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第10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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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第109号.docx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 第109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其中,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3)。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七条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处理车辆生产企业申诉,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第八条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

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进产品,可自动获得备案。

第九条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第十条 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附件:

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

         3. 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附件1:

《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编制要求

一、目的

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二、《保证计划》的内容

(一)《保证计划》适用范围

《保证计划》应明确其所覆盖的车辆产品。

对于产品结构、生产控制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车辆产品,可以使用相同的《保证计划》,但不同类型(M1类、M2+M3类、N1类、N2+N3类、O类、L类、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必须分别制定《保证计划》。

(二)所执行的标准

《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

1.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企业《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主要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

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过程、自制件生产过程、装配过程等过程控制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的控制措施

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管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控制措施

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控制文件。

(七)有关检验的控制措施

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各类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控制文件。

特别是与整车出厂检验相关的控制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管理的措施

《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控制文件。

(九)恢复措施

当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出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生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

原因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十)生产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

1.产品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

产品一致性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产品范围确定、检验项目的内容、依据、方法、频次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措施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内容、范围、实施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十一)其他要求

1.《保证计划》可以是上述

(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汇编,也可以是上述

(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检索目录。

2.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3.《保证计划》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4.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5.《保证计划》更改时要有记录。

6.《保证计划》要有存档、更改、作废、销毁等控制要求。

三、《保证计划》调整与存档的要求

当车辆产品的制造过程、生产环境等发生变化时,车辆生产企业应适时调整《保证计划》,所有《保证计划》(含过期作废版本)应存档、备查。

《保证计划》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其所覆盖车型《公告》撤销后十二个月。

附件2:

《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编制要求

一、要求

《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车辆生产企业编制、执行和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的年度总结。

《年报》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二、《年报》的内容

(一)综述

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合格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总结

1.对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

2.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和提高的结果等。

(三)《保证计划》的变更

1.《保证计划》中的控制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的修改、调整和增补情况。

2.《保证计划》变更后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结果

1.产品一致性自查报告。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五)其他要求

1.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2.《年报》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3.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三、时间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存档、备查。

《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附件3: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

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

经核查,符合

(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

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纠正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销售产品),恢复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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