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4684732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DOCX 页数:52 大小:22.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

对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账户设立情况进行监管

授权

执法

行政

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对单位成立时间、职工人数等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①定期到工商局核实并予以实地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未开户单位,及时立案。

对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进行处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

①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经中心主任批准,予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下达处罚决定书。

对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监管

授权

执法

行政

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对单位公积金缴交人数、缴交基数、缴交比例、缴交时间等事项进行检查

1终端查询,并实地检查核实;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及时立案调查。

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处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①下达整改通知书;②逾期不改正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单位不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单位

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处罚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期限退回所提款项,取消其一年至三年的贷款资格”。

第(四)项“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

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责令限期退回骗取款项,视情节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一定年限的贷款资格或提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

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处理

授权执法

其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违法本规定的个人

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责令限期退回骗视情节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一定年限的贷款资格或提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对单位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职工账户变更登记的单位

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拒绝检查、不如实反应情况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处理

授权执法

其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单位拒绝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拒绝检查的单位

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的案件;②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

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中山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

对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对在中山区工商局注册单位的成立时间、职工人数等事项进行检查

①到中山区工商局核实并实地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未开户,下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通知书》,并抄送稽查支队;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稽查支队处理。

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对中山区开户单位公积金缴交人数、缴交基数、缴交比例、缴交时间等事项进行检查

①终端查询,并实地检查核实;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欠缴,下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通知书》,并抄送稽查支队;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稽查支队处理。

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处罚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期限退回所提款项,取消其一年至三年的贷款资格”。

第(四)项“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山区内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

①鉴别书面材料的真伪性;②视具体情形实地调查取证;③应予以处罚的移交稽查支队处理。

中山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

对单位不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中山区内未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单位

①终端查询,并实地检查核实;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通知书》,并抄送稽查支队;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稽查支队处理。

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处理

授权执法

其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山区内违法本规定的个人

①鉴别书面材料的真伪性;②视具体情形实地调查取证;③应予以行政处理的移交稽查支队处理。

对单位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中山区内未办理职工账户变更登记的单位

①根据职工投诉立案;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通知书》,并抄送稽查支队;③逾期不改正的,移送稽查支队处理。

对单位拒绝检查、不如实反应情况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处理

授权执法

其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查阅与缴存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中山区内拒绝检查的单位

①终端查询,并实地检查核实;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通知书》,并抄送稽查支队;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稽查支队处理。

注:

西岗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沙河口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甘井子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旅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金州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普兰店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瓦房店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庄河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长海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的职责分解,除执法地域不同外,与中山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相同。

中山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

范围

执法权限

中山办事处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中山区内注册登记的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书面审查,符合开户条件,当场办理登记;③打印开户凭条,生成单位账号,转交申请人。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和注销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确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山区开户的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书面审查,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登记;③打印凭条,加盖印章,转交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征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山区开户单位

①书面审查,终端核对金额;②缴交金额无误,录入终端;③在支票上背书后转交经办人到大厅银行窗口办理。

单位基数、比例调整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

中山区开户的单位

①书面审查,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办理;②基数封顶或特殊比例调整大厅受理后报筹资处审批。

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中山区开户单位的职工或其配偶

①书面审查,材料齐全,大厅受理;②当场核实符合提取条件,即时办理;③当场不能核实3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

职工账户设立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中山区开户单位及其职工

①大厅书面审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②符合条件,录入终端,予以办理。

职工账户变更审查

授权

执法

行政

确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中山区开户单位及其职工

①大厅书面审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②符合条件,录入终端,予以办理。

中山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中山办事处

政策性借款发放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中山办事处政策性借款的申请人

①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借款条件,大厅予以受理;②录入终端,签订借款合同;③代理公司办理完合同抵押登记后,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政策性借款提前还款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所涉及的保险费、担保费余下部分可在贷款全部清偿后返还”。

中山办事处借款人

①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还款条件,大厅当场办理;②提前部分还款的,签订补充借款合同;③提前全部还款的,结算后返还产权证。

政策性借款欠还管理

授权

执法

其他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连续4个月(2000年12月31日前借款的为连续两个季度)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物”。

中山办事处政策性借款的借款人和抵押人

①予以催缴;②逾期仍不还款的,按合同约定予以债权转让或抵押物处分。

开发商合作协议初步审查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买商品房,其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

中山区内申请合作的开发商

①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形成初步意见;②上报委托贷款处审批;③核准后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注:

西岗办事处、沙河口办事处、甘井子办事处、旅顺口办事处、金州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普兰店办事处、瓦房店办事处、庄河办事处、长海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除执法地域不同外,与中山办事处相同。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单位开户、变更、注销审查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中山区内申请开户的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书面审查,符合开户条件,录入终端,当场办理登记;③打印开户凭条,生成单位账号,转交申请人。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或注销的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确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的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书面审查,终端查询核实,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登记;③打印凭条,加盖结算印章,转交申请人。

2

住房公积金缴纳岗

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征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的单位

①书面审查,终端核对金额;②缴交金额无误,录入终端;③在汇补缴书上盖结算印章,在转账支票上统一由中心背书;④经办人到大厅银行窗口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征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的单位

①书面审查,终端核对;②缴交数额无误后,录入终端;③在汇补缴书上盖结算印章,在转账支票上统一由中心背书;④凭中心背书的支票经办人到大厅银行窗口办理。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

范围

执法权限

3

职工账户设立、变更岗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大厅受理;②书面审核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③符合规定,录入终端,予以登记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确认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单位职工调出的,其调出单位应在职工调出后30日内,为其办好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好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受理;②书面审核,符合规定,录入终端,予以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确认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受理;②书面审核,解除劳动合同真实,录入终端,予以办理。

4

基数比例调整审核岗

单位缴存基数调整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具体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特殊情况可以即时调整”。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受理;②书面审核,符合规定,予以当场受理,根据调整人数予以前台终端录入或报盘办理。

单位缴存比例调整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规定“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材料齐全,大厅受理;②书面审核,符合规定,予以受理;③申请比例在〔10%,15%〕之间的,须筹资科长和办事处主任审核后办理。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

范围

执法权限

 

5

基数封顶受理岗

单位申请缴存基数设置上限的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可以设置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具体选择按几倍设置上限由单位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书面审核,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上报筹资处审查;③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6

特殊比例调整受理岗

降低缴存比例的管理(市内低于10%,区市县低于7%)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规定“因经营困难,本次无法调整缴存比例或无法一次调整到位的单位,需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书面审核,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初审后报筹资处;③筹资处及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公积金管委会核准;④将核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提高缴存比例的管理(高于15%)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规定“中、省直单位及外地驻连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其上级部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果高于我市规定的比例,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其上级部门的缴存比例”。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书面审核,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初审后报筹资处;③筹资处及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公积金管委会核准;④将核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新老职工统一比例的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关于申报超出规定标准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成立单位或外资、私营、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过去没有实物分房、现在和过去也不实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申请老职工按新职工比例或新职工按老职工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统一执行单位25%、个人15%比例或单位、个人均为10%-15%之间的确定比例”。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单位

①书面审核,材料齐全,大厅予以受理;②初审后报筹资处;③筹资处及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公积金管委会核准;④将核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7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岗

购房支取管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中山区公积金开户的购房提取申请人

①大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