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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亭制的变化汇总

魏晋南北朝时期亭制的变化

发布日期:

2016-04-15原文刊于

戴卫红

魏晋南北朝时期亭制的变化

戴卫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732)

 

摘要 中外学术界对秦汉亭的涵义、性质、功能及亭长的职务,长期以来就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而在论述秦汉亭之后,对亭制的发展去向只有简单的交代。

一部分学者认为汉末三国以后,亭制就已消亡。

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魏晋及至以后仍有延续。

笔者以《搜神记》中亭怪故事为起点,以近年来发掘的郴州晋简、长沙走马楼吴简和敦煌《金光明经》卷后题记等出土资料以及传世文献资料,认为正是由于亭所居于交通要道,作为逆旅之亭,仍然是往来商旅、使者停歇的场所。

邮亭驿系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也一直存在,不过根据各个政权的实际情况,邮、亭、驿的距离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边地具有军事功能的亭候、亭鄣,以及门亭长一直出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料中。

但是具有治安职能的亭及亭长在东晋时期便已消失;体现汉代治安监察意义的以某亭为中心的亭部在东汉末年、曹魏及前凉时期的文献及出土资料中还存在,但在北朝史料中没有残留。

与之相对应的是亭侯在曹魏、十六国、两晋、南朝还大量被分封,而在北魏、北齐、北周、隋政权中,亭侯绝迹。

这与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的转变及“部”这一监察行政概念的瓦解有关。

关键词  亭制亭  亭长  《搜神记》郴州晋简  走马楼吴简 

 

亭,《说文解字》:

,民所安定也。

亭有楼,从高省,丁声。

”先秦战国时期边地和内地均设有亭。

边地的亭为军事性目的而设置,多设在诸侯国的边境线上,起瞭望、传报军情、防戍等作用。

内地的亭与军事安全有关,供官吏、公职人员、甚至平民百姓往来食宿之用,备有饮食、住宿设施。

中外学术界对秦汉亭的涵义、性质、功能[①]及亭长的职务、性质[②],长期以来就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③]而学术界在论述秦汉亭之后,对亭制的发展去向只有简单的交代。

吴荣曾先生曾推断,汉代的亭并不隶属于乡,其性质是禁盗贼,和掌管民政的乡里不同,和乡是平行关系。

东汉末年时,亭长禁盗贼的功能已经退化,而是越来越多地去管理民政和教化,和乡在地方上所起的作用很少差别,这会造成机构的重叠,对地方行政带来不利的影响,三国或西晋不再设亭,原因恐在于此。

[④]袁志鹏先生认为“汉代以后亭作为基层政权的一组织也就渐渐消失了”。

[⑤]苏卫国在《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中,将学界对亭制的去向归纳成两种看法:

一部分学者认为汉末三国以后,亭制就已消亡。

不过对消亡原因解释不一,一种认为功能重合,职能遂并入乡里系统。

一种则将原因归于吏治的腐败。

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魏晋及至以后仍有延续。

但对延续的具体认识又略有不同。

同时他认为,从“禁盗贼”的“亭长”一系来讲,常被引用的《晋书·贺循传》一段确实可以说明这一职能的消退。

而再从公共建筑“亭”的一面来看,尽管可能有一部分“亭”被废置,但仅从这一时期地理类书籍中具名亭的大量引用就可以看出,还有很多“亭”被保留下来,并可能还在发挥着作用。

近期湖南郴州苏仙桥西晋简的出土则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不过,从地方行政制度的角度来看,这种成长于秦汉行政制度背景下的“亭”制,本身就有其不成熟的一面。

没有了国有经济的发达,没有了国力的强盛,它的消亡是很必然的事情。

[⑥]

魏晋南北朝时期“亭”及“亭长”很少进入正史的记载,现代学者对此期的“亭”也少有文章探讨。

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成果基础上,结合传统文献资料和出土材料来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亭及亭制的变化。

