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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规则交底资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交底资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年十月

目录

概况…………………………………………………………………………………(3)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术语…………………………………………………………………(7)

第三章 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11)

第四章 设计概算………………………………………………………………(1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18)

第六章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与成本价………………………………………(20)

第七章 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22)

第八章 工程计价纠纷处理……………………………………………………(28)

第九章 附件及标准格式………………………………………………………(30)

 

概况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本规则是本次修订工作成果中的一个统领性文件,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各专业的计价活动,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建设各方主体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涵盖了从工程造价的构成、工程计价模式、计价方法、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成本价到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以及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整个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全过程。

本次修订是在认真疏理03版计价规则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筒称“计价规范”)以及现行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围绕“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积极引导市场合理计价”的原则进行编制。

本规则倡导实行工程计价全过程管理,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的计价程序,统一计价表式的正确运用,增设了第九章“附件及标准格式”,为使用者选择性运用统一的表式创造了条件。

并倡导工程计价按工程进度款结算期(如按月)、实行即时结清的做法,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制度,以便更好地推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规则共设十个章节,三个附件和七个附表。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第四章设计概算,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第六章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与成本价,第七章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第八章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第九章附件及标准格式,第十章附则。

与03版计价规则相比,增加了第二章术语,第四章设计概算,第八章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第九章附件及标准格式。

把原第四章成本价的界定改名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与成本价。

第一章总则

总则共10条,阐述了本规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的类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计价依据的作用和强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围等内容。

一、计价规则编制的指导思想

本规则是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目标制定的。

(一)政府宏观调控体现在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工程发包承包价竞争规则,引导市场的计价行为,具体地讲,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方法,规费和税金不得参与竞争等。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由五要件组成:

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企业自主报价体现在企业自行制定工程施工方法、施工措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自己掌握的工程造价资料自主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根据自己采集的价格信息,自主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单价;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并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项管理费、利润等。

(三)加强市场监管体现在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活动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如绝大多数合同价的确定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立了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制度,招投标管理机构、公证处、项目主管部门等都参与监督管理,中标单位的公示、合同签订通过合同鉴证、合同备案等工作,都体现了市场监管。

二是加强对市场中不规范和违法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计价规则的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以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是计价规则的编制依据。

三、计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简言之,计价规则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四、强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强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围与03版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即不再区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五、计价依据的内容、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本规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1.“计价依据”中的各项专业定额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产品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2.“计价依据”是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指导性依据,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性标准。

六、计价要素的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实施动态管理,省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分工权限,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遇到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具体详见本省将要出台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七、其他要求

1、计价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

2、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及工程造价鉴定应由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3、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的计算程序和表式,按规定签字盖章。

第二章术语

术语共35条,对本规则中涉及的特有或计价时常用的术语给予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则贯彻执行时,由于不同理解而造成的争议。

2.0.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3“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与03版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

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

二是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因竣工工程一般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这样定义更为完整,而“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

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内容的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

2.0.4“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

与03版相比,变化如下:

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定义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包括全费用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

2.0.5“工料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定额分部分项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合计费用。

是传统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方式的一种单价表现形式。

2.0.6“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0.7“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2.0.8“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中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2.0.9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

具体表现为清单或定额分部分项的价值。

2.0.10“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四项费用。

2.0.11“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版规定“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新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0.1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2.0.13“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

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

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2.0.14“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暂估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2.0.15“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综合单价计价。

“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一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采用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2.0.16“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17“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水灾、瘟疫、骚动、暴动、战争等情形。

2.0.18“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2.0.19“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2.0.20“规费”是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规费”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设置的,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2.0.21“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

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2.0.22“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或最高交易价。

该术语的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

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

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

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期,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

因此,标底必须保密,这一做法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了体现。

但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计价以后,各地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

但接着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

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的现象,使招标人不能接受,针对这一新的招标方式,为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

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

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2.0.23“投标报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原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2.0.24“合同价款”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款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0.25“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22~2.0.25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价这4条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

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

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2.0.26“企业定额”是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

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与03版的定义相比,删去了“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字句。

企业定额由企业自行编制,当然只在本企业使用。

2.0.27“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2.0.28“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2.0.29“造价工程师”是指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30“造价员”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自律管理。

2.0.31“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2.0.32人工市场信息价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当地人工市场行情,按现行计价依据分类,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建筑安装工人在单位工日(8小时工作制)内的人工信息价格。

2.0.33材料市场信息价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2.0.34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人工市场信息价和燃料动力市场信息价,调整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2.0.35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指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当事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市场实际行情,确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

第三章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

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共3条,内容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工程计价方法及有关说明。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我省根据实际需要,又将措施费划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

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2、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和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

(2)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二)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规费。

1.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所需的费用。

2.规费

规费是指国家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本次修订将规费的取费基数统一为人工费加机械费。

(三)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本省规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等。

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定额计价采用工料单价法。

(一)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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