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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4年12月21日)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前言

  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

  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和提出基本的对策思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八类人员:

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8、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行为被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形。

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则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二、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

  本报告首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从中筛选出符合本报告“企业家犯罪”定义的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014份。

考虑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信息有所缺失,或与一审判决书重复,最终选取一审判决企业家犯罪案件共计657例,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

  为了准确描述企业家犯罪特征,本报告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个方面,共设定了近40项指标,主要的统计指标包括:

犯罪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涉案人数、主从犯;犯罪企业家所涉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企业所在地、初犯时间、潜伏期、涉案金额、犯罪所得,以及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触犯频率、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于刑事处分等。

  根据上述测量指标对所收集的案例逐案解析,并通过SPSS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三、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共分三个部分,共计45000字。

  第一部分企业家犯罪现象描述

  第二部分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评析

  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启示与对策建议

  四、报告制作人员

  主持人: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科院教授,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案例收集、数据统计与写作人员: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周振杰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书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黄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

  林思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操宏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邵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郑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胜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聂文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亚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刘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一部分企业家犯罪现象描述

  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截止2014年11月30日,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657例。

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109例,占案件总数的16.59%;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548例,占案件总数的83.41%。

在本年度657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799人。

其中,犯罪国有企业家共122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5.27%;犯罪民营企业家共677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4.73%。

  一、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一)性别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有474人。

其中,男性犯罪企业家共414人,占87.34%,包括82名国有企业家和332名民营企业家;女性犯罪企业家共60人,占12.66%,包括9名国有企业家和51名民营企业家。

这与前两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结论相似(见表1)。

  

(二)年龄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年龄明确的有379人。

其中,最小年龄为21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年龄为44.4岁。

从年龄段分布看,40-49岁年龄段的犯罪企业家人数最多,共153人,占40.37%;其次为30-39岁年龄段和50-59岁年龄段,分别为88人和83人,占23.22%和21.90%;60-69岁年龄段和20-29岁年龄段人数较少,分别为29人和26人,占7.65%和6.86%。

  在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77人的年龄明确。

其中,最小年龄为28岁,最大年龄为65岁,平均年龄为46.7岁。

从年龄段分布看,40-49岁年龄段的犯罪国有企业家人数最多,共35人,占45.45%;其次为50-59岁年龄段,共24人,占31.17%;再次为30-39岁年龄段,共13人,占16.88%;60岁以上共4人,占5.19%;人数最少的是20-29岁年龄段,仅有1人,占1.30%。

  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302人的年龄明确。

其中,最小年龄仅为21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年龄为43.7岁。

从年龄段分布看,犯罪民营企业家人数最为集中的年龄段也为40-49岁,共计118人,占39.07%;30-39岁年龄段居第二位,共75人,占24.83%;50-59岁年龄段有59人,占19.54%;20-29岁年龄段和60岁以上年龄段都为25人,占8.28%(见图1)。

  (三)职务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企业内部职务明确的有784人。

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399人,占50.89%;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20人,占15.31%;财务负责人39人,占4.46%;技术负责人13人,占1.66%;党群负责人共10人,占1.28%;董事6人,占0.77%;监事5人,占0.64%;销售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192人,占24.49%。

  在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121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

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58人,占47.93%;实际控制人、股东7人,占5.79%;党群负责人5人,占4.13%;监事2人,占1.65%;财务负责人12人,占9.92%;技术负责人7人,占5.79%;销售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30人,占24.79%。

  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663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

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341人,占51.43%;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13人,占17.04%;财务负责人27人,占4.07%;技术负责人6人,占0.91%;党群负责人5人,占0.75%;董事6人,占0.91%;监事3人,占0.45%;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共162人,占24.43%(见表2)。

  (四)学历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学历明确的有289人。

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108人,占37.37%;高中(中专)学历68人,占23.53%;初中学历92人,占31.83%;小学及以下学历21人,占7.27%。

  在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52人的学历明确。

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最多,共38人,占73.08%。

其他依次为高中(中专)学历7人、初中学历6人、小学及以下学历1人,分别占13.46%、11.54%和1.92%。

  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237人的学历明确。

与犯罪国有企业家有所不同,犯罪民营企业家的学历以初中居多,共86人,占36.29%;其次为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共70人,占29.53%;再次为高中(中专)学历,共61人,占25.74%;小学及以下学历者共20人,占8.44%(见表3)。

  基本结论第一,在性别特征方面,犯罪的男性企业家占87.34%,犯罪的女性犯罪企业家占12.66%。

这与前两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结论一致,但女性企业家犯罪的比例相对于社会整体女性犯罪的比例略高。

  第二,在年龄特征方面,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第一高发年龄都集中在40-49的年龄段,但在次高发年龄方面,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呈现出反向的差异:

