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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集团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招聘、录用、调动、解聘等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调动、离职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员工上岗实行聘任制,遵循因事设岗,以岗选人,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五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招聘程序

1.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须填写《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必要证件资料。

2.笔试及面试:

(1)部门经理、业务骨干由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面试,相关部门参与;

(2)一般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面试,相关部门参与;

(3)笔试可以根据情况临时决定取舍,若需笔试时,招聘一般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出题,招聘部门经理等人员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出题。

3.录用

经面试和考核合格后,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录用人员,由公司上级集团,经批准后由人事管理部门向被录用人员寄发“录用通知书”或电话通知被录用人员到公司办理手续。

第七条试用及报到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1—6个月,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期满考核合适者,方得正式录用,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可免予试用期或缩短试用时间)。

2.员工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试用不满三日者,不发工资。

3.员工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思想不良或品德败坏,被公私机构开除者;

2.参加非法帮会、组织、声名狼藉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7.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九条员工如系临时性劳务用工、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劳务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单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十二条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由人事管理部门办理接转手续。

2.直接从大专院校招聘的毕业学生,按招聘程序审批后,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3.其它渠道招聘人员,都必须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被正式录用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人事档案与户籍转移。

4.所有非合肥籍人员户籍由自己办理或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代为办理。

第三章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公司岗位一律实行聘任制,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为一年一聘。

第十四条岗位人员聘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优化组合,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章员工调配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调配

1.各部门按照公司下达的定编、定员计划,合理调配员工岗位。

超编或缺编人数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管理部门,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人事管理部门以“员工内部调动程序表”通知所在部门;员工接到“员工内部调动程序表”,按要求办完相关手续后上岗;员工在新岗位进入工作前,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工作。

2.员工个人申请在公司内部调动。

按照公司招聘要求进行竞聘,通过竞聘调整新的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后提出意见,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员工调配应按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在人员调动中如有不同意见,部门或个人应提出书面意见,但组织决定未改变时,应从全局出发,服从调动。

凡以种种借口不服从人员调入、调出安排的部门,直接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服从调动为止。

个人不服从调动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到者,逾期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4.各部门因突击性任务需要借用员工的,在一个月以内的经双方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办理借用手续;一个月以外的按公司内部员工调配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六条部门、分公司内部员工调配

1.经营部门内部员工调配,尤其是业务员工作调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2.管理部门内部员工调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重要岗位员工调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员工调出、离职

公司员工离职包括申请辞职,合同到期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调动及其他原因离职。

1.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要求调动的,须为公司一般性岗位或非业务骨干、管理岗位人员,否则不予受理或按违约办理。

2.提前终止合同

①提前终止合同前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通知期内(30日)员工必须正常到岗上班,履行义务。

②对因违纪被开除人员,公司将不给予离职通知期。

③对违反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辞退或辞职手续,双方有权通过法律手续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3.离职手续办理

①员工申请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填写《辞职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与有关员工面谈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请董事会审批。

②员工离开公司前,应到人事管理部门领取《离职人员移交手续表》然后到相应部门办理手续后交回人事管理部门,由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离职手续,移交手续不清,人事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分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每位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订立口头协议。

第六章假期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参照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种假期包括: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事、婚、丧、产假及探亲假、工伤假。

第二十三条法定节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

4.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五节,放假1天;

6.中秋节,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9.青年节,28周岁以下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

第二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五条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取得规定医院或急诊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二十六条事假:

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报经领导批准,逾期不归或未经领导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婚假:

职工结婚给假3天,男女双方均达晚婚年龄的初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延长婚假20天。

第二十八条丧假:

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不超过3天的假期,如果死亡者在外地,可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九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哺乳假

1.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剖腹)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婴增加15天;产期内领取独生子女证者,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再休产假30天。

2.晚育(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女职工另给予奖励假30天,如产假期间确实无人照顾,经双方单位同意,此假可由男方享受。

3.计划生育假(采取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到1个半月的产假。

4.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喂养婴儿者,一年之内每天可享受哺乳时间1小时,工资照发。

5.违反计划生育者,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探亲假

1.父母在外地(合肥行政区以外),本人未结婚的员工,每年可以探视父母一次,假期20天(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在途天数,以下同);本人已结婚的员工,四年可以探视父母一次,假期20天。

2.夫妻两地分居的员工(合肥行政区以外)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职工赴境外探望因私出境的配偶按事假处理,每满两年给予3个月假期,逾期不归解除劳动合同。

4.凡请探亲假的职工需符合上例条件。

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确实由于工作需要,不能长期离开岗位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可采用分段方式请假。

5.员工休探亲假乘交通工具只能报销一次费用(包括往返)。

乘坐汽车,车票实报;火车,限报硬座或硬卧;轮船,限报四等舱以下舱位;飞机票、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探亲途中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已婚员工探视父母的往返路费,超出本人月工资总额(含奖金)的百分之三十以外的由单位负担,其他情况据实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伤假:

参照《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准假权限及扣罚办法

准假权限:

所有假期都必须事先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中层干部副职,经本部门正职向分管副总经理请假,正职经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请假。

2.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3.请假3天以上者,须事先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时,要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各种假条要附在考勤表后。

4.各种假期如遇公休节假日(含国家法定假日)连续计算在内,探亲假应一次休完。

5.凡不按请假制度及有关规定而休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三十三条扣罚办法

1.带薪年休假:

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病假、事假、旷工的扣款办法。

员工当月旷工累计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每工作日扣除工资总额计算标准的100%;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的扣除全部工资。

员工事假经批准后停工期间,每工作日扣除工资总额计算标准的100%。

员工患病(含非因公务伤),每个工作日扣除工资总额计算标准的100%,但应保留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3.探亲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丧假假期奖金停发,工资照发。

婚假在规定的假期内,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4.产假:

参照《合肥市计划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5.工伤假:

参照《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员工学习和培训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另见公司有关制度。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事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经营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实施,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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