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条件洽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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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条件洽谈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洽商、订立和履行(以出口为例)

 

教学案例:

1.我某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收到法国A贸易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USD545CFR大连,10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L/C)方式付款,9月20日复到有效。

我公司16日回复:

“若单价为USD500CFR大连可接受,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A贸易公司当日答回复:

“马口铁市场价格已经上涨,我方原报价不变,你方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市场价格确实趋涨。

我公司为与对方达成交易,于19日再次回复A贸易公司:

“接受你方15日发盘,即期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请确认此项交易。

”2日后法国A贸易公司退回了我公司开去的L/C。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确立?

 

2.我国A公司拟参加某宾馆内装修投标,为确切地估算投标标的,向美国B公司询价购买8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

“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为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日。

”B公司于8月1日向A公司发出出售800套卫浴设备的发盘。

A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算标价,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

B公司发盘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于8月15日发出撤销发盘的通知。

A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销发盘。

8月25日开标,A公司中标。

A公司于当日对B公司8月1日发盘作出接受。

B公司回电称发盘已经撤销,合同不成立,但A公司则坚持合同成立。

问题

(1):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有哪些?

问题

(2):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A、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3.2008年我国某公司应英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商品1000公吨。

每公吨CIF汉堡US$1200,并详细列明了品质、包装、交货时间和支付方式等条件。

对方接到我公司发盘后提出将数量增加到1500公吨,单价降到US$1000。

我公司同意对方的数量要求,但表示单价须提高到US$1100。

英商立即表示接受,但提出:

不按发盘规定的包装条件发货,需另行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收到对方的承诺后,我方获悉因南美数国发生水灾,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因而拒绝成交,并称:

在收到承诺前已将货物售出;发盘中没有注明“FirmOffer”字样,应视为“FreeOffer”;我国的习惯作法是:

所有订单须经发盘人最后确认。

对方不接受这些说法,认为其承诺是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合同成立;若不履行合同,将提交仲裁解决,并要求支付10万美元赔偿金。

问题:

(1)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有哪些?

(2)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两公司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4.某年6月10日,我A公司向美商发盘:

可供一级红小豆1,500公吨,以毛作净,每公吨500美元CIF洛杉矶,包装应适合海运性质,7月份装船,6月15日内答复有效。

美商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

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应采用新麻袋装运,内要加一层塑料袋。

A公司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7月份装船。

数日后,一级红小豆国际市场上价格猛跌。

美商于6月20日来函称:

由于你方对我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但A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双方发生争议。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确立?

 

5.B公司于某年6月26日发函:

“发盘××商品,……,限6月30日复到此地”。

受盘人于6月29日上午向当地电报局交发接受电报。

随后当地电报局罢工,直至7月2日。

因传递延误,6月29日的电报拖延到7月3日才送到发盘人。

B公司对载有逾期接受的电报未予理睬,而将货物另行他售。

受盘人认为逾期是因罢工造成,仍以合同成立为由而催促卖方电告合同号,以便其开立信用证。

B公司声称:

受盘人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

双方相持不下,最后将争议提交仲裁。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仲裁庭将做出怎样的裁决?

教学要点: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洽商(Negotiations)

2.1.1交易磋商的形式

2.1.2交易磋商的内容

①主要交易条件:

---品质(Quality)

---数量(Quantity)

---包装(Packing)

---价格(Price)

---装运(Shipment)

---支付(Payment)

②一般交易条件:

---保险(Insurance)

---检验(Inspection)

---仲裁(Arbitration)

---索赔(Claim)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

2.1.3交易磋商的程序

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接受(Acceptance)

Example(InWriting)

◆询盘(Inquiry)

交易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商品有关交易条件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例如:

①Cansupplysoybean1,000M/Tpleasebid.

②Orderhandkerchieftenthousanddozenspleasequotelowestpriceandearliestdelivery.

◆发盘(Offer)

①含义:

发盘是指交易一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愿意与另一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例如:

OfferChineseRosinWWGradeIrondrum100M/TSterling500CFRLondonShipmentAugustPaymentIrrevocableSightL/CSubjecttoReplyHereMarch10th.(电报发盘)

②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发盘中应注明受盘人(Offeree);

---发盘的内容应是明确的(Clear)、完整的(Complete);

《CISG》Article14:

Aproposalforconcludingacontractaddressedtooneormorespecificpersonsconstitutesanofferifitissufficientlydefiniteandindicatestheintentionoftheofferortobeboundincaseofacceptance.Aproposalissufficientlydefiniteifitindicatesthegoodsandexpresslyorimplicitlyfixesormakesprovisionfordeterminingthequantityandtheprice.

《公约》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发盘中不能有保留条件(Final)。

③发盘的有效期(DurationorTimeofValidity)

既是受盘人接受发盘的最迟期限,也是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期限。

④发盘的生效(BecomeEffective)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

投邮生效。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

到达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到达生效。

《CISG》Article15

(1):

Anofferbecomeseffectivewhenitreachestheofferee.

⑤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ofoffer)

《CISG》Article15

(2):

Anoffer,evenifitisirrevocable,maybewithdrawnifthewithdrawalreachestheoffereebeforeoratthesametimeastheoffer.