一、亭怪故事

汉代在地方设有大量的亭。

西汉平帝时,全国有亭29635所[⑦];东汉顺帝永兴元年时,全国有亭12442所[⑧]。

所设立之亭,因所处地域位置不同,有不同的名称。

如位于城市中、地位较为重要的称“都亭”[⑨],设在市场中的为“市亭”,城门上的为“门亭”,街道旁的为“街亭”,而设于乡村之亭被称为“乡亭”、“下亭”、“野亭”等。

亭多设置于通衢、道路上,是各级政府官员、使者以及商旅在途中的休憩之所,[⑩]也是民间老百姓信息、传说、故事的传播场所。

因此,亭也成为鬼怪故事的发源地之一。

亭鬼、亭怪故事在汉代已有,[⑪]《后汉书•独行•王忳传》记载了斄亭亭长杀涪令一家十余人。

《搜神记》卷16第398条《汝阳鬼魅》[⑫]是后汉时发生在汝南汝阳西门亭的一则鬼魅故事,男主人公郡侍奉掾郑奇止宿于亭中,鬼魅借尸还魂,郑奇与鬼魅妇人共息止亭楼,而后腹痛而死。

故事中出现了亭卒和亭长,在发现楼上死妇之后,“亭长击鼓,会诸庐吏,共集诊之。

”这则故事体现出亭长“课射巡禁,劫捕盗贼”[⑬]的职责,亭既是官民止宿之所,也是亭长的办公地点。

《搜神记》旧本卷16第384条《苏娥》[⑭]所载不法亭长龚寿图谋路人妇女的财色,而杀人谋财。

冤死女鬼向止宿于此亭的刺史何敞诉冤,亭长龚寿受到族诛的惩罚。

在故事中亭长龚寿操戈持戟,《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云:

“亭长课徼巡。

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

五兵:

弓弩,戟,楯,刀剑,甲铠。

”《汝阳鬼魅》、《苏娥》两则故事起因于不法亭长抢劫止宿亭中旅人财物杀人灭口,因此亭鬼的表现方式是冤魂诉冤。

而《风俗通义·怪神篇》和《抱朴子·登涉卷》[⑮]所载的汝南汝阳西门亭,北部督邮郅伯夷止宿于亭中,郅伯夷捕捉的亭怪为动物鬼魅,其一为老狐,一为犬。

魏晋时期仍有亭怪故事出现,而其故事文本与汉代的颇有异同。

《搜神记》旧本卷8第439条《汤应》:

吴时,庐陵郡都亭重屋中,常有鬼魅,宿者辄死。

自后使官,莫敢入亭止宿。

时丹阳人汤应者,大有胆武,使至庐陵,便止亭宿。

吏启不可,应不听。

迸从者还外,惟持一大刀,独处亭中。

至三更竟,忽闻有叩阁者。

应遥问:

“是谁?

”答云:

“部郡相闻。

”应使进,致词而去。

顷间,复有叩阁者如前,曰:

“府君相闻。

”应复使进,身着皂衣。

去后,应谓是人,了无疑也。

旋又有叩阁者,云:

“部郡、府君相诣。

”应乃疑曰:

“此夜非时,又部郡、府君,不应同行。

”知是鬼魅因持刀迎之。

见二人,皆盛衣服,俱进。

坐毕,府君者便与应谈。

谈未竟,而部郡忽起至应背后。

应乃回顾,以刀逆击,中之。

府君下坐走出,应急追,至亭后墙下,及之。

斫伤数下……云称府君者,是一老狶也;部郡者,是一老狸也。

自是遂绝。

[⑯]

此条故事发生于三国吴时,地点在庐陵郡都亭。

外乡人汤应使至庐陵,天晚在此都亭内住宿。

在三更时,有自称“部郡”、“府君”者单独来叩门时,汤应没有怀疑他们的身份,让其分别进入房间中。

部郡是对州刺史的尊称,府君是是对郡太守的尊称,而自称“部郡”、“府君”二人一同叩门时,汤应用常理推测而怀疑二者为鬼魅,因此持刀做好了迎战的准备。

汤应“大有胆武”,独自一人迎战两只鬼魅,而且消灭了它们。

在这则亭怪故事中,因为故事地点在庐陵郡都亭,经常有官府的人员出入,因此老狶和老狸化为部郡、府君这种官员,来加害宿于此都亭的使官。

《搜神记》旧本卷18第429条《谢鲲》又载:

