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平潮冯国锋挪用资金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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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平潮冯国锋挪用资金一案

上诉人欧平潮、冯国锋挪用资金一案

  上诉人欧平潮、冯国锋挪用资金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XX)佛刑二终字第22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平潮,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德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

因本案于20XX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复生,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国锋,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德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因本案于20XX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XX年4月23日作出(20XX)顺刑初字第0179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11月,被告人欧平潮和欧国强与广州人何应潮、杨活游联营成立顺德市德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约定由广州方负责提供公司一切启动及经营资金,占公司的90%股份及88%的利润分成,被告人欧平潮及欧国强负责申领出租车牌照及办理开立公司的相关手续,占公司10%股份,享受12%利润分成。

被告人欧平潮派出被告人冯国锋代表其出任德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德诚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及其股份比例分别为:

何应潮占%,杨活游占%、余丽翔占%、欧国强占%、冯国锋占%。

1999年1月份,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人欧平潮指派被告人冯国锋及欧国强代表其和广州方签订了关于收购何应潮大部分股份及由李炳行收购余丽翔%的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关于由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及欧国强等人承包经营管理德诚公司《补充合同》,约定之后的八年由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等人全权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按月支付何应潮、杨活游等人的承包费用每月人民币35200元。

  自1999年1月取得德诚公司的经营权后,被告人欧平潮便指派被告人冯国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其在幕后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及公司资金的运作。

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在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共同先后挪用德诚公司的资金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共计挪用了德诚公司资金10183元。

开办了佛山市顺德区三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邓州市第一纸业有限公司。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9年3月10日,在被告人欧平潮的安排下,被告人冯国锋、欧国强分别从德诚公司挪用资金作为其个人投资成立了三骏公司,被告人欧平潮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并派出梁伟志代表其股份,并挂名为公司法人代表。

欧国强在20XX年退出了德诚公司,其占三骏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被告人欧平潮。

被告人欧平潮于20XX年3月20日对三骏公司工商登记作出变更,法人代表为被告人欧平潮,公司股权分配情况为:

被告人欧平潮出资240万,占注册资本额80%;梁伟志出资30万,占注册资本额10%;冯国锋出资30万,占注册资本额10%。

自三骏公司开业始,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不断从德诚公司挪用资金到三骏公司的账户。

至20XX年9月止挪用到三骏公司未返还的资金累计达人民币元。

  2、20XX年4月,被告人欧平潮在与被告人冯国锋商量过后挪用德诚公司的资金购得锦华公司60%的股份,被告人欧平潮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一个股东为黎宏瑞,占40%股份。

被告人冯国锋占欧平潮所持股份的10%。

至20XX年9月止,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共同从德诚公司挪用到锦华公司未返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元。

  3、20XX年1月,被告人欧平潮与冯国锋商量后,与别人合作在河南省邓州市收购了当地的南阳市第一造纸厂,注册成立了邓州纸业,被告人欧平潮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占60%股份;另外两股东为邝禹翔和汤洪波,各占20%股份。

该公司于20XX年6月被邓州市人民政府勒令停业。

至案发时,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共同从德诚公司挪用到邓州纸业未返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473627元。

  另外,1999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还分别单独挪用了德诚公司的资金,进行对外经营活动和归个人使用。

其中被告人欧平潮单独挪用了德诚公司资金元;被告人冯国锋单独挪用了德诚公司资金元。

  20XX年9月,何应潮、杨活游就德诚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与被告人冯国锋、欧平潮等人进行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双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只有余丽翔的股份转让成立,何应潮股份转让无实际履行,何仍为德诚公司的大股东。

并判令被告人冯国锋等人将德诚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何应潮、杨活游等人。

为了隐瞒几年来在德诚公司的借款,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经过商量,以代表德诚公司向邓州纸业投资的名义,伪造了邓州纸业收到投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收据,分别为三骏公司代付投资款人民币674万元;欧平潮代付投资款人民币28万元;冯国锋代付投资款人民币169万元;欧国强代付投资款人民币54万元;邓州云龙的士公司代付投资款人民币75万元。

收据的日期均提前到了20XX年。

在正式移交德诚公司前,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将上述虚假的收据在公司的财务账上进行了调整,从而冲销了原本在德诚公司相应数额的欠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国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供称1998年12月成立德诚公司,何应潮占%,杨活游、余丽翔、欧国强和他各占%。

其中欧国强和他代表被告人欧平潮,何应潮、杨活游、余丽翔代表伍柱森。

被告人欧平潮与伍柱森约定:

由伍柱森投入注册资金和公司的启动资金,被告人欧平潮负责竞投出租车的牌照。

他被被告人欧平潮安排出任德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而他和欧国强、被告人欧平潮三人的内部分成的比例是他占10%,他们两人各占45%。

德诚公司取得了100台夏利出租车的经营权后,转包出去净收入有约700万元。

后双方开始在收入的分配上产生矛盾,在1999年1月份双方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何应潮的股份只保留10%的股份,其余股份作价100万元转让给他,余丽翔的股份%全部作价10万元转让给李炳行。

其他股东的股份不变。

公司的经营权由他和欧国强承包,期限为8年,何应潮、杨活游退出公司的管理,他们负责每月支付32000元给广州方。

被告人欧平潮取得公司的经营权后,安排他任公司的经理,被告人欧平潮负责公司的财务,欧国强很少过问公司的事务,李炳行协助他的工作。

他们利用公司的闲置资金进行了对外投资。

  其中,三骏公司是他和欧平潮、欧国强以个人名义投资,借德诚公司的款,锦华公司是以三骏公司的名义投资的,其他的不清楚。

  他个人在德诚公司共借支了100万元左右,其中有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其余的用于了公司的接待开支,但是没有票据,也没有在公司报销。

