索固定在方钻杆上;吊卡不应挂在吊环上;应绑好耳环,插好大钩锁销;
——防碰天车装置应定期检查,经常处于灵活状态;起下钻时,操作人员应注意游动滑车上升情况,并与井架工保持联系;
——检查钻机、传动部分、柴油机设备时,应停车或有专人监护离合器开关;
——上提解卡时,上提力应在井架提升系统允许负荷和所使用钻具允许屈服极限范围内;已磨损的钻具,应降低级别使用;上提钻具之前,应对井架、绷绳及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强行转动钻具时,不应超过钻杆允许扭转圈数,并控制倒转速度,防止钻具扭断或倒开;倒扣时,井口工具应绑牢,除司钻及指挥人员外,无关人员应撤离操作平台;
——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毒面具、排风扇等),并有专人监护;
——有易燃气体的作业场所,不应吸烟,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井口应安装防喷装置,并采取相应防喷措施。
1.2.12水溶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装置中的管汇,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直缝管或螺旋管;
——管道阀门的耐压等级,应满足开采压力要求;
——井口装置中的各组件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作业场所应有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地面应防滑;
——在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的地点(井口、卤池、取样阀等)作业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1.2.13采输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卤工艺管汇、输卤管道的耐压等级,应满足使用压力要求,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采卤工艺管汇应按输送介质的不同,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管汇的识别色,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严格按工艺、设备的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正常生产时,应定时观测记录卤井、机电设备运行的电流、电压、电机温度、压力和流量、卤水浓度和温度等参数;特殊情况应加密观测记录次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汇报;
——单井生产正、反循环和多井连通生产注、出水井的倒换等工艺技术的改变,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夜间进行操作井口装置、检修管道和阀门等野外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且不应单人作业;
——井口装置、泵、工艺管汇、输卤管线等采输卤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1.2.14生产采区的建设,应根据建构筑物、交通、水体等的保护等级,留设相应的安全距离。
钻井水溶开采的最小安全开采深度,应根据矿区地质、矿床条件和开采工艺确定。
井组之间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保安矿柱。
1.2.15井盐矿山应设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每半年至少对矿区范围的水质(主要是含盐量)进行一次检测。
1.2.16对岩层破碎、采空区很高、采深不大等易发生地表沉陷和位移的矿区,应进行地表沉陷和位移监测。
在地表可能或已有沉降、位移的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应急预案。
1.2.17不用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报废井,应作彻底封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