⑥发盘撤销(Revocation)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

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以随时撤销。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

原则上不能撤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CISG》Article16:

(1)Untilacontractisconcludedanoffermayberevokediftherevocationreachestheoffereebeforehehasdispatchedanacceptance.

(2)However,anoffercannotberevoked:

(a)ifitindicates,whetherbystatingafixedtimeforacceptanceorotherwise,thatitisirrevocable;or(b)ifitwasreasonablefortheoffereetorelyontheofferasbeingirrevocableandtheoffereehasactedinrelianceontheoffer.

《公约》第16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我国《合同法》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⑦发盘效力的终止

⑧发盘时应注意的问题

◆还盘(CounterOffer)

①含义:

还盘是指受盘人对发盘人提出的交易条件不能接受或不完全接受,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的修改意见。

②性质:

是对发盘的拒绝,属于一项新的发盘。

还盘做出,发盘即刻失效。

◆接受(Acceptance)

①接受是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并愿意订立合同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②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做出,而不能是第三者;

---接受的时间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

---接受的传递方式符合发盘的要求;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

《CISG》Article19(1-3)

(1)Areplytoanofferwhichpurportstobeanacceptancebutcontainsadditions,limitationsorothermodificationsisarejectionoftheofferandconstitutesacounter-offer.

(2)However,areplytoanofferwhichpurportstobeanacceptancebutcontainsadditionalordifferenttermswhichdonotmateriallyalterthetermsoftheofferconstitutesanacceptance,unlesstheofferor,withoutunduedelay,objectsorallytothediscrepancyordispatchesanoticetothateffect.Ifhedoesnotsoobject,thetermsofthecontractarethetermsoftheofferwiththemodificationscontainedintheacceptance.

(3)Additionalordifferenttermsrelating,amongotherthings,totheprice,payment,qualityandquantityofthegoods,placeandtimeofdelivery,extentofoneparty'sliabilitytotheotherorthesettlementofdisputesareconsideredtoalterthetermsoftheoffermaterially.

《公约》第19条:

(Non-materialAlternation)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变更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30、31条规定

第30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③接受逾期情况下合同关系确立的条件

《CISG》Article21(1-2)

(1)Alateacceptanceisneverthelesseffectiveasanacceptanceifwithoutdelaytheofferororallysoinformstheoffereeordispatchesanoticetothateffect.

(2)Ifaletterorotherwritingcontainingalateacceptanceshowsthatithasbeensentinsuchcircumstancesthatifitstransmissionhadbeennormalitwouldhavereachedtheofferorinduetime,thelateacceptanceiseffectiveasanacceptanceunless,withoutdelay,theofferororallyinformstheoffereethatheconsidershisofferashavinglapsedordispatchesanoticetothateffect.

《公约》第21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被发价人:

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④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关系即确立

2.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

2.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条件

(1)《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23条规定: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2)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2.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的成立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2.3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

(1)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

(2)书面合同有时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3)书面合同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4)书面合同是解决争议纠纷的依据。

2.2.4书面合同的形式

(1)合同书(Contract)

(2)确认书(Confirmation)

(3)协议(Agreement)

(4)备忘录(Memorandum)

(5)意向书(letterofIntention)

(6)订单(Order)

2.2.5合同的内容结构

(1)约首(Head):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双方名称及地址等。

(2)本文(Body):

合同的主体,即具体的成交条件。

本文的内容(进出口合同的条款)

---品质条款:

品名、品质状况和品质机动幅度等;

---数量条款:

计量单位、成交数量、数量机动幅度等;

---包装条款:

材料、规格、方式、标志和费用负担等;

---价格条款:

单价和总值;

---装运条款:

装运期限、装运地、目的地、装运通知、分批装运、转运以及其装运的附加条件等;

---支付条款:

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

---保险条款:

投保人、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和有关的保险条款等;

---商检条款:

检验或复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等;

---索赔条款:

索赔期限和索赔依据;

---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

---不可抗力条款:

事件的认定、通知的时间、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3)约尾(Tail):

双方的签字盖章、合同的份数、文字效力、附件等。

2.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双方的义务:

2.3.1出口合同的履行(以CIF出口合同L/C付款为例)

◆备货;

◆报验;

◆催证、审证和改证;

◆租船订舱;

◆投保;

◆报关装运及发装船通知;

◆制单、审单、交单结汇;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索赔与理赔。

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贸易下的外汇收入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

这个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

出口退税机制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

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主要内容包括: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出口退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政策

按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应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银行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购货发票、出口销货发票,即“三单两票”,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退还有关税款。

2.3.2进口合同的履行(以FOB进口合同L/C付款为例)

◆开立信用证

◆租船订舱及托运

◆投保

◆审单和付汇;

◆报关、接货;

◆商检、拨交;

◆进口索赔。

 

本章课后思考题:

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有那些?

2.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有那些?

3.进出口交易洽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达成一项交易,哪些环节是必不可少的?

为什么?

4.什么是发盘的有效期?

如何规定发盘的有效期?

如何对待未具体规定有效期的发盘?

5.对于发盘的撤回或撤销,《公约》有何规定?

6.发盘在哪些情况下失效?

7.什么是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是否有效?

8.合同有效成立主要应具备哪些条件?

托运订舱、报关装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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