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整理的纪检监察公务员考试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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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整理的纪检监察公务员考试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1、指导思想四个: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

3、条例的任务: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

2、保障党员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发扬党的优良作风;

3、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原则有五个: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适用对象:

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1、违纪行为的三个特征:

1、危害性

2、违规性

3、应受处罚性

2、对党员纪律处分的五种分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不影响普通党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不论个人是否受到党纪处分,受到的处分是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其在党组织领导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均自然免职。

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不论是否参与违纪,都要逐个审查、重新登记。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1、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2、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主动交代

●主动检举

●主动挽回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违纪行为中止)

●主动退出

●其他立功表现

●分则另有规定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免予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4、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重复违纪,重犯)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6、不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合并处理有两个原则:

一是限制加重原则;二是吸收原则。

8、共同违纪的三个条件:

●是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反党的纪律

●必须具有共同的违纪行为

●共同违纪的参加者必须有共同违纪的故意。

9、集体违纪,又分为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

只有在集体故意违纪时才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10、比照处理

●适用比照处理的违纪行为,必须是已经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必须是《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行为

●必须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定性处理。

●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1、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的(含宣告缓刑)

●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未包括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十六条对有严重违纪行为,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应当做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像国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3、对违犯党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人有可能是一般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由党员领导干部构成。

5、人民团体,是指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类群众团体,包括

(一)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

(二)各级人民政协组织;(三)各级工会组织;(四)各级共青团组织;(五)各级妇联组织;(六)其他社会团体。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出走: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对比叛逃: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非法占有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1、贪污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所谓“公共财物”是指: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数额界限问题。

根据1997年9月1日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对于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在中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与职务侵占行为(NO.98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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