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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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sforsecond-handcarcirculationenterprise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机动车拍卖规程(SB/T10691-2012)。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二手车 usedcar
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3.2 二手车交易usedcartrade
是指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
3.3 二手车经销公司usedcarsales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的企业。
3.4 二手车拍卖公司usedcarauction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企业。
3.5 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usedcarbroking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形式为代购、代销、寄买、寄卖、代办手续等。
3.6 二手车交易市场 usedcartrademarket
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企业。
4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4.1 设立
4.1.1 选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4.1.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4.1.3 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1.4 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4.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4.2.1 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4.2.2 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
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4.2.3 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2.3.1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
4.2.3.2配备3台以上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能够查询车辆的基础参数,以及同时期、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查询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
4.2.3.3设立电子排队叫号系统。
4.2.3.4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
4.2.3.5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2.3.6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4.2.4 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标识明显,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车辆展示销售区域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4.2.5 设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配备核对证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
4.2.6 设置专用试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2.7 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2.8 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
4.2.9 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
4.2.10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
4.3 人员
4.3.1 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
4.3.2 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4.3.3 配备三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
4.4 经营管理
4.4.1 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
4.4.2 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 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4.4.3 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
4.4.4 能够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
4.4.5 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4.4.6 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
4.4.7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4.8 建立和实施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并设有交易纠纷调解机构。
4.4.9 建立和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引导驻场企业诚信经营。
4.4.10 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4.11 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综合服务能力。
4.4.12 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戴工作卡。
4.4.13 依法纳税,并有义务协助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向交易方以及驻场企业征收税款。
4.4.14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
4.4.15 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5. 二手车经销公司管理规范
5.1 设立
5.1.1具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5.1.2 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售后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
5.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5.2.1 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
5.2.2 设有车辆检测、整备以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工具、设施、设备与工位。
a) 配备3台以上漆面涂层测厚仪,通用或专用电控系统解码器、举升机等车辆检测设备。
b) 配备车辆清洁、抛光等车辆整备设备。
c) 具备能够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设施设备。
5.3 人员
5.3.1 具有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5.3.2 5名以上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
5.4 经营管理
5.4.1 收购车辆,应按照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 不属于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5.4.2 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
b)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c)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4.3 不得调整和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的车辆应注明。
5.4.4 在完成收购后及销售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未经整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向最终用户销售。
5.4.5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辆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
《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标明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真实、清楚。
5.4.6收购车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5.4.6.1 按本规范5.4.1和5.4.2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5.4.6.2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5.4.6.3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5.4.7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应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二手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并将附录B《二手车技术状况表》作为合同附件。
5.4.8 收取车款,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代开发票。
发票上卖方一栏应填写本公司的名称,即车辆原所有权与二手车经销公司名称相符。
5.4.9完成销售后,应为买方代办转移登记等手续。
5.4.10 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5.4.11 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5.4.12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b) 客户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c) 维修保养记录。
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4.13 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二手车交易等信息。
5.4.14应建立交易档案。
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 附录B《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g)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6.二手车经纪公司管理规范
6.1 设立
6.1.1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6.1.2 具备二手车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功能。
6.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6.2.1 注册地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经纪公司,经营面积不低于50㎡。
6.2.1 具有固定的室内办公场所或室内场地。
6.2.3 具有开展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业务所需要的办公设施。
6.3 人员
6.3.1 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
6.3.2 五名以上具有经纪人资质的人员。
6.4 经营管理
6.4.1 从事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