  20XX年7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判决股份转让无效,他就利用20XX年代表德诚公司与邓州纸业签定的《加盟投资合同》,将历年来的借款共1000万元,分成三骏公司674万元、邓州云龙75万元、欧国强54万元、他本人169万元和被告人欧平潮28万元,由邓州纸业的行政经理陈凤雁临时补开了5张收据,盖上邓州纸业的公章,将德诚公司的账户进行了调整,收据是被告人欧平潮20XX年带回来的。

  2、被告人欧平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供称1998年底他和欧国强打算开办一家出租车公司,由于没有资金,广州的伍柱森负责出资400万元与他们合作经营。

后来伍柱森投入了150万元的注册资本,他们共同成立了德诚公司。

何应潮、杨活游、余丽翔代表伍柱森,他就委派了被告人冯国锋任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股份比例为:

何应潮占%,杨活游、余丽翔、欧国强和冯国锋各占%。

到1999年1月,伍柱森没有将余下的250万元资金投入公司,而是以公司的名义在北滘信用社贷款了300万元,因此他们之间产生矛盾。

1999年1月8日公司全体股东开会,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合同》,何应潮的股份只占%,另外%的股份作价100万元转让给冯国锋,余丽翔的股份全部作价10万元转让给李炳行。

其他股东的股份不变。

何应潮、杨活游将公司承包给冯国锋,由冯每月支付承包费35200元给他们。

而伍柱森就从公司撤回了350多万元的资金,其中包括150万元的投资、100万元的股份转让费和100多万元的利润分成。

从此他自己就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由冯国锋、李炳行代表他经营。

  在承包经营期间,他和冯国锋、欧国强三人商量用公司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其中三骏公司600多万元;骏达威30多万元;西海渔场70多万元;番禺鱼窝头镇50万元;锦华公司140多万元;邓州纸业约300万元;邓州云龙135万元。

他们认为承包德诚公司后,公司就是他和冯国锋、欧国强三人所有,公司的所有财产如何使用都可以。

没有与何应潮、杨活游两股东商量。

  20XX年7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股份转让无效,他们应当将德诚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何应潮、杨活游,为了使对方不发现他们在公司的借款。

于是就利用20XX年冯国锋代表德诚公司与邓州纸业签定的《加盟投资合同》,将历年来的借款共1000万元,分成三骏公司674万元、邓州云龙75万元、欧国强54万元、冯国锋169万元和他本人的28万元,由邓州纸业的行政经理陈凤雁临时补开了5张收据,盖上邓州纸业的公章,将德诚公司的账户进行了调整,将他们在德诚公司的借款进行了冲销,实际上德诚只向邓州纸业投入了300万元。

  3、被害人杨活游的报案陈述及书面报案材料。

证明被告人欧平潮、冯国锋在经营德诚公司期间,共挪用出租车押金75万元、资格证押金30余万元、保险费52万余元、电召费144000元和400万元固定资产、1000余万元的贷款资金,合计1600万元的事实。

  4、证人证言

  证人陈小燕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国锋将德诚公司车主交纳的押金、保险费、电召费和公司1000多万元的资金转走投资,拿钱时都没有写下任何凭证,直到20XX年7月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冯国锋才写了相应金额的借支单给她。

这些资金没有返回过公司。

  1999年底她在三骏公司做出纳员,到20XX年底董秀兰辞去德诚公司的出纳员后,被告人欧平潮便让她兼任德诚公司的出纳,直到20XX年9月离开公司。

被告人欧平潮是德诚公司的老板,出纳账由她保存,会计账由吴淑梅保管的。

被告人欧平潮用德诚公司的资金对外投资,主要是邓州纸业、云龙出租车公司。

  被告人冯国锋管理德诚公司的日常事务,他拿公司的资金均在账上反映的,具体金额以账为准。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找她们后,欧平潮不让她和吴淑梅将账交出来,因为内账反映的是公司真实的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

  证人董秀兰的证言,证实她是在被告人欧平潮承包德诚公司后,接手余丽翔担任公司的出纳员。

欧平潮是公司的老板,冯国锋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

被告人欧平潮与伍柱森双方的股权转让和承包协议是在她到公司上班前进行的,她是听说的。

只在公司的账上发现过伍柱森写的一张350万元的收据,表明是收回了投资款和利润,至于这笔款是如何提走的,账上没有反映。

她经手的是每月支付伍柱森他们3万多元的承包费。

  收入的来源主要有:

公司的管理费、1999年公司在顺德北滘信用社的300万元的贷款、2000年在北滘中行的贷款500万元、出售50辆夏利出租车的收入、20XX年出售50辆捷达出租车的收入和购车司机每人5000元的车辆押金、每人2000元的资格证押金。

被告人欧平潮利用德诚公司的收入进行了对外投资,主要的去向是:

三骏公司、骏达威汽车修配厂、连南铜矿、番禺草场、云浮云龙的士公司、锦华公司。

具体投资的金额以账为准,她在记账时如果被告人欧平潮说明了去向她就记明了用途,如果没有就记被告人欧平潮个人的往来账。

  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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