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科技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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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某煤矿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我矿技术创新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管理,努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立足于矿区,着眼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解决生产、安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目标,贯彻推先与科研相结合,煤与非煤并重的原则,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下,积极而稳妥地开展科技工作。
第三条科技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分管,科技计量中心是科技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科技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兖矿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科技管理工作应坚持“计划为指导、论证为基础、合同为依据、效益为目的”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工作管理的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法规;
(二)负责编制矿井科技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
(三)认真做好科技经费的审定、支出和结算工作;
(四)负责科技成果鉴定(评议、验收)、奖励、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
(五)组织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活动,将科技成果作为商品引进经济领域并尽快转化成生产力;
(七)为适应企业现代化改革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级工程技术的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八)加强对专利的管理工作;
(九)做好煤炭学会、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编制科技计划的原则:
推广与研制相结合,以推广为主;自主推广、研制与委托开发相结合,以自主推广、研制为主;计划项目要结合实际,选题准确,并做好必要的超前技术准备工作。
第七条矿井科技发展计划在矿长领导下,由总工程师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由科技计量中心具体办理。
计划包括:
(一)矿井科技发展长远规划。
(二)矿井年度科技计划,包括矿井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八条编制年度计划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采用先论证后立项的程序确定。
凡申请下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各单位必须与本年度9月底前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各分管矿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科技计量中心,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审查、筛选,本着先进性、实用性、效益型的原则,初步确定新上项目计划草案和课题负责人人选,经矿长批准后将技术含量高、难度大、效益好的项目报兖矿技术中心审批。
被批准的项目,列入集团公司科技计划和煤业公司科技计划。
未被批准的项目,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主管矿长批准后,形成矿年度科技计划。
第三章科技计划实施
第九条凡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均实行课题组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课题组成员,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并对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列入集团公司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由技术中心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推先革新项目不组织论证,但属于重要安全技措或是重要设备、生产系统的重大技术改造的项目,课题组应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由集团公司进行技术方案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邀请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十一条列入煤业公司科技计划的项目,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管理程序基本同集团公司计划。
第十二条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概况。
主要说明课题提出的背景条件,研究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技术分析及论证。
要具体明确地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比较论证,重点要阐述清楚其中的技术关键、解决措施和实现的可能性。
并说明该项技术方案的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经济效益分析及推广应用前景;
(四)经费概算;
(五)进度时间安排;
(六)承担本课题的条件。
第十三条凡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均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下达计划任务书或签订技术合同书。
公司重点计划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济宁二号煤矿与公司技术中心三方签订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并加盖兖矿集团公司科技合同专用章;煤业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由课题负责人与矿签订技术合同书和专项资金合同书,并办理有关合同审批手续后加盖兖矿集团公司科技合同专用章。
计划任务下达货合同鉴定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课题组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项目实施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项目课题组须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交延期报告,井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延期期满后仍没有完成者,视为违约,由公司科技中心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终止《计划任务书》,决算过的资金,从当年资金决算总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条件如有变化、计划内的项目确实不能实施,或计划外又有少数项目条件成熟、生产急需,应及时写出计划调整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及科技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为课题组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应定期向分管领导及科技管理人员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管理范围:
(一)在生产实践中,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创新过程中,促进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性国产化的科技成果;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六)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通过第二次开发,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推广应用过程中所取得的配套技术成果;
(七)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技术、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及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对促进科技发展和领导决策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验收)、登记、建档、统计、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申报发明和成果转让等。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验收)
(一)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验收)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实事求是地做出相应的评价结论,以利于科技成果的完善提高和推广应用。
(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验收)应遵循谁立项谁负责组织鉴定(评议、验收)的原则。
上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可视情况委托下级组织鉴定(评议、验收);下级立项的科技成果如确实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突出的可依据程序申请上级组织鉴定(评议、验收),否则不得申请上级奖励。
(三)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验收)应根据成果的特点选择如下形式:
会议、函审、检测。
(四)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验收)时必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可行性论证报告》;
2、设计研究报告;
3、性能测试报告;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专利及技术水平查新报告;
6、经费决算;
7、工业性实验报告;
8、新产品试制还应具备以下资料;
(1)产品标准(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均可),交有关单位审查初具审查报告;
(2)凡产品标准中规定作形式试验的项目,均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3)属防爆产品应出具防爆合格证及煤矿安全标志;
(4)产品试制报告;
(5)产品说明书;
(6)火工产品应有小试技术报告。
(7)草拟《科学技术鉴定(评议)证书》。
(五)对被鉴定(评议、验收)的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奖励
(一)凡属科技成果管理范围之内的,经过鉴定(评议、验收),坚持应用并取得明显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部分技术含量高、实用性较强、效益好的计划外项目,经过一定形式的评议(验收)后,亦可申报矿科技进步奖。
(二)集团公司计划项目及上级下达的科技项目,所完成的成果,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矿统一办理申奖事宜;
(三)矿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两年召开科技大会表彰奖励一次,获得矿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均可向集团公司申报奖励。
已申报过的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四)凡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要求申报。
型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五)评审的程序是:
先由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型式审查,然后按专业分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专业组组长将专业组评审意见及推荐的授奖项目向矿评审委员会汇报,最后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经审定通过的授奖项目,由科技管理人员负责公告,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如无异议,报矿长批准后即可授奖。
(七)评奖标准应按下述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矿井发展的作用。
(八)矿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
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原则上特等奖不得超过十一人,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应该是奖金额的70%~80%,其余奖励有关人员。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记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鼓励职工撰写学术论文,定期组织优秀论文评选。
凡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的论文,按评选级别给予奖励。
(十一)对在科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矿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召开科技大会时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科技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资金的来源
(一)集团公司按照矿年度销售收入按比例统一提取。
(二)矿上自筹部分。
根据生产实际及矿科技计划安排情况,由矿自筹部分资金,专门用于矿计划项目的研究及实施。
第二十二条科技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中必须的样品、样机;
(三)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的材料、设备、仪器的购置费、安装调试费用;
(四)科研课题及技术攻关项目发生的论证费、鉴定评议费、成果发布等有关费用;
(五)科技成果奖励及经矿组织鉴定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奖励;
(六)按上级规定列支的科技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科技资金费用实际发生,由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科技计量中心公章,经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审批后方能列支报销。
第二十四条科技资金由财务科和科技管理人员分别建帐,互相配合、共同管理、年终决算。
第六章科技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所有科技协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鉴定技术合同,并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批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加盖“兖矿集团公司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所有科技合作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议标制度,特殊项目不执行招标,由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论证,并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科技合同首先由课题组及科技管理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有关事项,草拟技术合同,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合同会审及批示。
第二十八条总工程师系签订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所有技术合同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并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科技管理人员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合同双方的关系,保证技术合同的履行,并定期向总工程师汇报情况。
第三十条凡签订并生效的技术合同,财务科应按照合同中审定的经费计划,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某煤矿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条款或某些条款与上级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