陈郡谢鲲,谢病去职,避地于豫章。

尝行经空亭中,夜宿。

此亭旧每杀人。

夜四更,有一黄衣人,呼鲲字云:

“幼舆,可开户。

”鲲澹然无惧色,令申臂于窗中。

于是授腕,鲲即极力而牵之,其臂遂脱,乃还去。

明日看,乃鹿臂也。

寻血取获。

尔后此亭无复妖怪。

这则故事发生在西晋中期,此时旅途中的亭,仍为旅客夜晚的停宿之处。

谢鲲所宿之亭既然为空亭,所以故事中没有亭长、亭吏等角色的出现。

《广记》卷三一七引《灵鬼志》更有魑魅在月华亭授嵇康广陵散的故事:

“嵇康尝行,去路数十里,有亭名月华。

投此亭,由来杀人。

《搜神记》旧本卷3第66条《隗照》[⑰]载:

隗照,汝阴鸿寿亭民也。

善《易》。

临终书板,授其妻曰:

“吾亡后,当大荒。

虽尔,而慎莫卖宅也。

到后五年春,当有诏使来顿此亭,姓龚。

此人负吾金,即以此板往责之,勿负言也。

”亡后,果大困,欲卖宅者数矣,忆夫言,辄止。

至期,有龚使者果止亭中。

妻遂赍板责之……

这是发生在晋时的事,《晋书》卷九五《艺术传•隗照》中也记载了此事,但本传中只说隗照为“汝阴人”。

《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豫州》:

“汝阴郡,魏置郡,后废。

泰始二年复置,统县八,户八千五百。

”这八县为“汝阴、慎、原鹿、固始、鲖阳、新蔡、宋、襃信。

”则“鸿寿”为亭名。

使者止亭中,则是在晋时亭仍作为使者、旅客的投宿之处,即“亭舍”的涵义仍然存在。

另外还有两则故事时间不明,旧本《搜神记》卷18第426条《宋大贤》载:

南阳西郊(鄂)有一亭,人不可止,止则有祸。

邑人宋大贤,以正道自处,尝宿亭楼,夜坐鼓琴,不设兵仗……自是亭舍更无妖怪。

[⑱]

《搜神记》旧本卷18第438条《安阳亭书生》又载:

安阳城南有一亭,夜不可宿,宿辄杀人。

书生明术数,乃过宿之。

亭民曰:

“此不可宿,前后宿此,未有活者。

”书生曰:

“无苦也。

吾自能谐。

”遂住廨舍,乃端坐诵书,良久乃休。

夜半后,有一人,着皂单衣,来往户外,呼亭主,亭主应诺。

“见亭中有人耶?

”答曰:

“向者有一书生,在此读书。

适休,似未寝。

”复喑嗟而去。

须臾,复有一人,冠赤帻者,呼亭主,问答如前,复喑嗟而去。

既去寂然。

书生知无来者,即起诣向者呼处,效呼亭主。

亭主亦应诺。

复云:

“亭中有人耶?

”亭主答如前。

……天明,亭民来视,惊曰:

“君何得独活?

”书生曰:

“促索剑来。

吾与卿取魅。

”乃握剑至昨夜应处,果得老蝎,大如琵琶,毒长数尺。

西舍得老雄鸡父。

北舍得老母猪。

[⑲]

此条故事中的亭怪有三物,一为老蝎,一为老雄鸡父,一为老母猪。

《抱朴子内篇》卷一七《登涉》:

“又万物之老者,其精悉能假托人形,以眩惑人目而常试人。

”此三怪中老蝎化为亭主、雄鸡父、老母猪化为人形来探视亭中书生的情况,“亭主”这一称谓,不知与亭长是否为同一称谓?

