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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s协议内容

  篇一:

FiRa法案和tRims协议

  Fira法案。

trims协议影响?

  Fira法案

  将投资措施纳入到国际管制轨道的初步尝试,源自于gatt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

  1974年,加拿大颁布了其《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investmentReviewact,FiRa),要求加拿大政府对可能的外国投资和投资者进行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FiRa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被认为对加拿大有重大利益时(可以增加加拿大的就业与出口,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才可获得批准,如果投资者想获得更优惠的待遇,那么他们必须向加拿大做出书面承诺。

FiRa法案通过的目的就在于引导外国投资投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域,预防外资尤其是美国资本对加拿大经济的渗透和控制。

  但FiRa法案的通过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并最终于1982年向gatt专家组提起了针对加拿大的诉讼。

美国的具体诉由是这样的:

由于美国的苹果公司想在加拿大投资,它就不得不与加拿大政府事先达成三项承诺:

1)购买承诺。

即苹果公司同意购买部分加拿大生产的零部件;2)生产承诺。

即苹果公司保证在产品中增加一定程度的加拿大价值,也就是说要采用部分加拿大产品,雇佣部分加拿大工人;3)出口承诺,即苹果公司要向全球的苹果经销商推荐加拿大生产的辅助设备。

美国认为,苹果公司的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第3条第5款(当地成份条

  款);而出口承诺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第3项(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条款)。

在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组虽然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但最终还是认定FiRa法案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

专家组认为,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原产于加拿大的产品,将使从国外进口的类似产品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国民待遇条款。

  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给国际社会发出了三个明确的信号:

1)购买承诺这种投资措施是违反gatt义务的;2)东道国管理和引导外资的权力可能会因为违反gatt而受到国际的约束;3)多边贸易体制同样可以插手投资问题。

  尽管FiRa案把投资措施纳入了gatt的调整范畴,但不少西方的法学者仍然感觉不太满意,因为专家组并没有对出口承诺这类措施进行制约。

这就促使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出要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内制定一个管制投资措施的多边条约,这一提议得到了欧洲和日本的普遍欢迎。

美国在谈判中要求把14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列入明确禁止的范围。

这14项措施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投资鼓励措施(investmentincentivemeasures,即税收减免taxconcession、关税减免tariffconcession、财政补贴subsidies、投资津贴investgrants等);另一类是投资限制措施(又叫履行要求  ,指基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投资者施加的条件限制,它包括当地成份要求localcontent、贸易平衡要求trading-banlancing、当地股权要求localequity、许可证要求licensing、外汇平衡要求foreignexchange-balancing、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sales、制造要求

  manufacturinglimitation、产品指令要求productmandating、出口要求exportrequirement、进口替代要求import-substitution等);而欧洲国家则主张只对其中的8种明显影响贸易的投资措施进行限制;但发展中国家却认为gatt是一个管理多边贸易的规则,不应当涉足投资问题,也无权对各国的投资措施进行限制。

最后几方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乌拉圭回合最终产生了一个折衷性的关于投资措施的多边协议—tRims协议。

tRims协议中只明确禁止了5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主要涉及当地成份要求、外汇限制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

下面简要介绍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coverage)

  第一个需要理解的问题是,什么是投资措施?

实际上投资措施就是投资管理措施,它是指资本输入国针对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投资措施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投资进行限制的措施,一种是对投资进行鼓励的措施,tRims协议所禁止的是对投资进行限制的措施,而且是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限制措施。

  二、tRims协议的核心规则

  tRims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所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原则。

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当一成员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有关产品的国内税收、费用、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全部法律、条例及规定方面,该产

  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进口成员方相同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第11条第1款是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条款,它禁止成员方为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目的,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

  除了规定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以外,tRims协议还在其附件中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列出了5项必须明确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中前两项是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后三项是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

这5项被禁止的投资措施分别是:

  ①当地成份要求(localcontentrequirement)

  它是指东道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其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一定比例、一定数量或一定价值的东道国产品。

例如要求某外国企业所生产的每件产品中必须含有20%以上的本国生产的零部件,或要求它每生产100件产品就必须有20件是用本国零部件组装,或要求它每年1000万元产值中必须采购不少于价值200万元的本国零部件等等。

在我国原来的外资立法中,具有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定也比较多。

例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购买。

”这和我们刚才提到的加拿大的FiRa法案的规定基本相似。

由于当地成分要求属于被禁止的tRims,在20xx年通过的新合资法中就将原来的规定改为: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

”tRims协议对当地成份要求的禁止对我国来说

  杀伤力很大,因为我国政府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一般都要求企业事先承诺购买一定的当地产品,否则将对设立企业的申请不予批准。

