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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规范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规范

GB/T××××——××××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

 

××××——××——××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治理委员会公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

李尧天、于美芝、付斌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规范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乡镇和村级商业零售网点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治理的差不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投资主体设在乡镇和村里的各种零售业态的经营机构组织。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23650—2009超市购物环境

SB/T10393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GB/T22658—2008流通合作组织分类

SB/T10426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T21721—2008农产品销售现场危害治理技术规范

GB/T21720—2008农贸市场治理技术规范

GB/T22502—2008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差不多要求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

指由各种经济成分各种投资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布局,设在乡镇和村里的从事商品零售、餐饮及对零星分散农产品购销业务的经营组织机构(店铺、社、站和交易市场等)。

3.2村级商业零售网点

指设在行政村或大自然村,以本村居民为要紧购销服务对象的农家店,村级综合服务社等。

注1:

农家店是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按照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设立的。

注2:

村级综合服务社是指符合GB/T22658——2008《流通合作组织分类》D3特点的经营组织机构。

3.3乡镇级商业零售网点

指设在乡或镇上,以全乡(镇)居民为购销服务对象的乡镇级农家店,基层供销合作社(乡级综合服务社)、农贸市场等。

3.4农村生活消费品零售网点

指设在乡镇和村里从事生活消费品零售的经营机构。

3.5农村农副产品购销网点

指设在乡镇或村里既向居民零售从外地进货的农产品,又收购当地小宗、零散农副产品地产地销和向外地批发、配送的经营机构。

3.6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

设在乡镇和村里,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种子、饲料、兽药、小型农机具及配件销售的经营机构。

3.7乡村餐饮业网点

指设在乡集镇和村里,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主食、菜肴、饮料、餐饮场所和餐饮设备的经营机构。

3.8乡村综合服务网点

指设在乡镇或村里,在同一条街或同一场院内,同时设有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农副产品、餐饮等经营单元,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治理和统一开发的商业经营场所和经营组织。

4、农村商业网点的分级和分类

4.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按经营服务责任区域可分为村级商业零售网点和乡级商业零售网点。

4.1.1村级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宜在20——200㎡之间,可称微型商店。

具体到某村,可按人均商业用地面积1㎡运算。

(产业集团村例外)

4.1.2乡镇级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宜在200㎡——2000㎡之间。

(旅行区和经济发达区例外)

4.2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的分类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按业种和经营的商品大类可分为:

农村生活消费品零售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4);农副产品购销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5);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6);乡镇餐饮业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7);乡村综合服务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8)。

乡(镇)整体上,这五大类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布局齐全。

(非农业区除外)

5.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设施配置差不多要求

5.1营业场所建筑设施及环境要求

5.1.1农村各类商业零售网点都应建成安全、方便、卫生的营业场所。

5.1.1.1顶棚、墙壁、地面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5.1.1.2地面要硬化、平坦、不起尘、便于清扫、保持清洁。

经营餐饮、水产、食品等网点,地面还要便于清洗,无积水。

5.1.1.3墙壁和顶棚的电源线应采纳暗装或套管明装,要符合消防法的要求。

在墙上或顶棚上进行广告布景等装饰的,应考虑墙壁和顶棚的承重力。

5.1.1.4营业厅室要通风、明亮。

5.1.1.5各类零售网点的营业场所都应留有通道,营业面积小于200㎡的,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0.9米以,营业面积200㎡以上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米。

通道地面要防滑。

5.1.1.6食品和餐饮零售网点的经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2营业设施设备配置差不多要求

5.2.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依照所经营商品种类、经营规模、经营业态、交易方式等因素配置足够用于商品陈设、展现、保质、计量和便于顾客选择、试穿、试用、结算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5.2.2经营场所配置的长度、重量、容量、时刻等计量器具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3各类零售网点都应配置与其经营商品种类、规模、经营业态相适应的、电脑、POS机、条码扫描设备和数字智能终端等信息硬件设备,安装相应的商品进销存治理软件。

经营面积在1000㎡以上的大中型商店,应配备能够刷卡结算的POS系统设备。

5.2.4乡镇级农产品经营网点应配置相关质量安全的检测设备和设施。

5.2.5乡镇级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应配置与测土施肥、配方用药等农技服务相关信息设施设备。

5.2.6乡镇餐饮业网点设施设备应符合SB/T10426餐饮业开业专业条年和技术要求中有关规定。

5.3消防设施设备要求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或消防器材,并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6、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经营治理要求

6.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合法经营,依法取得经营商品的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法律禁止经营的商品。

