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与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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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与服务合同
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与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受让方):
XX证券有限公司【XXXX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
XX市SSS
邮政编码:
xxx
经办人:
XX
电话:
xxx
传真:
xxxX
乙方(转让方及票据资产服务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
xxx
营业地址:
XX市xxx
邮政编码:
xxxx
经办人:
xxxx
电话:
xxxxx
传真:
xxx
鉴于,甲方以其受托管理的《XXXX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XX)项下的委托资产(定义见前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项下资金”)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票据资产收益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该等票据资产收益权;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提供票据审验、保管和托收等服务,并且乙方愿意接受该等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与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为票据资产收益权(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基于《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所载票据(“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票据资产的明细情况见甲乙双方就每批次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另行签署的《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清单格式见本合同附件1)。
双方另行签署《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用以确认具体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1.2标的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标的票据均为乙方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已经承兑人承兑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票据对应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3)标的票据真实、合法、有效,记载事项完整,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4)乙方对标的票据真实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
(5)标的票据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6)标的票据上乙方及其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有效,票据背书连续;
(7)标的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标的票据未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
(8)标的票据权利没有超过行使期限,且未被拒绝付款;
(9)《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符合乙方相关的买入(贴现)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3《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列示了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的票号、票面金额、到期日、承兑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转让价款等事项。
《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应附加加盖乙方合同专用章的每张转让票据的复印件。
1.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盖公章以及乙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盖合同专用章。
1.5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的票据资产收益权即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完全由甲方享有和处置。
甲方受让票据资产收益权后委托乙方管理该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票据资产,但不另行在票据实物上背书。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转让价款及每笔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格详见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
2.2转让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1)对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及其对应的标的票据而言,无任何已经发生、正在持续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2)本合同签署并生效;
(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已生效且合同项下全部对应资金已交付至该合同项下的银行托管专户;
(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1.4款签署确认。
(5)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其内部权力机构同意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批准性文件。
第三条转让标的之移转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甲方受让票据资产收益权后委托乙方对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票据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另行在票据实物上背书,票据资产仍存放于乙方处。
3.2乙方应将根据本合同第1.2款约定的条件对标的票据进行审验。
如经乙方审验发现标的票据存在瑕疵,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就瑕疵票据补充移交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其他票据。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重新签署确认《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
如乙方未能补充移交或未能足额补充移交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其他票据,双方应协商调整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
3.3甲方应在本合同第2.2款中的条件全部满足后于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日将转让价款一次性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实际全额收到转让价款之日与上述日期不符的,以乙方实际全额收到转让价款之日为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日。
户名: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账号:
912109020430910010
开户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第四条票据资产的委托管理
4.1乙方受托管理内容
4.1.1妥善管理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票据资产,并应按照本合同第1.2款规定的条件对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标的票据进行审验;
4.1.2妥善保管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票据资产;
4.1.3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票据资产到期时,代理甲方进行到期托收处理;
4.1.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4.2委托管理范围和期限
4.2.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票据资产为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所列票据。
4.2.2委托管理期限从甲方受让票据资产收益权之日起至受让的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标的票据的全部票据款项回收至甲方在本合同第4.5.2项中所指定账户。
4.3标的票据的审验
4.3.1甲方委托乙方对标的票据提供审验。
乙方应根据《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对标的票据进行核对,并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乙方相关买入(贴现)标准和本合同第1.2款约定对标的票据进行现场临柜审验。
4.3.2如标的票据存在瑕疵,乙方应立即书面提示甲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就瑕疵票据补充移交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其他票据。
乙方应按上述标准和流程对补充移交的票据进行审验。
4.4标的票据的保管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已买入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乙方应将转让的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标的票据与其自有票据分离单独保存,验收并封存。
乙方不得将已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交第三人管理(此处第三人不包括XX银行辖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与已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分票据资产收益权或其对应的标的票据(含法律处分和物理处分),但票据到期乙方办理托收需要处分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标的票据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5标的票据的托收
4.5.1甲方在此授权,标的票据到期前,如甲方未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则甲方所受让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标的票据到期前1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将封存的票据资产拆开并按每张票据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一办理票据到期托收,无须另行获得甲方同意。
托收时,由乙方按票据托收的规定在“被背书人”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有权人章后发出托收。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被背书人”栏的签章只作为票据托收的必要技术手段,乙方不据此对该批/笔托收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但乙方为票据债务人的除外。
4.5.2票据资产款项的划付
乙方应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甲方所受让的同一批次的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票据的到期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回收的款项一次性划付至本4.5.2项中甲方所指定的账户。
同一批次的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票据的到期日是指该批票据的最迟止息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指定的回收款项账户的信息如下:
户名:
申银万国-XXXX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账号:
121915143410901
开户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金桥支行
大额支付号:
308290003087
若出现本合同第7.8款所述情形,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该批次票据最迟止息日后的4个工作日,将该批次票据的全部票面金额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5.3标的票据兑现的在途资金、临时托收账户中的资金以及自临时托收账户划拨至《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银行托管专户的在途资金均不属于乙方资产,乙方不得将该等资金归入其固有财产。
