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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纠纷

企业改制纠纷

篇一:

改制企业涉及纠纷的处理

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改制企业涉及劳动纠纷的处理

关键词:

企业改制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问题:

_年9月,夏某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为自_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公司系根据常州市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批复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办发及常政发文件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而来.

夏某提起劳动仲裁与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_年身份置换金(经济补偿金)54880元.

A公司认为,关于夏某提出的身份置换金,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那么,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金等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第1页共1页

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

(一)

>释解

(一)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本条是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和原则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崭新思路逐渐形成,我国企业制度改革从主体利益分配转向决定主体利益分配的产权制度上来.这一方针的确定,在我们以国有企业为龙头.以明晰产权,重新分配产权为中心,进而达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始.

企业产权制度改造的实践,表现为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兼并与分立.企业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形式.经济领域里的任何实践活动均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予以引导和保护,自企业改制的方针确定以后,国家先后制定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政策.规定等文件.然而,由于企业改制这一全新经济现象,涉及介入调整的法律.法规颇多,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很广泛,既涉及任何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职工权益,又涉及保护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急需将有关企业改制相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集中作出规定,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标准予以操作,以及时公正的保护各方当事人民事权益,规范和促进企业改制的有序发展.

依据现有的民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第一部分对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纠纷哪些应当受理,哪些不应受理的问题.该部分共三条,

第一条规定了受理案件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受理与不受理取决于发生纠纷所依赖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企业改制纠纷予以受理,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当然不予受理.第二条是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一般规定.

司法解释在第一条首先明确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统一了该类案件具有可诉性,即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范围的认识,明确肯定企业改

制中发生民事纠纷时,权利人可以获得民事诉讼救济.本条规定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本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另一个是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原则.

第一,司法解释适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根据本条的规定,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和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以前,我国国有企业虽然着手探索和尝试过各种改革方式,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仍然存在所有权主体虚位,产权关系不清,产权管理行政化,产权不能交易等弊端.在确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以后,企业制度改革直指企业产权,国有企业从单一的经营模式转变为多元经营模式,打通了国有企业全面进入经济市场的渠道,最终确定企业产权能力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易.这一策略的实施,从根本上激活了企业,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改造企业产权制度而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是通过企业发生民事行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比如出售企业资产.企业兼并与分立.债权转股等.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不仅涉及参与企业改制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原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参与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均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属于本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第二,受理案件的原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产权制度改制中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则.当然,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非平等的主体之间树立的法律关系,虽然也可以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但这种关系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使发生纠纷,也不可获得民事诉讼救济.由于我国的企业改革是在国家政策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改制,行政管理行为均在不同程度上渗透到企业改制的各个阶段中,因此司法解释强调只受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民事纠纷类型,同时又采取开放的方式规定受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这种方式既能包括现存的所有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类型,防止挂一漏万,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又能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的形态具有法定性,企业的组建者,只能选择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态组建企业,法无明文规定的类型,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我国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形式有国有和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法律形态具有可转换性,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转换,也可以依据企业的自我意志转换,企业公司制改造就是企业法律形态转化的一个过程,现存的企业将资产量化为股份,由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或者调整原企业资本结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建立相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将原资产结构单一的企业转变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态.企业公司化改造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或契约完成的,在该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应当属于民族学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实践中,由于企业法律形态转化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或相对滞后,致使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量化的过程中虚报资产.遗漏债务,侵害相关利

害关系人权益的现象,因此在企业公司化过程中或公司化以后,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行使强求权的案件比较多.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创建的一种集股份制和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集体经济生产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经济改变中收到成效后,被逐渐吸纳到城市企业的改造中,目前我国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和一些国有中小型企业.股份合作之企业形态,兼具有股份制和合伙制的特点,与传统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度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比如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本的集聚,克服了传统的产权主体不清,资产运营责任主体不明的弊端,同时使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改变过去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的状况,同时也完善了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股份合作制改造需要履行制定改制方案,清查.评估和置换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等必要的行政管理程序.股份合作之改造是通过行政程序启动的,在其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完成企业形态的转化过程中,涉及很多民商事法律行为,需要使用民商事法律调整.如职工通过购买经过评估过的资产入股,签订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原资产管理人遗漏债务,侵犯相关债权人民事权益等均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需要相应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分立一般是指通过签定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将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是通过权利人的合同行为完成的,当事人之间有关企业分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分立时必须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企业分立当事人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或恶意串通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对属于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我国债权转股全的思路,首先是由专门经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其操作方式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化解金融风险,另一个是将国有企业从高负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债权转股权作为解决企业欠债的一种积极的方式,被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清理债务中所采用.目前我国并存着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政策性债转股并非是经由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和统一指导进行的,因此,政策性债转股,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非政策性债转股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无需经过特殊审批程序,企业债转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企业出售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式之一,但实践中企业出售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同样存在产权交易的情况.企业出售是企业转上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以企业产权为标的的一种买卖行为,企业可以整体出售产权,也可以部门出售产权,可以出售有形资产,也可以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出售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完成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企业出售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业出售资产时,应当依法进行,对因企业出售而侵害相关权利人利益发生的纠纷,如

