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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全民医疗保险的实践与感悟

  

 

  

走向全民医疗保险的实践与感悟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近期重点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国发[2009]12号)(以下统称“医改文件”),把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作为近期的五项重点改革之首,重点提出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在2009年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副部长作了题为《走向全民医疗保险》的重要讲话。

本人通过对深圳市二十年全民医疗保险实践的回顾与总结,结合医改文件和胡副部长讲话的精神,谈一些个人的体会与感悟,供同人参考并指教。

一深圳市走向全民医疗保险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

改革调研试点(1989年3月~1992年7月)

1989年3月国家体改委确定深圳市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同年4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

1990年起草《深圳市医疗保险试行方案(讨论稿)》,并组织德国、新加坡和国内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1992年5月深圳市在沙头角镇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点。

(二)第二阶段:

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1992年8月~1996年6月)

1992年5月1日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年8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一体化,打破干部职工身份界限,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5年8月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三)第三阶段:

建立多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7月~2003年6月)

1994年6月3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开展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医疗保险新模式试点,同年11月在南山区试点。

1996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同年7月1日在全市推行统账结合医疗保险新模式及多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综合医疗保险开始探索个人医疗账户与普通疾病门诊统筹的有机结合,即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无论大病或小病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由统筹基金报销65%~75%。

(四)第四阶段: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2003年7月~2005年2月)

2003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第125号令《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该令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人员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标志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开始实现城乡统筹。

(五)第五阶段:

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2005年3月至今)

2005年3月1日深圳市在四个街道进行农民工医疗保险试点,并开始试行普通疾病社区门诊统筹。

2006年6月1日开始在全市推广农民工医疗保险。

2007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施少儿医疗保险。

2008年3月1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2008]第180号)在全市实施,从整合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扩大门诊社区统筹范围、引导参保人充分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等七方面进一步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深圳市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框架

(一)深圳市医疗保险体系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体现全国一致和公平性;

第二层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体现地区经济差别;

第三层次:

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现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间经济差别;

第四层次:

商业性医疗保险,体现个体经济差别。

(二)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分四种形式

1.综合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是有深圳户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非从业居民,非深户在职职工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是非深圳户籍在职职工,深户低保人员、低收入农村城镇化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在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非深户退休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非从业居民等。

3.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是企业非深户在职职工。

4.少儿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是在校、在园的少儿以及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

本市大专院校在册学生参照执行。

(三)全民医疗保险覆盖全市常住人口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非深户籍在职员工);

(2)灵活就业人员;

(3)由深圳市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由北京市或广东省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待遇驻深单位的退休人员;

(4)在深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

(5)低保人员;

(6)农村城市化人员;

(7)重度残疾人员;

(8)40/50就业困难人员;

(9)在校、在园少年儿童及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深户少年儿童;

(10)劳动年龄其他非从业户籍居民;

(1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户口随迁入深圳且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总之,深圳市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职职工(含农民工)、户籍城镇居民、户籍农村城市化人员以及非户籍在职员工在校、在园的子女。

三深圳市全民医疗保险的特点

(一)覆盖面广

从政策上来看,覆盖了深圳市所有户籍人口和非深户在职员工及其在校、在园的子女。

从实际上来看,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2008年底深圳市常住人口876.83万,加上2009年新入户人口,截至2009年8月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达890.34万,常住人口医疗保险参保率在99%以上,其中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

(二)有多种形式基本医疗保险供选择

根据缴费水平分高、中、低三档,分别为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

非深户员工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经申请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深户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其中困难人员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并且允许同一单位部分员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部分员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部分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三)参保资金补助渠道多

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额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额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额从残疾人保障金支出;低分配农村城市化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额或部分从同富裕工程基金支出;40/50就业困难人员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社保参保补助;深户非从业的其他居民由财政按每人每年75~240元不等的医疗保险参保补助。

(四)缴费低

深圳市三次大幅度下调医疗保险费:

第一次调整。

财政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的医疗保险费比例由9.2%下调到7%,同时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交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工资总额的8%下调到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使财政负担减轻了24%,企业负担减轻了50%以上。

第二次调整。

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交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下调到1%(其中还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负担相应减轻50%。

第三次调整。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2元,其中企业交8元,个人4元,企业负担减轻75%。

(五)医疗保险待遇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现提高到6倍;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连续参保6年以上取消封顶线。

2008年深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次均费用7554.76元;深圳市社会人群住院次均费用5249.90元;全国社会人群住院次均费用5463.80元。

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偿付比:

综合医疗保险为81.77%,住院医疗保险为81.09%,农民工医疗保险为73.36%。

(六)保障范围宽

个人医疗账户积累1个月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可以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383种药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21种,其中包括PET、心、肝移植等。

(七)个人医疗账户家庭统筹

个人医疗账户积累1个月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可以用于支付子女、父母、配偶等直系亲属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

(八)引导“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

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定点一家社康中心,实行按每人每月6元定额包干、社区首诊、逐级转诊;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康中心就医,药品打7折,即个人医疗账户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30%。

下一步考虑将该政策从药品推广到社区诊疗项目,并且退休人员打5折。

(九)看病方便

全市有143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其中定点医疗机构870家,定点零售药店560家,622个社区各至少有一家定点社康中心和基本上有一家定点零售药店,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能到所有网点看病购药记账;全面实现就医记账和定点结算制度,2008年全市医疗保险诊疗人次合计2505.89万人次,现金报销4.13万人次,现金报销人次占医疗保险总诊疗人次的比例仅为0.16%;参保人尤其是异地居住在广州的退休人员,到深圳在广州的十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了就地就医、就地结算。

(十)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三项统筹”

1992年8月,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实行普通疾病门诊统筹,1996年7月综合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医疗账户+普通疾病门诊统筹,2005年3月农民工医疗保险开始实行社区门诊统筹,2008年3月住院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门诊统筹;1995年8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2003年11月农村城市化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城乡统筹,农村城市化人员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一样执行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单设新农合和居民医疗保险险种)。

四深圳市全民医疗保险实践感悟

(一)全民医疗保险大势所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享有医疗保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些顺口溜:

“小病施,大病挨,快死才往医院抬”;“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

医疗、教育、住房已被老百姓称为新“三座大山”。

推行全民医疗保险,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从世界医疗保险发展史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包括台湾地区,都在大力推行全民医疗保险。

可以说,医疗保险覆盖本国全体国民是全世界医疗保险发展的大趋势。

党中央、国务院在医改文件中提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英明决策。

(二)公平效率两者兼顾

社会医疗保险比较强调公平,但在体现公平时也应兼顾效率,例如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越高,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金额就越高;连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越长,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越高等,这样有利于激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早参保、多缴费,减少有病才参保的投机行为,促进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平是相对的,有时过分强调公平,反而会成为真正享受医疗保障的障碍。

在20世纪90年代初,深圳市委、市政府曾提出农民工应与户籍员工“同工同酬同保障”的口号,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与户籍员工完全一样。

这种理念无疑是正确和超前的,但从1992年8月至1996年6月运行近四年,深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始终未突破2万。

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负担重,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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