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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与政策支持

第三单元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与政策支持

新三农问题之十大关系——兼论农村合作诸问题

陈林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苏立胜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副秘书长

引言:

新三农问题(农民、农资、农官问题)的提出

通常所讲的三农问题,是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统称。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引起了从学术界到决策层的重视,一系列研究成果及政策举措相继出台。

三农问题在当时的提出是有着重大积极意义的。

但是将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泛泛而论,容易忽略了我国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演变。

很多讨论热衷于农业与农村经济如何发展,却忽略了发展的成果如何分享、如何惠及最大多数农民。

很多讨论热衷于农业增效,关注了生产而忽略了生产关系。

很多讨论热衷于农民增收,却忽略了户籍意义上数量极其庞大的农民群体,已经发生了大面积的社会分化,而且农民增收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外部市场的力量对比(而不仅仅取决于自身努力)。

更多的讨论则忽略了我国涉农资本力量的快速生长以及涉农部门官僚体系的的变与不变。

因此本文提出“新三农问题”,即“农民”、“农资”(涉农资本)、“农官”(涉农官僚)的问题。

在这里,农民包括少数专业大户和多数兼业小农。

农资(涉农资本)包括农业资本、农村工商资本、农村金融资本。

农官(涉农官僚)包括农、林、水、供销、以及农村科技、教育、卫生、社保、扶贫和金融等主管部门的官僚体系,主要指农业、供销、金融这三大部门的官僚体系。

农民、农资、农官构成一个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当然从目前来看农民仍然是较短的一边。

农民、农资、农官问题,彼此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发生的种种相互作用和影响,又可概括和引申出“十大关系”。

一、为农服务:

为农民赚钱、还是赚农民的钱?

公共服务、市场服务与互助服务

这些年来,特别是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以来,各种“为农服务”的名目、花样不断翻新。

有的是各种资本以“为农服务”为由向政府争宠,进而是争取财政补助、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政策倾斜。

有的是各个部门以“为农服务”为由向政府表忠,进而争取预算、编制、级别、职权乃至势力范围、寻租空间。

有些地方,组织部搞“组织建设”,一直延伸到“硬组织”,大建“村办公楼”;宣传部搞“精神文明建设”一直管到厕所里面,大推“农村改水改厕”;当然,相应的经费都是政府提供,这些部门在上层具有较强的游说能力,因此能够争取到政策资源,但这些部门在基层人手都很有限,往往为此忙个不亦乐乎,有时难免影响了本身的中心工作。

上述组织部、宣传部的做法好歹也算是热心公益、精神可嘉吧,也搞了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名堂。

可在维护流通秩序、消费安全的名义下,一些工商、农业执法部门热衷去评什么“农村放心店”或“放心农资点”(自然也有额外经费,其实他们更应该去关注那些不能令人“放心”的店),甚至以连锁经营为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进货渠道,这就等而下之,有违于公共行政的理念,造成了新的垄断或不公平竞争,恰恰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放心店”里出假货时有所闻,不知道授牌的部门应当承担什么连带责任。

如果“放心店”果真不出问题或很少出问题,市场上自然有其相应的声誉机制进行鼓励,又何劳授牌呢?

纯属多余。

在建设现代流通网络的名义下,一些地方政府出钱支持商业资本下乡开设所谓“乡镇连锁超市”。

我们很难想象超市老板拿了政府补助,是否就会按照市场价位下浮?

如果下浮价格,对于那些没有拿到政府补助的商家又岂不是不公平竞争?

更不用说,一个连锁超市到乡镇,几个、十几个小商店会倒掉,不知道谁该为此负责?

各种“农业龙头企业”可望拿到的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甚至用地倾斜等等,使得这些企业趋之若骛。

最近,原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就因曾为几家企业申报、评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帮助,受贿50万元被判刑。

而那些“龙头企业”(纵使是完全符合所谓申报条件的),所得好处岂止是50万元的几十倍、几百倍,又该如何看待呢?

这些农业资本或涉农工商资本,拿到了政府的补助,就果真会善心大发、转而在市场价位之上额外补助农民吗?

近年来商务部正式启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标据称是从2005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在试点区域培育出约25万家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将覆盖全国70%乡镇、50%自然村,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

为此,商务部和财政部还出台政策,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包括贴息贷款和开店资金补助,动辄数以亿计。

凡此种种,令人眼花缭乱。

可是,如果农村有市场和购买力,有钱可赚,工商资本自然不请自去,又何劳政府费钱费力呢。

如果尚不存在相应的市场,则政府人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更是一个危险的做法。

因此需要明确为农服务分为两种:

为农民赚钱和赚农民的钱。

这其实也对应着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关系。

工商资本的股份制是赚农民的钱,农民的合作制是为农民赚钱。

中央财政每年数千亿的支农资金(地方财政的支农资金总额应该也不少),到底有多少支持了为农民赚钱,还有多少支持了赚农民的钱,很成疑问。

只要没有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赚钱,包括赚农民的钱,都是市场行为,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但是赚农民的钱肯定不需要特别的鼓励。

为农民赚钱倒是需要一定的鼓励。

为此也有必要区分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互助服务。

二、农户与工商资本(龙头企业、公司),“公司+农户”与合作组织

把“为农民赚钱”和“赚农民的钱”混为一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农户与工商资本的关系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或者故意粉饰。

农户与工商资本(龙头企业、公司)在市场上处于买卖关系。

这种买卖关系虽然不能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革除,而且在法律上对于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决不能把这种买卖关系当成“田园诗”那般美好。

