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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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市场主体遵纪守法、严格履约,推动建设规范有序、诚信公平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的通知》《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淮安市审批服务嵌入式监督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械制造、设备供应、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参与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纳入省水利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考核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将考虑相关因素。

其它园区或融资平台实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所称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淮安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对参与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利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按照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协助省水利厅开展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参与有关信用评定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以及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记录;

(六)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江苏省“e路阳光”综合监管平台(淮安)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中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八)其它应当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的信息。

第六条信用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自主填报,其中已经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可通过建立链接或自动获取等方式填报。

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从业单位在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可视情况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

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在省、市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信用档案,以满足(适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需要。

第九条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建立信用档案后通过江苏省水利厅指定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报名。

参加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建立信用档案后通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报名。

第十条根据水利部相关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应当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

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部门在上述工作中可采取限制性措施。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查询相关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有无行贿、受贿行为记录,以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承诺的真实性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向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市水利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从业单位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奖励、处罚、通报等信息,或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通报等信息及时在市水利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淮安市红黑名单信息公示专栏”(链接)或“淮安市告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栏”(链接)中公示,并将相关信息运用到信用管理工作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从业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报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机构,经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履约考核分省水利重点工程和市、县(区)水利工程分别进行,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审核。

承担需省级及以上立项、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单位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执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的通知》。

履约考核或审核时应结合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江苏省“e路阳光”综合监管平台(淮安)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中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市、县(区)水利工程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总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70分)和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机构评分(30分)组成。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初评评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市水利局。

各单位报送履约考核结果时应当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同时将项目本季度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江苏省“e路阳光”综合监管平台(淮安)组织的相关巡查、检查、稽察、通报、标后监督、预警及处置(整改)等材料扫描件一并上传。

逾期未报的项目不列入考核。

第十五条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结合该季度相关巡查、检查、稽察、通报、标后监督、预警及处置(整改)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考核等次,市水利局根据项目法人和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机构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淮安水利网》上公示和发布,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一般评为“优”等次;

(二)评分在80~89分的,一般评为“良”等次;

(三)评分在60~79分的,一般评为“中”等次;

(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一般评为“差”等次。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七条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E级等七个等级。

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

第十八条市水利局设立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局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核定工作主要分信用档案资料整理、评审组查阅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三个步骤。

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群众来信来访等情况;

(四)省、市有关部门公示的奖惩情况,市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在淮安市境内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在全部履约合同中,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六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7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A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AA级;出现一个“差”的,评为B级。

(二)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四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80%及以上,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四)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以上,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B级。

(五)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40%以上,出现一个“差”等次的;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均为“中”的,信用等级为C级。

(六)两个项目合同中各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参加AAA级信用等级评定时,应当具有承担三个投资额(其中施工投资额指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其他从业单位参加AAA级信用等级评定时,应当具有承担三个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在三个不同项目合同均出现一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合同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三)被“信用中国”等相关信用管理网站列入黑名单的;

(四)在外市或者外行业被公示或者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无失信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个数不足四个的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考核等次达到三个“优”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考核等次达到两个“优”,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为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三)考核等次均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考核等次均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考核等次有一个“差”的,信用等级为D级;

(六)考核等次有两个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级为E级。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的通知》和省水利厅发布的江苏省水利建设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的由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未发布之前执行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建设主体信用等级。

对于首次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的由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已有省水利厅评定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省厅等级)的,按省厅等级认定。

无水利部、省水利厅信用等级评定的,按B级认定。

第二次及以后参与本市水利建设市场施工招投标活动时,已经有市水利局评定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市局等级)的,按市局等级定级;若无市局等级则按B级定级。

第二十六条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若同一工程或同一单位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等级上调,不重复上调)。

(一)获得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

(二)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别)的;

(三)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的;

(四)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

(五)获得市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

(六)获得市水利局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类(含市级优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防汛抢险等)表彰的。

以上

(一)至(五)各奖项可根据评选周期确定信用等级上调年限,累计最多不超过3年应用期。

(六)奖项不超过1年应用期。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利局将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市水利局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市水利局在《淮安水利网》上公布。

从业单位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利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水利局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水利局将把信用等级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水利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评判依据之一。

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5%~10%。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100%;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5%~90%;

(三)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75%~80%;

(四)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

(五)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40%~45%;

(六)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5~20%;

(七)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从业单位,市水利局依法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淮安市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项目投标人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值。

