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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

  1)促进创新,增强创新能力;

  2)增强IPRs保护能力;

  3)提升IPRs运用能力;

  4)提高IPRs纠纷与诉讼应对能力;

  5)协调部门工作(如:

专利申请时、纠纷与诉讼时)

  6)树立企业形象(如:

海尔、华为)

  管理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管理?

  ——是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3M-人、财、物)、控制等职能为要素组成的活动过程(Fayol,1916)

  2.管理的实施

  管理的基本原理:

系统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伦理原理→效益原理

  第二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部门的组织定位:

  1.直属于总部的知识产权管理结构模式

  2.隶属于法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结构模式

  3.隶属于研发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结构模式

  3.隶属于研发和法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结构模式

  二.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1.部门职能范围:

1制定战略与制度2协调3收集信息4过程管理5教育培训6对外交流

  三.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1.按需设岗

  2.明确岗位描述(职责范围)及其人员素质要求

  3.依岗选才

  海尔公司知识产权部专利工程师岗位要求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专项管理制度(专利、商标、着作权、商业秘密)

  2.与IPRs有关的合同管理制度

  3.IPRs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4.与IPRs有关的奖励制度

  5.研发项目的知识和产权管理制度

  注意:

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第三章专利管理

  企业专利管理要领:

四个“先行”,

  产品立项,市场调研先行

  产品研发,专利检索先行

  产品成型,专利申请先行

  产品销售,专利保护先行

  专利是什么?

  1.专利(Patent)的含义

  1)一种权利:

专利权;

  2)一种智力成果:

发明创造;

  3)一种文献:

专利文献;

  2.专利权及其特征

  1)专利权——是指一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其获得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

  有权利。

  2)特征:

时间性、独占性、地域性、限制性

  专利权的限制

  一.专利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1.专利信息(文献)的价值

  A)技术信息

  B)法律信息

  C)经济信息

  2.专利信息利用的主要环节

  二.专利权的获取管理

  1.专利技术保护阶段及保护策略

  2.专利权的维持

  1)按时缴纳年费

  2)主动和被动应对专利无效程序

  3)评估并及时放弃无价值专利

  4)侵权监测

  5)失效专利的关注与利用

  3.实施管理

  1)自行实施

  2)许可他人实施

  A.协议方式(书面/口头)

  B.许可合同条款

  C.明确约定许可类型

  4.专利投融资

  5.专利权利用中的风险管理

  五.专利奖励制度要点

  1.视专利类别不同

  2.视创新贡献不同

  3.视所处阶段不同(申请后、授权后、实施后)

  4.与个人切身利益(绩效考核、职称、评奖评先等)挂钩

  5.加强专利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的横向联系与制度衔接

  六.涉及他人专利的管理

  1.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1)研发过程中专利检索;

  --可规避的规避;

  --不可规避的实质性改进;

  --注意从属专利

  2)产品推向市场前专利检索;

  --注意:

进入国际市场前的专利检索

  3)技术出口前专利检索

  4)产品/技术进口、专利出资前专利检索

  --注意:

签署权利担保条款

  2.应对他人的专利障碍

  1)排除障碍:

授权后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2)绕过障碍:

开发替代性的技术

  开发改进技术(实质性改进)

  主张先用权

  3)以退为进:

制造条件,交叉许可

  3.应对他人专利诉讼

  1)专利状态调查(有效性(授权、失效、过期)、地域性)

  2)侵权分析(权利要求范围、技术特征、)

  3)启动无效程序

  第四章着作权管理

  一.着作权概述

  着作权(狭义)——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我国《着作权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狭义着作权+邻接权/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

  现行《着作权法》:

1991年6月1日制订实施,2001年修订

  1.着作权作品的种类

  2.着作权利体系

  3.

  3.着作权的期限

  1.一般期限规则:

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2.特殊期限规则:

  1)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作品: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自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3)摄影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着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续签。

  7)录音、录像制品: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9)遗作:

作者为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由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及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4.着作权的主体

  ——也叫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

  的人。

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一.着作权主体的分类

  1)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国内主体和外国主体

  作者——创作作品者(自然作者、法定作者)

  判断依据:

1)主持;+2)意志;+3)责任

  不视为创作的行为:

  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

  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

  几类特殊作品的着作权主体(权利归属管理)

  二.着作权的获取管理

  着作权取得登记制度

  三.着作权的维护管理

  四.着作权应用管理

  五.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维护与风险管理

  网络传输中的典型侵权行为

  1.擅自下载或复制;

  2.擅自上载;

  3.深层链接——利用超链接技术,跳过被链接网站主页,直接进入特定内容所在页面(实质:

规避被链接网站的权利管理信息),如:

XX的音乐盒功能

  4.擅自除去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

  5.破解或规避技术措施

  ——自行

  ——帮助并经权利人告知后拒绝移除

  间接侵权的两种热门情形

  深度链接——对其他网站中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

  ——无论是否导致用户对作品来源的误认,都构成间接侵权。

  P2P:

点对点传输,实现两个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间的

  直接信息交换(其中的一台计算机实质起到服务

  器的作用)。

  ——构成教唆或帮助他人侵权而提供可用于侵权的产品的间接

  侵权或帮助侵权

  六.着作权侵权/纠纷管理

  1.侵权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2)民事救济

  3)刑事救济

  2.诉前侵权救济措施

  1)行为保全/临时禁令(Art.49)

  2)诉前财产保全(Art.49);

  3)诉前证据保全(Art.50);

  第五章商标权管理

  一.商标权概述

  3.我国商标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1)商标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结合;

  商标——品质——消费权益

  2)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未注册商标:

不享有专用权,不禁止使用;强制注册:

