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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x

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

医院关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医院关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医院各部门发生下列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请示,除紧急事项口头请示报告外,重大问题都应写出言简意赅的文字报告,报告程序如下:

  一、重大医疗抢救程序、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灾难性事故、烧伤、中毒等情况的院内抢救:

  带好通讯工具,立即到现场参与急救协调,并及时通知急诊科做好抢救准备,同时报告医务科或分管副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同时根据院领导指示,进行上报卫生局(若遇有不明原因的创伤,应先向110报警)。

  二、重大的医疗抢救(院外):

  接到通知后,立即报告医务科、带班院领导或分管副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并按院领导的意见处置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医务科安排,通知医院救援队人员及时到达集结地点。

  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医务科、感染管理科及带班院领导或分管副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并按意见处置相关事项,通知现场人员,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通知感染管理科负责人到达现场进行相关工作的处理,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诊、上报等工作。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事件:

  报告医务科,请示处理意见并按指示办理相关事项,通知科主任或副主任或医疗骨干到达现场抢救、处理,并积极协助相关科室处理有关事项。

  五、发生政治性重大问题或触犯法律事件或严重的违纪事件:

  报告保卫科、分管副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进行上报有关部门。

  六、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或贵重药品:

  报告医务科及带班院领导、分管副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并按指示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向保卫科及110报警。

通知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七、重大经济损失问题:

  保卫科、财务科、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八、突发全院性停电、停水问题:

  应立即通知电工班人员,事件发生半小时以上仍未得到解决,应通知后勤负责人,总值班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应当机立断报告分管副院长或带班副院长,并按领导指示认真办理

  有关事项。

在事件处理完后及时完善事件处置记录。

  九、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件:

  如火灾、斗殴,应立即报告带班院领导和医院主要领导,通知保卫科负责人,并按领导指示认真办理有关事项。

  篇二:

中共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总支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总支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各项工作致力于上级党组织管理之下,特制定总支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是指:

  1、召开重要会议;

  2、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义演义卖等活动;

  3、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捐款等活动。

  4、开展评比、表彰、比赛活动;

  二、召开重要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党委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举办展览会、义诊义检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四、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不得随意举办各种评比、表彰、比赛活动。

确有需要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填写相关表格,说明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等情况,并附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活动详细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不得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兄弟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六、开展重大活动不按上述规定事先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篇三: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流程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

  为建立健全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股,各科室向医务股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上报。

医务股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医务股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医院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电脑、外网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时限:

  1、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2、各科室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务股上报,书面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天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半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院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六)医院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务股配合科室积极采取措施,并对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维持好正常的医疗持续。

  

(二)职能部门职责:

  ?

医务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

护理部护理安全(不良)事件

  ?

感控办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

  ?

药学部药品安全(不良)事件

  ?

医械科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

  ?

后勤处设施安全(不良)事件

  ?

监察科服务及风纪安全(不良)

  ?

保卫科安全不良事件

  科室配合职能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析整改成效,院科两级进行资料汇总。

(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

认真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

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后,医院启动《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应急处理预案》。

职能部门处理后,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反馈至医患关系办公室,由医患关系办公室统一备案。

医患关系办公室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适时参与、关注事件的处理。

医患关系办公室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在全院进行公示。

定期不定期组织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跟踪不良事件的整改效果。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对改进情况按照规定由医务股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对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科室,可予表扬和奖励,并对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予追究责任。

  (四)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每月的院科两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医务股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三)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六)本制度由医务股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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