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动土等八大特殊操作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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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动土等八大特殊操作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doc

动火、动土等八大特殊操作安全作业

(票)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特殊操作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特制订《动火、动土等八大特殊操作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作业基本定义

在“禁烟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级别划分

凡在“禁烟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级动火作业

㈠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槽、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如:

带有可燃物动火、煤气装置上动火、焦油储槽、焦油管道上动火、粗苯储槽、粗苯管道上动火、洗脱苯单元动火等)

一级动火作业

㈠煤气净化车间冷鼓工段、粗苯工段、油库区、硫铵、脱硫工段和机电动力车间锅炉房。

㈡厂区所有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区域

㈢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和交换机区域

㈣35KV变电站、10KV变电站及周围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

禁烟区域内除上述规定特级、一级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二级动火区域

三、“动火证”申办程序

㈠特级动火审批除按一级动火办理手续外,还需要由动火单位提出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经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全环保部会审方案,报总经理批准,签发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㈡一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提出申请,经被动火单位领导审核,生产部、机电部、安全环保部复核,总经理批准签发(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授权生产生产副总批准签发)。

㈢二级动火证由生产车间工段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签发(特殊情况下,生产副总不在可授权生产技术部批准签发)。

㈣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在一级、二级禁烟区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负责填写动火证,经生产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并按照上述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动火。

双方派人现场监护,安全环保部派人检查,必要时双方负责人亲自到现场,检查指导动火情况。

四、动火安全措施执行要求

㈠动火工作进行前,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动火时的注意事项,并要检查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高空作业必须安装好工作架和系好安全带。

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房屋和存有可燃气体管道、储罐等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合格后(必要时清除其中的沉淀物)才能动火。

㈢工艺方面的安全措施、停车、卸压、隔绝、清洗、排气及消防器材的供给等由所在车间负责。

㈣质检中心负责气体分析工作,由动火负责人执动火证与质检中心联系,分析样品由分析者采样,采样地点由动火负责人指定。

㈤动火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动火时间较长者,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填入动火许可证内。

㈥动火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责,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㈦动火前的防护措施必须完善,动火执行人确认落实方可动火。

㈧动火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㈨动火执行人没有拿到动火证不得动火,动火前动火执行人除查看动火证外,并要认真检查动火证上注明的防火、防爆和防毒措施是否落实,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其他员工发现有违反动火规定者可加以制止,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㈩特级动火证签发后,安全环保部、所属车间安全员、消防人员(必要时生产副总经理)必须在现场监护指导动火工作,车间主任、工程师在现场一起进行防护。

(十一)一级动火证签发后,安全环保部检查,车间主任、车间安全员、车间工程师现场组织,监护实施。

(十二)二级动火由工段班组长监护实施。

(十三)动火证签发后,都必须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土作业基本定义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作业。

二、“动土证”申办程序

“动土施工证”由动土单位提出,经被动土单位同意,机电部、生产部、安环部会签,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查签发后,方可开始动土施工。

三、动土安全措施有关要求

㈠动土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车间安全员验票并现场监护。

动土证未办理严禁动土施工。

㈡动土施工前,首先要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并附“施工区域图”和“地下管网布置示意图”。

其次,要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㈢动土过程中,施工负责人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检查监护。

监护人应经常到现场检查,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应跟班监护。

出现问题必须首先停止施工,并立即向调度室及有关部门汇报。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一、抽堵盲板作业基本定义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二、抽堵盲板作业证申办程序

“抽堵盲板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非易燃、易爆、易致毒介质管道上抽堵盲板作业,车间主任或车间工程师审核同意,安全环保部批准,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签发,方可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致毒介质管道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机电部、安环部、车间主任或车间工程师会审后,报总经理批准同意,才能开始作业。

三、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有关规定

㈠未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严禁进行抽堵盲板作业。

㈡“抽堵盲板作业证”严禁涂改、转借。

如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需重新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㈢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及盲板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㈣盲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及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㈤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2632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685pa);气体温度应小于60℃。

㈥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㈦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㈧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㈩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十一)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十二)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十三)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十四)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十五)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十六)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

进入受限作业安全规定

一、受限空间作业基本定义

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的作业(指人员需要进入上述设备或设施内部去完成检查或检修施工作业的情况,不包括焦炉地下室和有关煤焦地下通廊)。

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申办程序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或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进入承载过易燃、易爆、易致互毒、强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须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部、机电部、安全环保部车间主任或车间工程师会审同意,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作业。

三、设备容器内作业安全有关规定

㈠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㈡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符合《GBZ 2》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符合AQ3022-2008的规定。

㈢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㈣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

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㈤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㈥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㈦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一、登高作业基本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凡在具有正常的楼梯、平台和安全防护拦杆的场所进行正常的岗位巡检以及生产操作的情况,不属于登高作业。

二、登高作业的分级及分类

㈠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㈡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㈢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㈣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㈤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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