产权转让时未约定债务的承担,因转让的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而发生民事纠纷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调节资源优化配制的机制之一,通常是占有优势的一家企业吸收一家伙数家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按兼并的策略和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兼并可以采取公开收购.直接收购.杠杆收购等方式.我国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的兼并有承债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控股式兼并.企业兼并是权利主体通过签定协议设定民事法律关系行为完成的,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兼并协议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本条所列的上述六种纠纷类型,基本上是按企业改制活动方方式所做的划分,这些类型的纠纷大多数是发生在直接参与企业改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对于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如对原企业债务承担问题.以原企业财产设定抵押问题.以原企业股份设定质押的问题等引起的纠纷,也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亦应适用本司法解释调整.当然,在这些纠纷中,权利人的请求权是基于其与原企业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并非企业机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但因企业改制发生企业产权主体变更或资产转移而引起债务承接等问题,因此,原企业权利人对改制后的相关主体因债务承接等二享有请求权.这种企业改制引起的债务承接等问题,有些是因上述一些企业改制行为引起的直接后果,为避免重复,司法解释在列举纠纷类型时,并没有将债务承接引起的纠纷与上述六种类型并列,但应当明确,因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接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新就体制的转轨时期,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尝试新方式,为防止列举类型的遗漏,司法解释在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后,又采取开放的形势做了补充规定,其目的是为防止挂一漏万.从这一规定方式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原则是的:

凡是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起诉和受理条件的条款.从民事诉讼法理的视角观察,司法解释第一条确认了诉权和诉讼标的范围,第二条规定了行使诉权和审判权的条件.当具备诉权的人在可诉的范围内提起诉讼并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在管辖范围应当决定受理,法院的受理决定,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标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对各类民事纠纷受理条件的一般或抽象规定,是一切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大门,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的共同准则.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该条时有不同的疑难点.实践中,对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的受理,难点一般集中表现为对被告的确认和诉讼理由上,突出表现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和诉讼理由不准确.企业经过改制后,面貌全非,企业资产主体和结构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圆企业的

债权人或财产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准确的认定被告,经常发生起诉的被告虽然明确,但不适格或遗漏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的情况,或者在起诉时主张权益受到侵害,但对自己在哪一个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益,可以行使强求权陈述不清,起诉的理由欠当.当然,人民法院不能因上述原因拒绝受理案件,但这些情况的发生,使纠纷在程序问题上拖延时间,迟迟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势必造成诉讼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企业改制在经过领域中已经实践很长一段时间,但因该经过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被引入到司法程序中作为民事案件仅是近几年的事情.由于我国企业改制作为经济领域中的新鲜事情,在法律范畴内如何保护和调动各市场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促进阶级改制的有序进行等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中.阶级改制中涉及的利益主题很多,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形成纠纷,而企业改制方式灵活多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政策繁多,各种行政.民商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如何梳理企业改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解决纠纷,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互动,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经常使人困惑,对当事人来说,其在依据法律保护权益中迷失方向就不足为怪了.

实践中,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类型最多的是圆企业债权人认为其债权在企业改制中被悬空或首先侵害,因而行使请求权主张权益.根据现有民商事法律.法规及本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认被告:

1.企业以全部资产改造为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的.这种改制在外部发生企业形态转换,在企业内部发生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原企业与改制后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发生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因此,原企业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时,可以改制后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为被告.阶级以部门资产与他人改制新设公司的,是列原企业为被告,还是列原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可以酌情而定.

