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半山溪谷物业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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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半山溪谷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初稿)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业主委员会代表: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合同物业管理区域详见附件一规划平面图见,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一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特约服务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家政清洁】、□【户内维修】、□【临时周转仓储】、□【临时配送】等特约服务(特约服务类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四),其中属于临时周转仓储的代收邮包特约服务条款见附件五。

第五条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及车辆停放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时效

第六条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合同到期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本合同继续有效:

A.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续聘或解聘乙方的决议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据法规及合同约定决定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均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并与甲方共同做好因物业服务而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处理等;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由业主或业主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行与协议对方协商确定是否履行以及具体履行方式。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规约、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按时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交纳,并配合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物业与业主的纠纷。

4、经业主大会同意,合同期满可以与乙方共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合同期内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支出中列支。

5、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权。

6、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7、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9、不干涉乙方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10、业主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

1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双方确认的问题应作好书面记录。

13、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为业主提供对账服务。

2、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3、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共同遵守。

4、每年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5、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6、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但是否采取以上措施由乙方决定。

7、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8、按法规要求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9、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告知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乙方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10、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11、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需接受并配合,甲方认为必要时邀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最多每年不超过两次审计工作的义务。

乙方应该主动为小区及时购买相关保险(例如:

电梯、车位等),确保小区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

乙方履行了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四章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地上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方案对物业管理用房(含服务中心客服前台)进行装修并符合本物业档次;生活用房要求水电到位,地面铺设瓷砖,天花墙面四白落地;卫生间装修到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_____平方米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第十四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在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按以下第二十六条约定分配的基础上,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资金: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如学校、幼儿园、会所等)

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政策,上述标准的物业服务资金含税价,业主应交纳含税价的物业服务资金,计算标准为:

应付的物业服务资金=不含税价的物业服务资金×(1+增值税及附加税税率)。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资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财产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特约服务成本;

(11)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每月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提取酬金。

物业服务资金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当年应交物业服务资金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当年应交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并在下年一季度补足。

本合同到期时,如物业服务资金存在不足,由业主在本合同到期前一次性按合同期内应交物业服务资金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累计应交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比例补足。

乙方收到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含按月、季、半年、年度预收物业费)应开具全额收据,并按业主当月应交纳的物业费金额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十六条当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能源价格等任一项成本比合同签订日累计增幅达到15%及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召集或自行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就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资金应当从开发商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物业服务资金按【月】【季】【半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25日前】【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半年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乙方交纳下期的物业服务资金,在【所交月份的15日】【所交季度首月15日】【所交半年度首月15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对逾期交费的业主,乙方每月向欠费的业主发放物业费催缴通知书,欠费业主应按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不仅限于第一次催缴)的交费时间缴纳物业费。

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一经送达即视为业主签收同意,该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银行托收方式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资金、【     】、【     】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专有产权房屋及车位),其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商交纳。

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买受人自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交纳。

物业买卖合同及本合同对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业主或使用人实际已入住、使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资金,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业主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业主的委托代为缴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业主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代缴协议并支付的预付款。

第六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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