书生宿于亭的廨舍,所谓“廨”,《广韵》古隘切;《韵会》居隘切,音解。

《说文》公廨也。

官舍;官署。

汉王充《论衡·感虚》:

“星之在天也,为日月舍,犹地有邮亭,为长吏廨也。

在以上十一条汉晋亭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亭怪都被制服,故事发生地——亭,仍是使者或百姓在旅行途中的休憩之所,即《太平御览》卷一九四引《风俗通义》:

“亭,留也。

今语有亭留、亭待,盖行旅宿食之所馆也。

”宿于亭中的宋大贤为平民百姓,则可见亭不仅接待政府官员,也能留宿普通百姓。

止宿于亭也多见于魏晋时期的史料中,如《世说新语•言语第二》载褚裒“于章安令迁太尉记室参军……公东出,乘估客船,送故吏数人投钱唐亭住。

”《晋书》卷九一《徐苗传》也载徐苗曾祖华,“尝宿亭舍,夜有神人告之‘亭欲崩’,遽出,得免。

”《世说新语•容止十四》载庾统“与诸弟入吴,欲住亭中宿。

”到北朝时,亭作为客舍,依然发挥作用。

《水经注》卷四《河水》:

“……东合漫涧水,水北有逆旅亭谓之漫口客舍也。

”另外,郦道元《水经注》卷一九《渭水》:

“第三门本名杜门,亦曰利城门。

王莽更名进和门临水亭。

其外有客舍,故民曰客舍门,又曰洛门也。

”此处所说客舍,即指临水亭。

关于亭的建筑形制,《急就篇》颜师古注:

“秦汉之制,十里一亭,亭有高楼,所以候望。

”[⑳]严耕望先生曾指出,“亭基皆高出地面,且树华表以识衢路;亭门有塾,检弹人民;亭内有正堂,以供重要官吏居止;又有高楼,以供候望盗贼;此其形制之大略也。

”[21]《汤应》故事中提及“都亭后墙”,说明亭的四边有围墙,有围墙自然就有大门,可见都亭一般可能呈封闭型结构。

而《宋大贤》故事中宋大贤宿于亭楼,亭有梯、有楼,亭为重楼。

由此可见,亭的建筑制在汉晋这一时期内也并未发生大的变化。

但是有关汉代五条亭怪故事中有鬼魂诉冤、借尸还魂、动物鬼魅加害行人等主题,而魏晋时期亭怪故事主题单一,只有动物鬼魅加害行人。

而且汉代的亭怪故事中常出现的亭长、亭吏等人物角色,在魏晋时期的亭怪故事中缺失。

亭长、亭吏的缺失,不仅让我们对此时亭,尤其是亭的存在及亭长的职责怀有疑问,同时也反映亭的功能发生了变化。

二、亭吏、乡亭

不仅在汉晋亭怪故事中,在文献和出土资料我们也可窥见此期亭长、亭吏记载的变化。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载董卓立献帝,表曹操为骁骑校尉,“欲与计事,太祖乃变易姓名, 间行东归。

出关, 过中牟, 为亭长所疑, 执诣县。

”曹操为亭长所疑而被捉拿, 所疑为何?

该文下注引《世语》曰:

“中牟疑是亡人, 见拘于县。

”中牟亭长怀疑曹操是逃亡者而执捕之。

这一条材料是东汉末年亭长仍“司奸盗”负责治安、亭仍有捕捉盗贼及逃犯这一治安职能的体现。

在已经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看到了亭吏的踪迹。

入东乡亭伍李息二年布一匹

嘉禾二年十月十九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壹•7601)

 年廿二给亭复人(壹•8670)

民男子朱苌年六十七□□亭复人    苌妻大女礼年卌三算一(贰•1773)

□二亭长□当

(叁•4894)

□□亭长□□年□

(叁•4977)

嘉禾四年广成里湖人公乘朱苌年六十六左足给亭杂人(肆•2042)

□成里户人公乘周从年廿三给亭复人(肆•2633)

以上7简有2支简中记录了具体的时间在嘉禾二年、嘉禾四年,其余5简时间不详,但是长沙走马楼文书所纪年号目前发现最早为东汉建安二十五年(220年),最晚为嘉禾六年(237年),因此其时间大抵在这之间。

在吴简中,出现过很多“某里户人公乘某年×给州(郡、县)吏”的简,虽然壹·8670简“

[年]廿二给亭复人”前部分有残缺,但以上述简文格式相对照,“亭”作为一个机构赫然明了。

李均明先生认为“亭杂人、亭复人当为诸亭杂役人”。

“复”即复除、优复,“复”的内容包括租赋、徭役等。

“复人”的文献记载见于《三国志》卷一〇《吴书•陈武附庶子表传》:

初,表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

表简视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陈让,乞以还官,充足精锐。

诏曰:

“先将军有功于国,国家以此报之,卿何得辞焉?