如乙方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该等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该等资金,或以该等资金作为其履行债务或其他责任的标的,也不得在该等资金或临时托收账户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乙方及其债权人不应对该等资金或临时托收账户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债务抵消和其他任何权利请求,或者主张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如乙方债权人对该等资金或临时托收账户主张权利,乙方应明确告知其该等资金的权属和临时托收账户的性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
4.6其他票据资产服务
4.6.1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
如甲方在标的票据到期前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票据资产收益权的,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通知拆封并向甲方指定的受让方移交所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
甲方委托乙方向该受让方收取该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款,乙方应确保在收到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款当日将对应款项划付至本合同第4.5.2项所述账户。
划款时,乙方在报文中需备注“XX计划票据转让回款-票据批次号”字样。
4.6.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为标的票据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委托管理费
5.1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票据资产收益权;
6.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6.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4票据资产收益权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委托乙方对票据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标的票据资产进行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标的票据的审验、保管和托收等相关职责,并监督、检查乙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情况;在标的票据到期日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将票据资产收益权按照公允价格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到期托收处理,所有乙方进行托收后所实际收回的票款,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7.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7.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3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资产的管理义务,并对标的票据进行审验,如经审验发现标的票据瑕疵,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移交符合条件的其他票据;
7.4在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日后,如甲方发现标的票据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本合同第1.2款约定的条件,甲方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还通知后四天内向甲方支付不符合约定票据对应的全部票面金额,如因此给甲方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资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7.5无条件配合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托收凭证、对标的票据进行托收并办理标的票据兑付款项收取的相关手续,无条件配合甲方在标的票据到期日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如有);
7.6配合甲方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允许甲方前往标的票据保管场所进行检查;
7.7应甲方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采取的其他行动;
7.8如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发生承兑人拒绝或延迟付款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票据资产所对应的票据权益无法按时实现,导致在同一批次的票据资产收益权对应票据的到期日,乙方仍未能完成该批次票据的全部票面金额的托收,则乙方应在该批次票据的最迟止息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该批次票据的全部票面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7.9在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发出有关指令和要求时,及时、积极地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承诺与保证
8.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8.1.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已就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获得了相关内外部审批和授权(如有);
8.1.2甲方以《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资金购买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8.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8.2.1票据真实、合法、有效,记载事项完整,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并且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1.2款约定的条件;
8.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
8.2.3标的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8.2.4票据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8.2.5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未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
8.2.6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8.2.7乙方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监管机构的规定,也并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其已经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8.2.8乙方承诺,其转让给甲方的所有承兑汇票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如发现甲方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被承兑人拒付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追索通知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全部票面金额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自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之日起,票据资产不属于乙方资产,乙方不得将票据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如乙方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票据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标的票据不得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行为。
乙方不得通过标的票据背书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票据资产,或以票据资产作为其履行债务或其他责任的标的,也不得在票据资产或标的票据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乙方及其债权人不应对票据资产或标的票据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债务抵消和其他任何权利请求,或者主张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如乙方债权人对票据资产或标的票据主张权利,乙方应明确告知其票据资产和标的票据的权属。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事实与本合同当事人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不符的,视为违约。
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9.2如因乙方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行为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命令或被其要求停止执行)给甲方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资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前述资产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本合同得到履行甲方和前述资产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行政处罚带来的损失和甲方声誉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9.3如因甲方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让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行为违反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或命令)给乙方资产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本合同得到履行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行政处罚带来的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9.4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标的票据审验和保管的相关约定或管理不善造成票据虚假、票据存在瑕疵、标的票据丢失、毁损或标的票据所对应的票据资产收益权无法实现等造成甲方或合同项下资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合同项下资产造成的全部损失。
9.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处分票据资产收益权或标的票据(含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的,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及合同项下资产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9.6因乙方原因造成标的票据托收款项逾期收回的,自票据到期日第四日起(含第四日),乙方按标的票据托收款项【0.2‰/天】支付违约金。
9.7因乙方怠于将标的票据托收或转让款项划付至本合同第4.4.3款所述账户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划付款项之次日起,乙方按“迟延划付款项×【0.2‰】×延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10.1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0.2由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双方同意,各方和双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非应法律或监管强制要求,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和评述。
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对方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2.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公章以及乙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12.2如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要求乙方进行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除上条所述事项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
13.2本合同双方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对方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13.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XX证券有限公司【XXXX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