6.2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宜以连锁经营为主

6.2.1鼓舞都市商业连锁企业下乡镇开直营店,由总部统一经营治理。

6.2.2鼓舞都市商业连锁企业下乡、村改造农村商业零售店铺进展加盟店。

统一经营,统一配送。

配送率要达到60以上。

6.2.3鼓舞供销合作社进展乡级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支持农村零售店铺自愿组织或加入乡镇级综合服务社以及区域性采购联盟等流通合作组织,开展自愿连锁。

6.3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经营业态应因地制宜,鼓舞创新。

本规范举荐下列经营业态:

6.3.1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简称超市),是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

超市按营业面积分为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6000㎡以上)标准超市(营业面积在6000㎡以下)小型超市(营业面积在1000㎡以下)、微型超市面(营业面积在100㎡—200㎡之间)。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宜选择小型和微型超市业态。

超市按商品经营结构可分为综合超市和各种专业超市。

6.3.2便利店

便利店是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要紧目的零售业态。

营业面积在100㎡左右经营商品品种在3000种左右,许多于2000种,还应提供、复印、冲照片、代售卡、邮票、报纸杂志、网上购物、购物等多种代理服务。

6.3.3专业店

专业店是指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营业面积依照主营商品特点和规模而定,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的售货方式,从业人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乡镇一样应设农资专业店、家电专业店、服装鞋幅店、医药店、书店等。

6.3.4仓储会员店

仓储会员店以会员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仓储会员店采取原包装陈设、自选式销售方式。

设有停车场。

是乡镇级农家店或乡镇级综合服务社可采纳的业态之一。

6.3.5餐饮店

餐饮店是指通过即时制作、现做现卖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饮料、食品、菜肴、消费场所的设备的零售业态。

包括饭店、餐馆、面馆、茶馆等。

6.4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商品质量治理要求

6.4.1应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治理。

6.4.2经营食品的零售网点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

具体要求见附录A中的A3。

6.4.3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的商品质量治理具体要求见附录B中的B4.3。

6.4.4农产品经营网点的商品质量治理具体要求见附录C。

6.5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物价治理要求

应执行国家价格治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6.6农村商业零售网点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具有与经营的商品相适应的文化和商品知识技能、诚实守信,无传染性疾病。

具体要求分别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6.7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经营设施布置与商品陈设要求。

6.7.1依照商店规模、经营范畴、按商品性质用途划分若干售货单元,不宜将互相串味、污染和可能改变商品使用性质的相克商品毗邻布置。

专门是要将农药、化肥、农产品和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6.7.2超级市场的布置要求要符合GB/T17110附录A2的规定;用柜台售货方式的商店布置要符合GB/T17110附录A1的规定;专业店的布置要求要符合GB/T17110附录A3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食品经营规范

A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具备条件

A1.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陈设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A1.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设备设施布局合理。

A1.3具有明白食品安全的经营治理人员和保证所经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A1.4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此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A2禁止经营的食品

A2.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A2.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A2.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A2.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光性状专门的食品。

A2.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A2.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A2.7被色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A2.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A2.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A2.10国家为防病等专门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A2.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A2.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A2.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情形下能够连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A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

A3.1应建立全员学习培训制度、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A3.2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品食品工作。

A3.3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十品安全治理人员。

A3.4应当建立供货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

A3.4.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证照齐全,方准入供货。

A3.4.2食品经营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储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舞食品经营者采纳先进技术进行查验记录。

A3.4.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留存所属相关经营单位备查,也能够采纳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A3.5应当建立食品经营流程治理制度。

A3.5.1食品贮存、运辅、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要保证食品随时都处于保证安全的温度,温度环境。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陈设。

A3.5.2食品经营者应该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A3.5.3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空间隔离等专门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A3.5.4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A3.5.5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义务。

鼓舞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专门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A3.6应建立食品经营岗位责任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A4食品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的治理义务。

A4.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A4.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治理责任,签订责任书。

A4.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A4.4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差不多情形,要紧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A4.5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治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A4.6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的信息。

A4.7发觉不具备经营食品资格的经营者,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觉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禁止,并赶忙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形。

A5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发觉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赶忙对该食品停止出售,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出售和通知情形,将有关情形报告辖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赶忙采取封存等操纵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小时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鼓舞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A6物价计量治理要求

A6.1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查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数量应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

A6.2执行国家物价治理政策,所有商品都要明码标价。

A7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经营规范

B1经营场所要求

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应具有与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大类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业场所。

