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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机电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

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术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人身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机电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机电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机电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13条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风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第1条机电技术员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协助机电科长搞好机电设备的维修、检修、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2条机电技术员负责全矿先进技术的学习,先进技术的推广,以及机电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3条机电技术员负责全矿机电各类图纸的绘制,存档,编写各类机电措施并贯彻、执行和考核。

第4条机电技术员负责对机电事故的分析、追查及提高防范措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第5条经常地深入现场,了解掌握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根据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提出并制定机电设备的检修周期。

第6条机电技术员定期对全矿大型机电设备进行检查,一个月不少于三次。

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提出处理方案及处理时间。

对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限期整改。

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第1条服从分管领导和科长指挥安排,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设备管理制度,搞好设备管理,落实与协调。

第2条完成机电科日常设备管理的监督考核和每月各项设备物品的建账、登记、造册、挂牌工作。

第3条日常要对全矿井上、井下各项设备物品进行巡回检查。

监督和教育各单位岗位操作工,自觉爱护设备,精心保养设备,贯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第4条按期执行好机电科下达的各项大修、检修、安装、调试、保养计划。

当生产与保养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与维修的关系。

第5条参与设备检查、验收工作和设备事故调查、排查的处理工作。

第6条对操作者提出的设备故障、设备带病运行、设备单机运转等要及时做好记录,汇报科长和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指示措施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7条对各项检查考评、考核的数据结果真实性负责,每月按时完成设备维修保养汇总表。

第8条认真落实好领导按排的工作任务,监督各单位废品回收、以旧换新、修旧利废管理。

第9条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管理监督不力,考评、考核不力,工作落实不力,违章违纪造成的:

设备安全事故、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等负主要责任,承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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