”表乃称曰:

“今除国贼,报父之仇,以人为本。

空枉此劲锐以为僮仆,非表志也。

”皆辄料取以充部伍。

所在以闻,权甚嘉之。

下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

而《陈武传》注引《江表传》记做陈武死后孙权特赐“复客二百家”,那么“复人”与“复客”相通。

唐长孺先生对上条史料中出现的“复人”,特别括注:

“即复客”。

[22]关于复人与复民相通已有多篇文章论述,[23]而此处给亭的“复人”与“己酉丘”的“复民”性质并不完全一样,可能只是一般可以免役的民户。

简壹•7601中的“亭伍”一职,在文献记载中不见。

在秦汉时代,基层组织中的负责人常以“伍”为称。

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傅律》: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盾;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

(迁)之。

”整理者认为:

“典、老,即里典(正)、伍老。

”即作为居民组织的里中有“伍老”这种负责人。

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市律》: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

列长,伍长弗告,罚金各一斤。

”是为市场中的伍长。

而“亭伍”有可能是亭中级别低下的吏役。

虽然已出版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出现了亭长、亭伍、亭杂人、亭复人,但是由于没有其他材料,我们不能推断这些人的职责,也还不能确定这些亭的性质和具体功能。

在《晋书》卷三六《刘卞传》还有一条史料:

“刘卞字叔龙,东平须昌人也。

本兵家子,质直少言。

少为县小吏,功曹夜醉如厕,使卞执烛,不从,功曹衔之,以他事补亭子。

有祖秀才者,于亭中与刺史笺,久不成,卞教之数言,卓荦有大致。

秀才谓县令曰:

“卞,公府掾之精者,卿云何以为亭子?

”令即召为门下史。

“亭子”一职不见于汉代的史料,可能是级别低下的“吏”,地位卑微。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亭子”是在“亭”这个物质实体中供职的。

另外,刘卞为“亭子”,是因为衔恨于县功曹才被贬,因此亭吏职任是由县功曹掌握。

《世说新语•言语第二》中还记载了钱塘亭吏驱赶褚裒至牛屋之事,“褚公于章安令迁太尉记室参军……送故吏数人投钱唐亭住。

尔时吴兴沈充为县令,当送客过浙江,客出,亭吏驱公移牛屋下。

潮水至,沈令起仿徨,问:

“牛屋下是何物?

”吏云:

“昨有一伧父来寄亭中,有尊贵客,权移之。

”令有酒色,因遥问“伧父欲食饼不?

姓何等?

可共语。

”褚因举手答曰:

“河南褚季野。

”远近久承公名,令于是大遽,不敢移公,便于牛屋下修刺诣公。

更宰杀为馔,具于公前,鞭挞亭吏,欲以谢惭。

《晋书》卷一二三《慕容垂载记》:

“(慕容)垂请入邺城拜庙,丕不许。

乃潜服而入,亭吏禁之,垂怒,斩吏烧亭而去。

在以上东吴、西晋、东晋、十六国时期关于亭吏的材料中,我们不能确定三国吴简中出现的亭长的职责;《世说新语》中亭吏的职责与“求盗贼”的治安职能无涉;而慕容垂斩杀亭吏条中也只能依稀透露出亭吏与治安职能相关。

汉晋文献材料中关于亭长及其职责的记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下面这条史料可以给我们解释这样的变化提供一些线索,《晋书》卷六八《贺循传》:

“时江东草创,盗贼多有,帝思所以防之,以问于循。

循答曰:

