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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喝酒而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转载]媒体报道汇总讨论:

因公喝酒醉死或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

原文地址:

媒体报道汇总讨论:

因公喝酒醉死或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作者:

林玉成律师

林玉成律师解读:

        首先,资深法官的解读其实是十分谨慎的,也是符合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得,他们话语中传递中的一个信息:

即因公喝酒致死并非完全不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即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即因公喝酒致死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媒体的简单化话语方式和网络传播方式严重误导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媒体的竞争让他们唯有拿出最吸引眼球的话题或话语,而网络跟风转载一定会推波助澜。

       最后,我认为,在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的基础上,要注重这种情况下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能纳入工伤情形的,比如喝酒后骑自行车交通事故可以视为上下班途中;若单位有过错的,其实可以引用民法通则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天,重庆媒体报道作出了报道和解读:

《重庆时报》以《因公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

——法官:

如是单位指派应算工伤》为题做了报道;《重庆晚报》以《因公喝酒醉死可以算工伤?

》为题,写到“因公喝酒伤亡,可能特殊对待”;《重庆晨报》在头版以《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进行了解读。

一时间,互联网上都流传:

“重庆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属工伤”,各种讨论热火朝天。

      先来看看几篇报道,以客观全面地了解新闻本身和一些基本事实,因为一般的民众尤其是网民只会对最吸引眼球的内容进行“跟帖拍砖”,这往往会引起新闻事件的复杂化。

附:

一、《重庆晚报》 《因公喝酒醉死可以算工伤?

 

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工伤认定多方面问题

  因公喝酒醉死了可以算工伤?

(资料图片)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无证驾车上下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等。

  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

  因公喝酒伤亡 可能特殊对待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

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

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以下4种情形 不算劳动关系

  《暂行规定》有4种情形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这4种情形是:

1、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2、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支付劳动报酬的;3、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4、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 司机若受伤算工伤

  目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的情况很普遍。

挂靠人聘请驾驶员为其开车,在营运中驾驶员或者售票员受伤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对驾驶员是否认定为工伤,各地存在不同做法。

  《暂行规定》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后,如果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就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记者 唐中明

  6种情形可认定

  形成劳动关系

  《暂行规定》对于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有6种情形也可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种情形是:

1、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3、双方对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4、单位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5、试用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解聘;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出台背景

  工伤认定标准不一

  成为行政审判难点

  樊非表示,近年来,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大量增加,这类案件因广泛涉及民生权利而成为行政诉讼的热点,同时又因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成为行政审判的难点。

2004年12月,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发了《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当前,在全国各地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行政工伤确认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以前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需要。

为此,市高院在长时间跟踪调查和深入调

研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樊非还表示,该《暂行规定》只限于正在审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暂行规定》下发后新受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及案件的二审和再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但对《暂行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以违反该《暂行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重庆时报》:

《因公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

法官:

如是单位指派应算工伤

  本报讯(记者 张力) 单位组织旅游中受伤算工伤吗?

开车上下班受伤算工伤吗?

单位指派去喝酒,喝死了算工伤吗?

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的情况下,往往在不同法院审理中,可能产生不同的认识。

为了统一认识,避免争议,昨天,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条例),统一了以上一些问题的标准。

  近年来,因公应酬在酒桌上劳动者喝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到底喝死了算不算工伤,在法律界至今都还在争论中。

但市高院行政庭法官王必伟认为,算作工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

劳动者受单位的指派去应酬喝酒,喝死了,单位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

  受了伤索赔

  不怕单位拖时间了

  新的《暂行规定》则明确,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内。

  算工伤

  参加单位春游受伤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职工在参加本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于集体活动有关的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算工伤

  喝了酒上班伤亡 

  《暂行规定》13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无证驾车上班出事

  《暂行规定》14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遭受伤害伤亡,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是同工伤”的情形;但有驾照未携带,以及驾驶证超过应年检期限不满1年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合法的驾驶资格的人,驾车上班,遭受伤害算工伤。

  以案说法》

  陪客户喝酒送命算不算工伤?

  案例

  广东某厂工作的小陈受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回家途中出现呕吐休克症状,送往医院后死亡。

经鉴定,陈猝死,饮酒为诱因。

到底算不算工伤,劳动部门、法院说法不尽相同。

  正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小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陈的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网友:

为了工作,不顾个人身体素质,甚至因为喝酒而会有丧命的危险,强行喝酒,为的是要把协商的事情谈成,为什么不能称为“因公殉职”?

  反方   不视为工伤

  劳动部门:

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视为工伤

  二审法院:

佛山市中院以小陈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维持原劳动部门作出的认定。

 

  因公陪酒喝到胃出血算不算工伤?

  案例

  在一家电子企业做营销主管的张先生陪着老板应酬时,喝酒过量导致了胃出血。

到底应不应该算作工伤?

  苏州劳动保障局工伤处遇处长称:

《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定义。

在列出的三类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就包括了醉酒导致的伤亡。

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张先生由于陪酒导致住院,与工伤并没有直接关系。

而且,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过量喝酒的严重性,所以,喝酒伤身应该由他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陪领导喝酒后醉酒骑车而死,算不算工伤?

  案例

  一个周末,本应休息的李先生加班后陪领导喝酒,晚饭结束后,独自骑摩托车回家的李先生摔倒在路边,后来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饮酒是造成李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

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张战民律师认为,李先生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算作工伤。

李先生在周末赶到单位办事,然后陪领导吃饭喝酒,这带有一定的工作性质,可视作临时加班。

故李先生在回家途中死亡,可以认定其属于因工作原因在下班途中受到了伤害。

综合

三、《重庆晨报》2009年12月11日《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  

《 无证驾车上下班出事不能算工伤》

本报讯 无证驾车上下班,出事故受了伤,驾驶员将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昨日,市高院出台了工伤认定新规,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此外,我市众多的挂靠车聘用驾驶员、售票员,如果受伤将从此享受到工伤待遇了。

  据悉,新规是市高院通过跟踪调研近一年后,结合审判实际,对2004年底该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出修改调整制定而成。

  挂靠车司机受伤 公司有责

  新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2条: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原“暂行规定”条款是:

在客运汽车挂靠公司营运中,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市高院行政庭樊非庭长解释说,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认定其聘用的司机与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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