经营场所宜设在建筑物一层,要与居民生活区分开、要与食品经营场所分开。

B1.1乡镇级农资零售网点的经营场所应分设顾客接待室(农友之家),商品展现室(厅),库房或储备场地。

营业面积宜在60平方米以上。

B1.2村级农资零售网点至少应有两室,将顾客接待与商品陈设和储备场地分开。

营业面积宜在30平方米以上。

B1.3新建农资零售网点宜选址在交通方便,农资需求量大,人口在千人以上的大行政村。

B1.4经营场所地面要硬化,店内通风明亮。

B2设施和设备要求

B2.1所有农资零售网点都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消防设施,并保证完好有效。

B2.2所有农资零售网点都要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有关规定定时送检。

B2.3乡镇级农资零售网点应自备或稳固租赁配送车辆。

B2.4乡镇级农资零售网点应配置、电脑、POS机、条码扫描设备和数字智能终端等信息硬件设备,安装相应的商品进销存治理软件。

经营面积在1000㎡以上的大中型店,应配备能够刷卡结算的POS系统设备。

还应从配方用药,提高肥药使用效率的需要动身配备相应检测设备。

为满足顾客进行农技农资、农产品市场咨询的需要,还应配备农技双连锁视频传媒系统设备。

村级农资零售网点也应配备等通讯设备,逐步推行信息化治理。

B3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躯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通过半年以上的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诚实守信。

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

B4经营治理差不多要求

B4.1守法经营有符合当地政府规定要求的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农资商品经营资格,证照齐全。

禁止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

B4.2商品要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B4.3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及供货商进行登记,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证照齐全,方准入供货。

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把经销的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等各类农资商品供应的厂名、厂址(或场名场址)、生产许可证、登记证、批准文件、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如实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储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鼓舞和提倡采纳先进技术进行查验记录。

实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农资零售网点,能够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商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将有关资料复印给农资零售网点备查,也可采纳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零售网点经营的化肥、农药、兽药和种子应100%由总部配送中心配送,自采需经总部批准,并要自己进行查验和记录。

B4.4对销售的农资商品实行质量承诺,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放质量信誉承诺卡。

发觉有问题商品要及时召回,造成缺失的要依法赔偿,兑现承诺。

B4.5对经营的农资商品所作店内外广告,要如实标明产地、成份、含量、性能、不夸大产品使用成效。

B4.6公布连锁总部投诉,同意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B5服务要求

B5.1应提供预约订货、购货、便利装车、拆整卖零、送货上门、旺季延长营业时刻等便民服务。

B5.2参与测土配方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农资商品新品种试验、示范,为农民提供科学配方施肥服务。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农产品经营规范

C1从事农产品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C1.1具有与所经营的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和经营业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C1.2具有与所经营的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和采纳的经营业态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C1.3具有与所经营的农产品的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C1.4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合法证照。

C2经营场所环境要求

C2.1经营场所的营业厅(棚)、室宜为单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的一层。

厅、室内通风、明亮。

C2.2经营场所地面应硬化、平坦、易清扫、水产和生鲜肉类营业区域的地面和墙裙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C2.3营业场所应留充分的通道,以保持通道的通畅。

营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营业场地,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9米,农贸市场和超市通道应不小于1.5米。

C2.4营业厅(棚)室内货位布置,应按农产品类别分区陈设,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类、水产类、粮食类、花卉类等陈设区之间宜设通道分开。

熟食应设专柜、专部,将之与生鲜农产品严格分开,以防交叉污染。

C3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C3.1陈设、贮藏、包装、运输设施设备。

C3.1.1农产品经营网点都应有与所营的农产品类别、规模、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商品陈设、贮藏、包装、运输设施和设备。

C3.1.2经营需要冷藏保鲜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应配备冷藏设施。

无自备冷藏设施能力的小店铺,能够租用。

C3.2检则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C3.2.1乡镇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或经营农产品的超市,应配置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

C3.2.2从事蔬菜、水果经营的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C3.2.3从事水产品经营的应配备检测甲醛、水质的检测设备。

C3.2.4从事畜禽产品交易的应配备检测肉类兽药残留含量和注水含量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C3.2.5其他应具备的检测设备。

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托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C3.3信息技术设施配置要求

C3.3.1农贸市场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信息服务设施,以便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形,与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C3.3.2农贸市场应设有电子信息公布公告栏。

C3.3.3经营农产品的超市应有足够用和适用的POS系统设施设备。

C3.4消防设施设备要求

所有农产品经营网点,都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保证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C4经营治理差不多要求

C4.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

C4.1.1不得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C4.1.2农贸市场要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对不能出具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的,要将该农产品自行抽查检测或托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并要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超市等农产品经营网点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登记制度,经检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C4.1.3农贸市场应建立入市销售商品的人员进行登记治理制度,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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