“江道万里,通涉五州,朝贡商旅之所来往也。

今议者欲出宣城以镇江渚,或欲使诸县领兵。

愚谓令长威弱,而兼才难备,发惮役之人,而御之不肃,恐未必为用。

以循所闻,江中剧地惟有阖庐一处,地势险奥,亡逃所聚。

特宜以重兵备戍,随势讨除,绝其根蒂。

沿江诸县各有分界,分界之内,官长所任,自可度土分力,多置亭候,恒使徼行,峻其纲目,严其刑赏,使越常科,勤则有殊荣之报,堕则有一身之罪,谓于大理不得不肃。

所给人以时番休,役不至困,代易有期。

案汉制十里一亭,亦以防禁切密故也。

当今纵不能尔,要宜筹量,使力足相周。

若寇劫强多,不能独制者,可指其踪迹,言所在都督寻当致讨。

今不明部分,使所在百姓与军家杂其徼备,两情俱堕,莫适任负,故所以徒有备名而不能为益者也。

”帝从之。

东晋草创之初,晋元帝(318-323年在位)为禁防“盗贼”而咨政于贺循。

当时朝政有两派意见,一种出琅琊王司马裒镇江渚,一种是使诸县领兵;而贺循建言依十里一亭的“汉制”,“多置亭候”。

在这个答疏中,贺循明确指出汉制十里一亭的目的是“防禁切密”;而要举出汉制作为立政根据,则可见至少这一时期,即晋元帝时期拥有“防禁切密”治安职能的亭已经没有了,而且贺循也认为要重新建立起来不易,因此建议纵然不能与汉代“十里一亭”的建制一样周密,但也要“多置亭候”。

贺循所建议的“亭候”,带有明显的治安职能,而与边地军事意义的“亭候”不同,虽然此则史料中晋元帝“从之”,但从其他文献看,可能并未得到真正的实行,亦或收效甚微。

另外,此处“汉制十里一亭”,还涉及到“里”的涵义,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为“乡、里”之里,为基层行政机构;一种为“道里”之里,为长度距离单位。

近年来学术界的讨论逐渐归为一类,即“里”为距离单位。

[24]法京所藏敦煌卷子中,有伯希和目四五〇六号之《金光明经》卷二卷后长篇题记,写于北魏献文帝皇兴五年(471年)。

其中涉及到“里”与“亭”的关系,兹录其文如下:

皇兴五年,岁在辛亥,大魏定州中山郡卢奴县城内西坊里住,原乡凉州武威郡租厉县梁泽北乡武训里方亭南苇亭北,张

主,父宜曹讳昺,息张保兴。

自慨多难,父母恩育,无以仰报。

又感乡援,靡托思恋。

是以在此单城,竭家建福,兴造素经法华一部、金光明一部、维摩一部、无量寿一部,欲令流通本乡,道俗异玩。

愿使福钟皇家,祚隆万代佑例(列)。

亡父亡母,托生莲华,受悟无生。

润及现存,普济一切,群生之类。

咸同斯愿。

若有读诵者,常为流通。

[25]

献文帝皇兴五年,张

主居住在“定州中山郡卢奴县城内西坊里”,在《题记》中他还记载了“原乡”在“凉州武威郡租厉县梁泽北乡武训里方亭南苇亭北”。

《魏书•世祖纪》载太延五年(439年),九月“(沮渠)牧犍与左右文武五千人面缚军门,帝解其缚,待以藩臣之礼。

收其城内户口二十余万,仓库珍宝不可称计。

”“冬十月辛酉,车驾东还,徙凉州民三万余家于京师。

”太延五年北魏灭北凉后,张

主有可能是随迁入定州的。

那么题记中的“原乡”应该是在北凉统治时张

主家的具体地址。

[26]从张

主对原乡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北凉时的地方行政序列:

州→郡→县→乡→里,而“里”后面出现的“方亭”和“苇亭”两座亭名,同在武训里内,明确记录方亭南苇亭北是为了要确定张

主居所的坐标。

从他的居所坐标可见“十里一亭”的“里”,不是地方基层行政体制中的“乡里”的“里”,而是长度单位。

其上所载的方亭、苇亭处于乡里,为乡亭。

在出土的官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曹魏时期的安国亭、千秋亭、万岁亭、长乐亭、东武亭、都亭[27];孙吴时期的“都亭”[28];两晋时期的都亭、安乐亭、平乐亭、武乡亭、开阳亭、晋兴亭、西阳亭、高乡亭、鲜城亭、高平亭、寿城亭、广阳亭、景阳亭、平都亭、开封亭、安邑亭、永贵亭、临水亭、鱼龙亭[29]。