分值权重和具体执行时间以省水利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据本细则将其信用等级降为E级。

第三十四条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处罚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E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

信用修复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承担我市水利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必须在C级及以上。

对AAA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第三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三十七条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三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淮水基〔2018〕24号)“九、信用管理”中与本细则不相符的规定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施工单位)

2.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监理单位)

3.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勘察设计单位)

4.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材料或设备单位)

5.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质量检测单位)

6.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招标代理单位)

附件1

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

(施工单位)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100分)

评分内容及依据

1

合同履约总体情况

10

根据合同履约总体情况酌情赋分

2

项目经理出勤及履职情况

10

对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标后监督、履约考核等情况,对项目经理出勤不低于80%,履职情况良好的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3

主要技术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10

对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标后监督、履约考核等情况,对列入标后监督平台考核的主要技术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良好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4

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

5

根据规程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酌情赋分

5

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

5

根据规程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酌情赋分

6

合同工期履行情况

10

根据合同工期(含工期变更)与实际工期执行情况、工程序时进度安排等情况酌情赋分

7

工程质量管理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10

工程质量管理及工程实体质量满足合同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8

工程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情况

5

工程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措施切实可行且落实到位,无投诉和行政处罚情况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9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0

施工现场各项安全制度及施工方案落实到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0

按项目交纳工伤保险情况

3

已缴纳工伤保险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11

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工资支付等相关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

4

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已设立、工资支付等相关农民工权益保障满足相关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12

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和效果评价

8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和安全文明措施的落实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有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文明施工环境和保障施工安全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3

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

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档案资料制备、收集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整编归档及时,管理有效,数据齐全准确,真实可靠,能反应工程实际情况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4

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通报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奖励或表彰情况

加分项,最高可加5分,但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15

相关部门公布或通报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

扣分项,最高可将总得分扣至0分,其中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每有一条扣0.5分,严重不良行为每有一条扣10分。

附件2

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

(监理单位)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100分)

评分内容及依据

1

合同履约总体情况

10

根据合同履约总体情况酌情赋分

2

总监出勤及履职情况

10

对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标后监督、履约考核等情况,对总监出勤及履职情况酌情赋分

3

主要监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10

对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标后监督、履约考核等情况,对主要监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酌情赋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及执行情况

8

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上述各项工作执行情况良好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

安全控制情况

8

根据监理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安全控制效果明显,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6

质量控制情况

8

根据监理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采取旁站、见证、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方法,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图纸、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要求,质量评定及时,质量控制效果明显,未发生质量事故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7

进度控制情况

8

根据监理及施工合同规定,及时审批、检查、分析施工进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出现进度滞后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8

投资控制情况

8

根据监理及施工合同规定,及时做好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的协调和审批,工程费用索赔等工作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9

信息管理情况

5

根据监理及施工合同规定,对工程施工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及时编制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0

合同管理情况

10

根据监理及施工合同规定,能有效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处理合同问题,处理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良好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1

组织协调情况

5

根据监理及施工合同规定,协调参建各方,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及时解决各种争议和矛盾,协调能力强,效果显著,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条件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2

监理抽检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5

根据监理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项目和频率开展监理抽检工作,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进行平行检验的范围、项目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所监理工程质量满足工程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3

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5

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档案资料制备、收集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整编归档及时,管理有效,数据齐全准确,真实可靠,能反应工程实际情况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14

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通报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奖励或表彰情况

加分项,最高可加5分,但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15

相关部门公布或通报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

扣分项,最高可将总得分扣至0分,其中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每有一条扣0.5分,严重不良行为每有一条扣10分。

附件3

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主要指标

(勘察设计单位)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100分)

评分内容及依据

1

合同履约总体情况

10

根据合同履约总体情况酌情赋分

2

合同进度及工期控制

15

对照合同计划进度及节点,各节点工作及设计报告如期完成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3

勘察设计报告编制质量

15

勘察设计报告章节完整、编制规范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4

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15

工程勘察设计经济、合理,方案比选充分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

投资概算编制

5

投资概估算准确,无编制错误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6

招标服务

5

招标图纸及技术条款满足招标工作计划,深度满足招标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7

施工图纸

10

施工图纸供应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深度满足招标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执行相关强制性条文情况良好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8

勘察设计质量及设计变更管理

10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减少设计变更管理,对必须变更的项目认真执行水利部设计变更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设计变更报告深度满足变更项目审批需要,设计变更服务及时,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9

勘察项目设计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5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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