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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二○○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引用标准 1

第三章设备验收 1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5

第五章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6

第六章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10

第七章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11

第八章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11

第九章 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12

第十章技术培训要求 14

第十一章设备技术管理 15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16

第十三章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16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促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通信站)直流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规范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验收、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缺陷及异常处理、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六条以下为本规范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13337.1-1991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GB50172-1992电气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5044-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检修规范》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七条交接验收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

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

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

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耐压及绝缘试验

1.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

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

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

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

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四)充电装置稳流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5%。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2%(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

(五)充电装置稳压精度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1%(精度Ⅱ类装置)。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

(六)直流母线纹波系数范围

1.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2%。

2.相控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3.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纹波系数应不大于0.5%。

(七)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

交流电源突然中断,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电压波动应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八)微机控制装置自动转换程序试验

1.阀控蓄电池的充电程序(恒流-—恒压-—浮充):

根据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应确定不同的充电率进行恒流充电,蓄电池组端电压达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某一整定值时,微机控制装置将控制充电装置自动转为浮充电运行。

2.阀控蓄电池的补充充电程序:

微机控制装置按设定程序,控制充电装置自动地进行恒流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并进入正常运行,始终保证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

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交流电源恢复送电时,充电装置将进入恒流充电,再进入恒压充电和浮充电,并转入正常运行。

3.“三遥”功能:

控制中心通过遥信、遥测、遥控通讯接口,监测和控制远方变电站中正在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

(1)遥信内容:

直流母线电压过高或过低、直流母线接地、充电装置故障、直流绝缘监测装置故障,蓄电池熔断器熔断、断路器脱扣、交流电源电压异常等。

(2)遥测内容:

直流母线电压及电流值、蓄电池组端电压值、蓄电池分组或单体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值等参数。

(3)遥控内容:

直流电源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运行方式切换等。

第八条高频开关电源及相控整流装置外观工艺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屏、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门与柜体之间经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体软导线可靠连接。

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设备清洁整齐。

(二)设备屏、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选用符合规定,动作选择性配合满足要求。

(三)二次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四)用于湿热带地区的屏、柜应具有防潮、抗霉和耐热性能,按《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五)设备屏、柜及电缆安装后,应作好孔洞封堵和防止电缆穿管积水结冰的措施。

(六)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交流电源切换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蓄电池外观验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蓄电池室及其通风、调温、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组柜安装的蓄电池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

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三)安装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四)蓄电池编号正确,应由正极按序排列,蓄电池外壳清洁、完好,液面正常,密封电池无渗液。

(五)极板应无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六)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七)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

(八)蓄电池呼吸装置完好,通气正常。

第十条开箱时应提交的出厂资料和文件:

(一)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为微机控制等自动装置说明书、蓄电池充电记录及曲线、充放电特性曲线。

(二)蓄电池组各项参数测试报告。

(三)电气原理接线图和二次接线图、端子排图。

第十一条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调试大纲、试验方法、交接试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及清单。

(五)安装技术记录。

(六)调整试验记录。

(七)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八)材质化验报告。

无论出厂技术资料或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当有条件时,在提交书面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设备管理权限划分。

(二)运行主管单位每年应对所辖运行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评价,落实直流系电源统设备缺陷,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三)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等有关内容,并应符合本厂、站直流电源系统实际。

(四)运行单位应有直流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五)对直流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应纳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六)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或上报。

(七)具备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母线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联络开关或刀闸,正常运行时该联络开关或刀闸应处于断开位置。

(八)直流熔断器和空气断路器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其熔断体或定值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和整定,并定期进行核对,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而扩大事故。

(九)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

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

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第五章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第十三条防酸蓄电池组的运行及维护

(一)防酸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使蓄电池组处于额定容量状态。

浮充电流的大小应根据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确定。

浮充电压值一般应控制为(2.15~2.17)V×N(N为电池个数)。

GFD防酸蓄电池组浮充电压值应控制在2.23V×N。

(二)防酸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主要监视端电压值、单体蓄电池电压值、电解液液面高度、电解液密度、电解液温度、蓄电池室温度、浮充电流值等。

防酸蓄电池组的初充电按制造厂规定或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三)防酸蓄电池组长期浮充电运行中,会使少数蓄电池落后,电解液密度下降,电压偏低。

采取均衡充电的方法可使蓄电池消除硫化,恢复到良好运行状态。

1.防酸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程序应按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规定进行。

无规定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先用I10电流对蓄电池组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3)V×N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当充电电流减小到0.1I10时,可认为蓄电池组已被充满容量,并自动或手动转为浮充电方式运行。

2.均衡充电不宜频繁进行,间隔一般不宜短于6个月。

具体应按照规程规定并结合蓄电池组的实际状态确定。

对个别落后的防酸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均衡充电处理,使其恢复容量,不允许长时间保留在蓄电池组中运行。

若处理无效,应及时进行更换。

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处理个别落后蓄电池,防止多数正常蓄电池被过度充电。

3.均衡充电应严格控制电流、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充电时间和电解液温度等不超过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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