除了都亭外,大部分为乡亭。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

□承勑□令足举户……吏□处乡亭下(肆•4641)

晋代,挚虞作一百七十卷《畿服经》,记载“其州郡及县分野封略事业,国邑山陵水泉,乡亭城道里土田,民物风俗,先贤旧好”[30],虽到隋时此书亡佚,但在西晋乡亭仍被记载。

北齐时仍有有关乡亭的记载,《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其制,刑名五:

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自燕、赵跨于齐、韩,江、淮入于襄、邓,东周洛邑之地,西秦陇山之右,僭伪交侵,盗贼充斥。

宫观鞠为茂草,乡亭绝其烟火,人相啖食,十而四五。

”经过南北朝的多次混战,致使人口锐减,隋代以后“乡亭”一词也淡出史籍。

三、亭部、亭侯

与乡亭相对应,汉代的文献中常出现“亭部”,如《汉书》卷八一《张禹传》“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卒以肥牛亭地赐禹。

”周振鹤先生认为这条史料清楚的表明肥牛亭部的地域性以及肥牛亭部与肥牛亭的关系,还有肥牛亭与道路的关系。

[31]《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记》载元和二年九月壬辰,诏:

“凤凰、黄龙所见亭部无出二年租赋。

加赐男子爵人二级。

”由于亭部内有田地,因此颁布诏书免除祥瑞凤凰、黄龙所过亭部内田地的租赋。

[32]

年长沙五一广场新出土的东汉简牍中频见亭、亭部,据《发掘简报》介绍该批简牍的时代主要为东汉早中期和帝至安帝时期,“亭见(都乡)三门亭部、(桑乡)广亭部、(南乡)逢门亭部、(县)都亭部、磨亭部、郭亭部、靡亭部、杆亭、东门亭、伦亭部、湘中亭、小武陵亭部、沱亭部、雍亭部、长赖亭、东门亭、湘中亭、枸陵亭等……丘名见(逢门亭)李丘、柤唐丘、

丘、

丘、(广亭)董上丘、桥丘、(长赖亭)庐蒲丘、上解丘、(伦亭)萍丘、上辱丘、良人丘、(沱亭)芗渚丘、(雍亭)帛租丘……从简文中各级行政划分叙述中可探索各区划间的统属关系,说明当时不仅有乡辖里的居地划分,同时也有乡统亭、亭辖丘的区域划分,两个体系共存,许多乡、里、丘的名称也见于走马楼三国吴简,说明某些体制一直沿用至三国时期。

”[33]之前限于资料,对《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十亭一乡”,有的学者认为“亭”是“里”的误字[34],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记录乡之下有亭部,这表明《汉书•百官公卿表》中记载的“十亭一乡”并不是误记。

这批东汉简牍给我们研究东汉时期亭部提供了新的材料,我们清晰可见乡下有亭部,乡下有里,那么亭部和里是否为同一性质的基层政权机构呢?

笔者认为乡辖里是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而乡统亭部、亭部辖丘是一个地域划分,但是由于这批简牍还未见公开发表,因此暂时不能做更深的讨论。

在长沙东牌楼出土的东汉简牍中,有一枚木简记录了汉灵帝光和六年(183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文如下:

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

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

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

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

持丧葬皇宗事以,张、昔今强夺田八石;比晓,张、昔不还田。

民自言,辞如牒。

张、昔何缘强夺建田?

檄到,监部吏役摄张、昔,实核田所,畀付弹处罪法,明附证验,正处言。

何叩头死罪死罪。

奉桉檄辄径到仇重亭部,考问张、昔……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   诣在所

                     九月其廿六日若[35]

在这份《自相和从书》中,督盗贼殷何接到中部督邮掾所下檄书后,便直接到精张、精昔所在的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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