人用药品、烟草制品

  3)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4)集中注册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统一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分级管理——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

  我国保护的商标

  商标获取的管理

  商标的选择与设计管理

  1.商标选择与设计上的法律要求

  1)显着性——识别功能

  A.是获得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

  B.决定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

  C.实现途径:

  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专门设计;如:

埃克森美孚石油的Exxon商标

  通过使用获得;如:

五粮液、一卡通

  2)合法性

  1)商标构成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1、维护本国和他国及国际组织的尊严(禁注禁用)

  1)同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2、禁止具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禁注禁用)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三维标志的禁注——《商标法》第12条

  二.商标的注册管理

  三.商标权的维持与利用

  1.商标权的续展—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保持商标权。

  续展期:

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

  宽展期:

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

  2.商标权的终止

  因被撤销而终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因注销而终止

  1)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2)自动放弃;3)其他事由。

  1.商标许可

  1)特点:

  许可使用不改变商标权归属;

  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利受合约限制;

  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2)许可的类别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类别/性质;

  2)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

  3)付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

  3.商标转让及限制

  1)书面形式,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登记;

  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4)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5)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4.联合商标及其运用

  1.联合商标——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如:

娃哈哈、哈娃娃、哈哈娃

  主商标:

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其余为联合商标

  2.联合商标运用注意事项

  1)联合商标应与正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标的防护围。

  3)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4)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效力

  五.商标的保护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独占使用权——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

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2)使用许可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

  3)商标转让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4)续展权——权利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期满前6个月提出。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3年不用和或停用依申请撤销

  —标注义务(“注册商标”、?

、注字加圈)注意:

?

与TM的区别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防止商标显着性退化——商标淡化

  1)防止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

  A、利用注册异议程序阻止;

  B、利用注册商标争议中的撤销程序

  2)防止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

  3)防止商标被丑化

  4)防止他人将企业的商标用作其他商业标志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标。

  1)市场应为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为参考因素;

  2)公众应为相关公众,

  3)包括注册的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反淡化保护——已注册商标,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的管理

  案例1:

副总窃走技术另起炉灶,法院判10个月

  【案情】2001年4月17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任命徐某为副总经理。

同年5月,该公司聘任龚某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

  2001年10月10日,该公司自主研制出“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统V1.0”,并获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发出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2002年4月间,在向该公司购买喷绘机时,沈阳某电脑喷绘公司总经理李某认识了徐某。

李某向徐某提议,获取他们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带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

李、徐二人还初步商议,徐某到沈阳后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元或公司20%的股份。

  2002年底,徐某竟指使员工李某、徐某、龚某窃取公司的技术资料,然后一起跳槽到新公司里。

并用原公司的技术生产同类产品。

被原公司知晓后起诉至深证罗湖区法院。

  判决与分析

  【判决】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利诱他们之人,并获取利益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分析】《刑法》第219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分析续】

  徐某等3人盗用原公司(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产品,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

  虽然,现有证据难以计算其实际损失,但是鉴于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达人民币300万元,由此可以认定该商业秘密的流失对该公司造成的是重大损失。

因此李某、徐某、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与同案人密谋,是被盗用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和受益人,是主犯;徐某非法获取并指使同案人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龚某受同案人的指使参与犯罪,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例3:

富士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案

  案例2:

华为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窃取商业机密案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是原华为公司传输部技术人员。

2001年,他们离开华为公司进行创业,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

华为公司认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与华为公司签属了保密协议,但3人先后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

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技术开发并生产与华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光网络产品。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上海沪科公司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因涉嫌侵犯华为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判决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判处罚金3万元。

另外,已被相关方面冻结的上海沪科公司账户所余款项将依照相关程序退付给华为。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特点为:

  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中;

  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

仅涉及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广义上:

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及限制竞争的内容。

  1)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200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立法中,主要规定了以下情形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1、商品假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秘密权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是国际通用法律术语;—TRIPS协议将其称为未公开信息

  2.商业秘密类别

  1)经营秘密(Trade-secret)——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2)技术秘密(Know-how)——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具有信息性;2)未公开性;

  3)具有实用性;4)采取了保密措施

  客户名单问题

  1、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

  1)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2)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2、一般可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形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2)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密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涉密信息采取密码或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6)对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设备等限制接触或提出保密要求

  注意:

对于从形式要件上似乎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如企业与接触人签定了保密协议并与约定的,则依合同义务处理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它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的范围:

1)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2)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3)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非法手段包括;

  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二)具体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间接侵权行为

  广义的保密措施:

1)保密政策;2)保密管理制度;3)具体采取的保密措施。

  具体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

  1)在载有有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2)对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3)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

  4)在配方含量、算法、程序代码等核心商业秘密上采取技术措施加密,或拆分管理;

  5)对于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6)签订具体的保密协议;

  7)某项信息限定了知密范围,只向必须知道的员工公开;以及涉及保密的其他努力。

  实践中,即便采取了上述保密措施,也应监督保密措施的执行是否严格。

  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标有保密标志的文件仍可随意复制;

  2)加设的密码形同虚设,密码过于简单、通用密码或密码长期不变;

  3)知密范围疏于管理,员工以客户需要为名大量获取保密信息,或高级员工超越范围获取保密信息。

  管理注意事项:

  1)就技术资料及专有信息文件类别、保密级别、控制方式应有书面公司政策文件;

  2)涉密信息内部管理(如申请、接触、发放等)应有书面记录;

  3)公司书面保密政策和保密管理制度应确保发放到员工手里,组织员工学习,并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

只有完善这些书面文件或记录,在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发生时,才有可能举证证明这些政策和制度所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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