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不动产登记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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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不动产登记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不动

产登记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

(二)对土地征收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矿山生产安全监督

(四)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

(五)规划实施的监管

(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监督管理

(七)农村危房改造监管

(八)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九)建筑市场行为监管

(十)招标投标行为监管

(十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十四)对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十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及管委会有关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地震、气象及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依法拟定并监督实施本区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及管委会有关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地震、气象及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编制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地震、气象及人防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组织起草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地震、气象及人防领域内的规范性文件。

 

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2

组织开展城乡发展策略研究。

组织编制本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专项规划。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组织指导开发区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的城市设计。

 

会同管委会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办事处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规划。

 

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依法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3

承担执行城乡规划的责任。

负责本区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报批管理。

负责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管委会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或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开发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前,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负责为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需要了解的用地情况出具书面规划意见。

 

负责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为在开发区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

 

负责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核验;协助、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

现场核验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符合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指导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5

指导和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上报不良记录信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监督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监理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等行为。

负责查处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等行为。

负责检查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有无相关法定资格证书。

负责建筑原材料、成品材料等所有材料监管;建筑材料价格收集、整理、发布,对建筑市场造价进行监管。

负责对项目提出决策建议,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管、项目进度款监管,项目变更监管。

6

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许可审批;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

负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情况备案;管理招标代理公司及专家库。

招标现场监督;受理和查处招投标投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从业人员技能、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

协调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配合就业局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7

负责建筑节能管理。

对绿色建筑实施监管;承担建筑节能审查的责任。

建筑节能质量监管;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组织应用太阳能经济补贴或面积补偿的项目太阳能专项验收;应用太阳能经济补贴或面积补偿审核。

8

负责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

拟定危房改造方案。

统筹协调危房改造鉴定及审批,做好房屋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9

负责住房保障及房地产、物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

负责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负责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准和资质变更、延期的审查。

监督检查房地产行业、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0

负责监督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储备、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计划等专项规划。

 

承担报省国土厅审批的规划局部修改工作。

 

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总量及规模的控制。

 

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和修编工作。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本系统内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负责国土资源相关信访件的受理、答复及政策咨询,参与重要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答复。

11

负责全区城乡地籍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确权、统计、定级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集体农用地及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承担全区土地资源地籍调查和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土地确权工作。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和协调征地工作。

负责耕地保护、监管工作。

拟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牵头组织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组织指导耕地开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查、审批及验收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2

承担土地利用管理的责任。

负责土地划拨、出让、租赁、承包等审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报批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负责审查确认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的联审、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负责对报批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具体意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社会查询服务。

1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变更等。

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和发证;负责矿产开采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

核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意见;监督方案实施治理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情况验收。

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资源使用费、资源补偿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征收。

14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参与查处违法采矿行为。

开展各矿山企业固体矿产资源统计以及对该年度开采情况的审核工作。

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采矿行为。

组织无主、废弃等矿坑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安全防护。

15

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制定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并对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行为。

协同相关部门调处权属纠纷。

16

负责公共基本测绘管理工作。

负责基本测绘成果、资料的更新、整理、使用及保密管理;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测量工作。

制作、埋设、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设立明显标记。

负责公共测绘成果数据和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审批。

负责对承担开发区公共测绘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合同签订等工作。

17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及管理工作;负责震害防御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区的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负责开发区内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的建设,开展地震监测工作,负责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的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和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的抗震设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工程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

推进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推进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开展防震减灾专项宣传活动。

18

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应急救援及管理工作。

负责管委会出资建设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开展学校、医院及各单位的紧急疏散演练和紧急救护应急演练。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及落实情况。

协助管委会指导和监督具体地震、火山应急工作;协助管委会开展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19

组织实施气象设施建设;管理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预警。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气象观测站网、气象探测技术装备、气象通信网络的布局、建设和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农业气象预报、海洋气象预报等各类专业气象预报统一发布。

 

20

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负责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