经济常识告诉我们,作为市场上的买卖双方,例如公司与农户双方,虽然交易可以是互利的,但各自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公司的力量越强,一旦形成垄断优势哪怕是局部的垄断优势,农户的利益就越容易受损。

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往往转嫁风险,小农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

在“公司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下,农业有可能发展起来,但是农业越是发展,发展的成果就越难惠及更多农民,他们充其量只能充当廉价的劳动力。

因而有必要通过农民本身的组织化、合作化建立利益共同体,加强农民的市场地位,分享更多的市场剩余。

这是也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1980年代以来农村的复苏与繁荣,其原因至少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人们经常忽略的因素是农业投入的成倍增加,特别是化肥、农药以及良种的大量使用,而毛泽东时代不惜代价的农田水利建设本来不一定都很经济,但已经是“沉没成本”,这时候却开始发挥出巨大的潜力。

其二,更重要的当然是人们经常提到的联产承包,这是产权层面的变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是打的粮食再多,自给有余后就要考虑市场交易和多种经营,还要取得各种工业性消费品,乃至举办乡镇企业。

这就引出其三,没有自由市场的开放以及相应的信息机制、激励机制,则包产到“户”与包产到“队”、包产到“组”乃至包产到“人”,未必会有太大的区别,改革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实已经有了一些包产到“队”的意味了。

显然,产权变革与市场变革,制度变革与技术变革,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总的来说,“三自一包”中,“三自”特别是自由市场的作用应该不比“一包”来得小。

允许市场的存在固然是一大根本性进步,但是农民面临的市场环境并不那么有利。

在当前的资源与技术条件下,在小农生产领域,以“分”为主,包“产”到户,在单纯生产意义上往往更有效率。

但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价格弹性低,尤其是,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要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特别是要在市场化进程中分享到应有的利益,就必须在为农服务特别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金融、流通、科技等环节开展合作。

分而后合,有分有合,这是历史与逻辑的必然。

哪怕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农业、农村和农民(农场主)也主要是按照合作制组织起来的。

至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所推行的大规模农村合作化,实际是把“合作化”混同于“集体化”,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很快就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

当年的“三自一包”,有所谓包产到户,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同时所构想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直并未真正得到落实。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原有政策的潜力几乎释放殆尽,“三农”问题空前突出。

探索新型合作化道路,成为当务之急。

分而后合,这是历史与逻辑的必然。

不能过高估计“公司+农户”的作用,而应更多支持合作组织。

三、大农(农场主、农业资本家)与小农,欧美合作模式与东亚合作模式

世界主要国家的农业与农村经济,都是以合作制为重要组织形式的。

不同在于,欧美普遍是大农(农场主、农业资本家),大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高,大农彼此之间“专业”联系较强。

大农的合作,其实是农业资本家的合作,是一种类似农业商会的合作组织,是可以“自发自愿”搞起来的,而且往往以“专业”合作为特征和优势。

东亚普遍是小农,小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低,小农彼此之间的社区联系较强。

小农合作要取得规模优势,就必须大面积覆盖农村人群,横向上必然趋于综合化,纵向上要求形成多级体系。

要沟通这种横向、纵向的合作,还必须有一个内置的金融合作平台。

四、农民专业合作与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合作的综合、联合与整合

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体制改革

农民专业合作:

浙江较早开展农民专业合作试点,取得一些经验和成效,也暴露出一些体制、结构上的深层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过于弱小、分散,缺乏社区依托和金融支持,难以做大做强。

根本原因在于,小农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难以达到规模优势。

中国地少人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农户规模普遍偏小,农民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就很低,在此基础上,片面强调欧美式的所谓专业合作,是难成气候的。

小农经济难以自发产生农民专业合作,更难以有效支撑农民专业合作。

从实践来看,能够长期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要么向综合化发展,要么只能是以农业“大户”为主体的。

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压根就是政府人为扶植的结果,但这种扶植却是以更多小农被疏远为代价的。

一些统计数字似乎支持了“专业合作社助农增收”的论断,但是,值得注意的现实是,只有农业大户、收入较高或较具增长潜力的农户才有兴趣加入专业合作社或成为其积极社员。

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也都是不规范的,其中尚能持续经营的,所起到的往往也不过是中间商的作用。

这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代表农民特别是小农的利益。

如果政府又赋予专业合作社一些优惠和补助,则有相当一些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本来就是为了骗取这点资源。

这就引出建设惠及大多数农民的合作体系的必要。

完全顺应市场规律可以产生的专业合作社主要只能是为了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大户服务的。

也只有大户之间的专业合作能够达到规模经济。

小农的大规模合作,不可能自发产生。

(倒是欧美的农场主、农业资本家容易自发合作)。

这就需要政府的主导。

政府主导并非包办代替农民,而且打破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隔,现在某些政府部门的所谓支农,到底是支持农民,还是支持农业资本家?

到底是支持农民中的少数大户,还是支持众多的小农?

如果我们不能承受农村土地大量兼并、小农大量破产的社会政治代价,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还不足以在短期内消化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则至少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内,我国农村仍将维持小农经济为主的格局。

必须正视这样的基本国情,来构造和调整农村中的生产关系。

这就需要合作的综合、联合与整合,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体制改革。

供销合作:

从历史渊源和内在结构来看,供销社本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由于体制几经变迁,供销社的合作制因素受到冲击和削弱,甚至与基层农民有所疏远。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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