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纳税筹划100篇之516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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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适用营业税的决定,单位中还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适用营业税的决定,个人中还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济行为的外籍人员。

  3.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范围的项目。

  (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否则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一是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是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的,不构成纳税人。

52、正文文章标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转让额)×税率  1993年12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上可概括为劳务和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

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水、热、气、电业务,“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及“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所征收的营业税,这些项目收征增值税。

  营业税原有十四个税目,1993年5月起,出版业收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1993年7月起又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

这样,还剩十二个税目。

税改后,所剩八个税目中,“娱乐业”税目分为“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两个税目。

因此,改革后的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基本保持了原税负和简便原则,“娱乐业”将“文化体育事业”分出后,税率调为5%。

20%的弹性税率,由各省、市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新税法在征收方法上沿用了过去的办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

  因此目前营业税的避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上。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到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就被缩小的所谓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

纳税人容易利用这二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并抵减了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税避税的漏洞。

53、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专利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将这笔资产直接转让出去以取得现金,还是把它当作投资更划算,其中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

对专利权的处理,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

  1.直接出卖专利权以获取收入;  2.个人利用该无形资产独资兴办企业;  3.以专利极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投资入股。

  对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

比如,某专家取得了一项发明,该专利公布以后,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项专利,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

作为专利权的所有者,此时应该如何决策呢?

在这里我们不妨从税收的角度作一个理财分析。

  方案一:

直接变现。

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取得收入10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5%。

但根据(则税字[1999]273号文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履行了有关手续,可以免税,只是办理程序较复杂,耗时较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该所有入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

所以该专利权所有人应纳税额为:

[1000-1000×20%]×20%=160(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的实际所得为840万元。

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

  方案二:

投资办独资企业。

如果该专家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税收上;他所要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必然大大地降低。

  该方案的优势是使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

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

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自身要有经营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备的条件等。

  方案三:

投资兴办合资企业。

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作经营,发明人出技术(专利),其他人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资本的比重,那么,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比重分配利润。

他的专利权所折资本10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收回。

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时所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而其资本份额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其他税收。

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如何?

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用负担营业税。

同时,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有多少。

但只要公司存在,如果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个收入是长期的。

当然,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份公司,该所有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

一旦上市,他能拥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10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暂免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持有的1000万元股份不仅能够保值增值,而且不用负担方案一所承担的税款。

这样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如此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可能是最轻的。

  三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

方案一实质上比较单纯,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

但是,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和方案三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比较轻,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

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后两者中作出选择。

54、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   案例:

  1999年11月山东济南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价值1000万元的商品房。

该公司虽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其下属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该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销售的房地产具有自建自售的特征。

该公司在向税务局申报纳税时,只就出售商品房的收入1000万元,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营业税。

税务机关在认真研究之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而且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之外,取得的各种费用。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判定。

  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确定对于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是否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原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没有下属施工队,其建造商品房的业务由其他的建筑安装企业来完成。

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队伍有两种隶属形式:

  一种是施工队伍对内独立核算,作为其自营施工单位;另一种是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

  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属于后一种类型。

  因此,我们可以把自建自售商品房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下属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另一种是由下属不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

对于第一种类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能接受。

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其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都与一般建筑安装企业是相同的,所以应对其为上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建筑营业税。

那么为什么对第二种类型也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呢?

这是因为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对发包给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工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对自建的不征收建筑营业税,就会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

因此,税法的营业税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点评:

  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和类别的不同而设置的,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和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其中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统一执行3%的税率。

  对于进行自建自售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讲,也就是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

所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和销售额,也就是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销售不动产物销售额,一般来说,税务部门从高适用税率。

  另外还应注意,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

具体地说,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处收取的各种费用。

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内。

正确计算建筑业应纳税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程价款的计算。

工程价款由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涉及较多内容,广大自建自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要认识到应交纳建筑业营业税之外,更应认真学习税法,做到正确交纳营业税。

55、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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