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

21

负责人防相关工作。

编制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制订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

负责人防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组织人防无线电管理,按要求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组织开展人防知识宣传和技能教育。

22

承办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规划建设土地局

负责市政和公用设施新建项目的行政审批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2015年第19期

如一条道路,规划局负责管理和审批新建道路或在原道路基础上整体翻新大修,市政管理局负责道路建成后的管理和局部路面维修、开挖、接驳等审核、审批。

市政管理局

负责市政和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市政设施接驳审核、道路挖掘审批、公用管线的保护监督管理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规划建设土地局

征求消防部门对设计方案消防安全设计意见,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

1、《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十一条;2、2015年第59期《主任办公会议》

如某企业向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规划局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审批,消防局负责对方案中安全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反馈规划局。

消防局

负责对涉及消防安全布局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油气输送管道、中高压蒸汽管道等特殊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安全设计进行审查

3

建设活动合规性查询、违规性举报、控告、查处

规划建设土地局

负责受理建设活动合规性查询、举报,并对合法性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

如某户人家发现有人在他家旁边建房,认为可能会影响到他家采光,举报后规划局可以直接受理后转市政管理局,由市政管理局进行调查和核实,规划局配合调查。

依建房行政审批手续完整性认定建房行为和建筑物的合法合规结论,市政管理局作行政处罚意见。

市政管理局

负责受理举报、控告,组织核查、处理

4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规划建设土地局

对土地违法的事实提出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改)第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八十、八十一条;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五、八十八条;3、《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三十八条;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6、《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7、《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8、《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三十二条。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规划建设土地局认定某企业存在违法用地的事实,市政管理局应组织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政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5

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规划建设土地局

负责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土地局开展某地块的征地工作,若该地块范围内涉及房屋,由搬迁办组织实施搬迁、安置工作。

搬迁安置办公室

负责房屋搬迁、安置工作

6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规划建设土地局

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

1、《土地登记办法》第三、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改)第四条;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某医院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受理、权籍调查、核查、审查、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局

制定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并对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相关部门调解权属纠纷

不动产登记中心

承担区内不动产登记的受理、权籍调查、核查、审查、登簿、发证等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查询,登记成果的应用于社会化服务等工作;负责区内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信息平台、查询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7

采矿权许可审批

规划建设土地局

负责采矿权登记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1、《矿产资源法》第3、15、16、31、32条;2、《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1、13、14条;3、环境保护法第19条。

某企业到规划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和环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采矿许可证办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若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需要向发证的安监部门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新采矿许可证获取后,申请取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洋浦安监局负责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8

采矿违法案件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采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矿山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管理法第39至49条

如洋浦安监局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规划局。

规划局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并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非法所得由财政部门纳入国库,情节严重的由公安、纪检法院相关部门处理。

规划建设土地局

负责采矿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

市政管理局

负责采矿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分管行业有关部门及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琼府[2009]6号)以及省政府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

如洋浦某矿山企业在炸药存放、使用当中存在违法使用,造成周边村民强烈震感,根据违法情况,规划局协调市政管理局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证,安监局可进行处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规划建设土地局

负责矿山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市政管理局

负责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消防局

负责防火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后开发利用程度的监管,确保土地权利人依法依规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复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情况;

(二)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复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的情况;

(三)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使

用土地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将开发区内所有拟建设和正在建设的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

根据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照制定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将巡查结果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形成闲置土地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对土地征收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镇政府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2、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

征地范围面积是否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会同财政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

3、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不定期抽查巡查要求镇政府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开展专项检查要求镇政府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

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由财政、国土、人社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2、严格要求镇政府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土地

征收工作;

3、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省政府、管委会安排的

专项行动,对土地征收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财政、国土、人保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2、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规划建设土地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镇政府限期改正。

(三)矿山生产安全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3、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6、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7、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8、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10、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抽查;

2、重点检查;

3、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

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2、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3、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6、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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