前者为50-59岁,后者为30—39岁。

同时,民营企业家在低年龄段(29岁以下)和高年龄段(60岁以上)犯罪的情形,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第三,在犯罪企业家的职务构成方面,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占总共占51%,“一把手”犯罪现象十分突出。

这与前两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结论一致。

这表明,企业“一把手已成为是刑事风险的高发人群。

同时,刑事风险发生的概率在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方面,也呈现出差异。

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的一把手犯罪现象要更为突出;同时,国有企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犯罪的比例,又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第四,在学历特征方面,总体上国有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要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

  二、企业家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620家涉案企业的地理位置可以确定,涉及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

  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十个省份为:

浙江(199家)、河南(73家)、福建(70家)、山东(49家)、安徽(39家)、广东(34家)、江苏(26家)、北京(24家)、上海(16家)和广西(12家)。

  103家涉案国企所属省份明确,涉案国企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为:

河南(20家)、浙江(16家)、山东(13家)、福建(11家)和北京(11家);

  517家涉案民企所属省份明确,涉案民企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为:

浙江(183家)、福建(59家)、河南(53家)、山东(36家)和安徽(32家)。

  

(二)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

  618家涉案企业所在城市明确。

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72家,占11.65%;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68家,占27.18%;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共225家,占36.41%;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53家,占24.75%。

  103家涉案国企所在城市明确。

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国企共20家,占19.42%;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国企共31家,占30.10%;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国企共33家,占32.04%;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国企共19家,占18.45%。

  515家涉案民企所在城市明确。

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民企共52家,占10.10%;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民企共137家,占26.60%;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民企共192家,占37.28%;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民企共134家,占26.02%(见图2)。

  (三)案发环节

  在657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16例案件的案发环节明确。

其分布情况为:

日常经营过程(226例)、财务管理过程(113例)、产品生产过程(70例)、贸易过程(69例)、融资过程(53例)、薪资管理过程(26例)、工程承揽过程(24例)、物资采购过程(19例)、公司设立变更过程(12例)、人事变动过程(4例)。

  在109例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04例案件的案发环节明确。

其分布情况为:

日常经营过程49例,财务管理过程18例,工程承揽过程12例,物资采购过程10例,产品生产过程和贸易过程均为5例,薪资管理过程2例,公司设立变更过程、融资过程、人事变动过程各为1例。

  在548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512例案例的案发环节明确。

其分布情况为:

日常经营过程177例,财务管理过程95例,产品生产过程65例,贸易过程64例,融资过程52例,薪资管理过程24例,工程承揽过程12例,公司设立变更过程11例,物资采购过程9例,人事变动过程3例(见图3)。

  (四)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570家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共涉及21种产业类型。

其中,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246例)、批发和零售业(54例)、建筑业(36例)、金融保险业(27家)和房地产业(27家)。

  95家涉案国企的产业类型明确,制造业的涉案企业数量占据首位,其他依次是建筑业(9例)、金融保险业(8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例)、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7例)、房地产业(7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例)。

  478家涉案民企的产业类型明确,制造业仍是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另外,批发和零售业(50例)、建筑业(27例)和房地产业(20例)等行业的涉案企业数量位居前列。

  基本结论:

第一,从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看,民营企业涉案数居前三位的省份是浙江、福建、河南;国有企业涉案数居前三位的省份是河南、浙江、山东。

其中,以浙江省、河南省涉案企业的总数最多。

  第二,从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看,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均表现出共同的特征:

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

其次为二线城市和四线以下城市,一线城市企业的涉案比例最低。

  第三,在案发环节方面,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与物资采购过程是主要的案发环节;同时,产品生产和贸易也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涉及较多的案发环节。

另外,民营企业的案件高发环节,还包括融资、薪资管理、公司设立与变更。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相对而言,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环节更为宽泛。

  第四,在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制造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涉案的共同高发产业领域。

在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中,国有企业涉案较多;而民营企业较多地集中于批发零售业。

  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总述

  799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7个具体罪名。

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

57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

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如表4。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六章。

其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如表5。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677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其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如表6。

基本结论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表明:

  一方面,总体上企业家触犯刑法的风险范围分布较为广泛。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其余的七类犯罪均有涉及。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在罪种和罪名结构方面,呈现出明显差异:

国有企业家涉及最多的罪名为“贪污贿赂罪”,占其所触犯的22个罪名数的31.82%,其次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27.27%);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占其所触犯51个罪名数的50.98%,其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69%)。

  上述特点和差异应该是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社会身份不同的必然反映;同时,也意味着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现实刑事风险,在范围上较之国有企业家要更为广泛。

  (五)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与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交互分析?