2.企业分立.出售.兼并等行为都要发生原企业的资产产权变动情况,企业资产是该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在企业资产减少或转移时法律要求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通常做法是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承接债务的人,债权人依据公告参加登记,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接或转移协议,这种情况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可以公告或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人为被告行使请求权.没有参加公告登记的债权人或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债权人应当向原企业住债权,原企业不存在,一般应根据资产的走向行使请求权,以资产的承接主体为被告,例如,对于企业分立的,原企业的资产要分割一部分到其他主体中去.资产必然减少,债权人的利益要受到影响,债权人在企业分立时与原企业或分立企业签定协议约定债务承接的,债权人起诉时应当依据合同法律关系,以债务承接人为被告,向其主张权利.企业分立时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接协议无效的,可以原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

3.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致使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其他股东或兼并企业.买售人可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为被告,向其行使追偿权.我国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有些问题是过渡幸得经济现象,如企业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这些经济现象引发的纠纷会相对减少.但允许企业产权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易以后,有关企业兼并.分立.出售等现象会成为一种通常的经济行为活跃在商品经济市场中,因这些行为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会逐渐增多.当然随着企业产权操作更加遵循市场规律,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我们现在关注的疑难问题将会便的相对简单,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缜密和高段的经济现象挑战法律,我们不懈的努力工作,不断地缩短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距离.

篇三:

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之浅析

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之浅析引言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法人的终止.

变更.重新设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有新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

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近几年来,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引

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

特定历史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审判法官和各地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维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一项紧迫任务.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保障

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是有重要作用.由于>(以下简称>)

制订于_94年,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件>没有规定,法律处于真空状态.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级

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困难,制订了多部司法解释,最为显著的是_年颁布的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法律适用.程序与实

体处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试图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

动争议纠纷特点.原则.争议诉讼主体.处理等问题,浅见个人不成熟的观点:

一.企

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如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及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利益

关系也随之会发生变化,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引

发劳动争议纠纷.如改制中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极其平常,其经济补偿和赔偿问

题也会不断出现.如企业改制中>没有规定的下岗.内退.放长假.买断工龄等新

型劳动关系问题也涌现出来.如企业性质的改变,特别是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企业的管理

与公有制有着很大区别,职工的自身利益难以与公有制企业相比,职工待遇.福利等受到影

响.私有制企业对职工的养老保险不可能按照>等法律规定执行,易引起纠纷的发

生.为此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以下不同特点:

(一).案发的必然性和不可回避性.

这些有关企业改制的新型劳动关系纠纷,是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是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新旧观念.新旧机制碰撞的产物.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

一些新型劳动争议是完全正常的,人们不可回避的.

(二).案发的集中性和阶段性.由

于企业改制的时间比较集中,各地普遍推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相对集中地在一段时间

内诉讼到法院.而且量大.人多,工作压力重.但这些争议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在企业改

制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必将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逝.

(三).争议内容的特定性.改制期间的劳动争议多因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问题引起,实质上是一种就业引起的争议,内容具有其特定.

[!

--empirenews.page--](四).极强的政策性.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

系,基本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息息相关,

国家产业政策是企业解决纠纷的依据,法院审理这类纠纷也应当参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据法

律来解决纠纷.(五)法律的滞后性.>制定于两种经济体制的颤变期,立法受

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很大,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不足,立法没有前瞻性.市场经济中发

生的劳动争议仍由政策调节为主,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就应该由市场规律来

调节劳动争议问题.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新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及

法规没有规定,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六).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对

政策的理解.社会环境影响及具体操作上的种种原因,改制中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对立

情绪更加明显.用工方往往更注意企业的效益,更强调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往往是委曲.

困惑和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气愤相交织,情绪激动,相互对抗,互不理睬,造成问题不能

及时解决,有的甚至上访.静坐的方式,要求政府出面解决.(七).广泛的影响性.这

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影响,易发生恶性刑

事案件,使企业改制不能顺利进行.(八).群体性.企业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企业管理

的改变,而且有企业性质.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的重组,对职工自身利益的影响很大,涉

及到下岗.买断问题,因>和法规没有规定及具体标准,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引起

群体性纠纷,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二.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由

于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具有以上特点,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除应遵循>

及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的审理劳动争议一般原则

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强调效率优先,这是由

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决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行减员增效.

实现从劳动密集性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已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强调效率是生产力发展的本

质要求,但不能忽视公平,更不能忘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弱者.追求效率与公平的

统一,永远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者.被动的地位,其合法

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法的调节和规范作

用的内在要求.

(二).适用法律与参照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改制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无法可依的情况比

较突出,大量新型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针对这种情况,应采取有法条依法条,没

有具体法条的,依照宪法.民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并可参照有关政策.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理.但只能是参照,不能直接引用,因为它们没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

--empirenews.page--](三).稳妥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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