  通过逐一检验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对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彼此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关性(见表7)。

  备注:

*p<0.05,**p<0.01,***p<0.001

  第一,企业家所在企业的性质,决定着企业家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身份限制,是导致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罪名有明显差异的基本原因。

有的犯罪,如污染环境罪,只为民营企业家所构成,因与经验观察不符合,不能得出国有企业家未实施过该罪的结论。

  第二,男性企业家在犯罪的总体比例上明显高于女性企业家,但在个别罪名上女性企业家犯罪的比例明显偏高。

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卡方检验的结果(χ2=5.890,df=1,p<0.5)表明,较之其他犯罪,女性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该罪名。

  第三,不同年龄段的企业家,所触犯的主要罪名有显著差异性。

30-39岁年龄段的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占42.8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占40.00%)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企业家;40-59岁的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较高(占68.75%);40-49岁的企业家因受贿罪受处罚的人数,要显著高于其他年龄段(占53.13%)。

  第四,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与其触犯的罪名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犯受贿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最高,86.96%的人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次之,72.43%的人具有高中甚至大学学历;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占83.33%和72.72%。

  第五,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也存在正相关。

位于二、三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量显著高于一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中,四线及以下城市企业家数量最多(占63.16%)。

  第六,企业家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企业主营业务)与触犯罪名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

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的企业家容易触犯受贿罪;金融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七,企业家涉案的案发环节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未发现相关关系。

由该事实可推断出如下结论:

由于企业内部较普遍地存在治理缺陷,尤其是“一把手”任意决策的空间大,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引发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隐患。

如何切实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是企业界面临的共性问题。

  第八,触犯不同罪名的企业家,在初次作案至被查处的时间跨度(犯罪潜伏期)方面具有显著差异。

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其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在初次犯罪的三年内被查处的居多;触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企业家,犯罪的潜伏期较长,大部分案件都在初次犯罪后的五到十年内才被查处。

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家,在初次犯罪的一年内就被查处,犯罪潜伏期最短。

  四、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799名犯罪企业家涉及的57个具体罪名,被触犯的频数共计870次。

  触犯频率最高的十个罪名依次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8次),职务侵占罪(104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受贿罪(5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6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挪用资金罪(45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1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见图4)。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128次。

  高频率罪名:

受贿罪56次,贪污罪19次,挪用公款罪13次。

与前两年的统计分析结果相同,这三种罪名仍然是国有企业家的“标志性”罪名。

  较高频率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次,职务侵占罪和单位行贿罪各为5次。

  较低频率罪名:

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为2次。

  最低频率罪名:

行贿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开发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挪用资金罪,介绍贿赂罪,滥用职权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均为1次。

(见图5)

  图5国有企业家犯罪的高频(较高频)罪名分布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782次。

  高频率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09次,职务侵占罪99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5次,挪用资金罪44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9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污染环境罪24次(见图6)。

  较高频率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18次;集资诈骗罪14次;虚报注册资本罪13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单位行贿罪均为12次;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均为10次(见图7)。

  较低频率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8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次;串通投标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均为5次;信用卡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均为4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均为3次。

  最低频率罪名:

盗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为2次;窝藏、包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采矿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故意伤害罪,逃税罪,妨害作证罪,介绍贿赂罪,虚开发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均为1次。

  基本结论从企业家犯罪触犯罪名的频率看,犯罪的国有企业家主要以贪腐类犯罪为主,集中在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三个“标志性”罪名上;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的罪名分布更为广泛,不仅诈骗类犯罪、融资类犯罪的比重大,而且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贪腐类犯罪也较突出。

  (五)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与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交互分析

  在统计学中,进行卡方检验的样本量必须在40以上。

据此,本报告选取触犯频率超过40次的8个具体罪名加以进一步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与合同诈骗罪。

在这八个高频罪名中,除受贿罪外,其余七个罪名全部或主要为民营企业家所构成。

  1、受贿罪

  在国有企业家的三个最高频罪名中,只有受贿罪的触犯频率达到了卡方检验最低样本量的要求。

在此,仅就该罪名与企业家身份以及犯罪特征进行交互分析(见表8)。

  备注:

*p<0.05,**p<0.01,***p<0.001

  上表表明

  第一,触犯本罪的企业家全部来自国有企业,这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反映。

  第二,企业“一把手”犯受贿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第三,犯本罪企业家的文化程度较高,86.96%的人为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高于平均水平37.37%。

  第四,案件最主要发生在工程承揽(20.00%,高于平均水平的3.90%)与物资采购(20.00%,高于平均水平的3.08%)环节。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与本罪相关性显著的因素有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企业家年龄、案发环节、企业产业类型及犯罪潜伏期等(见表9)。

  备注:

+p<0.1,*p<0.05,**p<0.01,***p<0.001

  第一,绝大多数集中在民营企业中(92.37%,高于平均水平83.41%)。

  第二,从职务构成看,有两个突出特点: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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