但现在,我们就不能再用当地成份要求来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购买。

例如,以前国内的合资轮胎制造企业都是在国内购买橡胶,但现在他们都转而从东南亚购买橡胶。

  ②贸易平衡要求(trade-balancingrequirement)

  要求企业将其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在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数量的范围内。

其实就是要求外国投资者进口产品所用的外汇不得超过它出口产品所赚取的外汇。

我国原来的外资立法中就有贸易平衡要求的规定。

如原《外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

“外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其外汇收支平衡。

”,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只能用其自有外汇进口,不得在国内套购外汇用于产品的进口。

我国现在的外资立法中已经删除了所有包含贸易平衡要求的条款。

  ③贸易平衡要求

  即根据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来限制企业的进口,一般是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出口量的一定百分比进口产品,例如规定企业只能按照它出口销售收入的20%进口某种产品。

  ④进口用汇限制(foreignexchangelimitation)

  即通过限制企业获取外汇的手段来限制企业的进口,这样企业得不到外汇,当然也就无法进口。

实施进口用汇限制的国家一般都是外汇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例如我国过去实行的外汇留成制就是这样:

企业出口所得的外汇必须全部出售给国家,然后国家再留给企业一定

  篇二: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英文对照)

  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

  members,

  consideringthatministersagreedinthepuntadelestedeclarationthat"Followinganexaminationoftheoperationofgattarticlesrelatedtothetraderestrictiveanddistortingeffectsofinvestmentmeasures,negotiationsshouldelaborate,asappropriate,furtherprovisionsthatmaybenecessarytoavoidsuchadverseeffectsontrade";

  desiringtopromotetheexpansionandprogressiveliberalisationofworldtradeandtofacilitateinvestmentacrossinternationalfrontierssoastoincreasetheeconomicgrowthofalltradingpartners,particularlydevelopingcountrymembers,whileensuringfreecompetition;

  takingintoaccounttheparticulartrade,developmentandfinancialneedsofdevelopingcountrymembers,particularlythoseoftheleast-developedcountrymembers;

  Recognizingthatcertaininvestmentmeasurescancausetrade-restrictiveanddistortingeffects;

  herebyagreeasfollow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各成员,

  考虑到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宣言》中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的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有关的gatt条款的运用情况之后,谈判应酌情详述为避免此类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而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规定”;

  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以便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同时保证自由竞争;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

  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

  特此协议如下:

  article1

  coverage

  thisagreementappliestoinvestmentmeasuresrelatedtotradeingoodsonly(referredtointhisagreementas"tRims").

  第1条

  范围

  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定中称“tRims”)。

  article2

  nationaltreatmentandquantitativeRestrictions

  1.withoutprejudicetootherrightsandobligationsundergatt1994,nomembershallapplyanytRimthatisinconsistentwiththeprovisionsofarticleiiiorarticlexiofgatt1994.

  第2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l994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tRim。

  2.anillustrativelistoftRimsthatareinconsistentwiththeobligationofnationaltreatmentprovidedforinparagraph4ofarticleiiiofgatt1994andtheobligationofgeneraleliminationofquantitativerestrictionsprovidedforinparagraph1ofarticlexiofgatt1994iscontainedintheannextothisagreement.

  2.本协定附件列出一份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和gatt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例示清单。

  article3

  exceptions

  allexceptionsundergatt1994shallapply,asappropriate,to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

  第3条

  例外

  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应酌情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

  article4

  developingcountrymembers

  adevelopingcountrymembershallbefreetodeviatetemporarilyfromtheprovisionsofarticle2totheextentandinsuchamannerasarticlexViiiofgatt1994,theunderstandingonthebalance-of-paymentsprovisionsofgatt1994,andthedeclarationontrademeasurestakenforbalance-of-paymentspurposesadoptedon28november1979(bisd26s/205-209)permitthemembertodeviatefromtheprovisionsofarticlesiiiandxiofgatt1994.

  第4条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以gatt1994第18条、《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和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册205至209页)允许该成员偏离gatti994第3条和第11条规定的程度和方式,暂时偏离第2条的规定。

  article5

  notificationandtransitionalarrangements

  1.members,within90daysof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shallnotifythecouncilfortradeingoodsofalltRimstheyareapplyingthatarenotinconformitywith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suchtRimsofgeneralorspecificapplicationshallbenotified,alongwiththeirprincipalfeatures.1

  第5条

  通知和过渡性安排

  inthecaseoftRimsappliedunderdiscretionaryauthority,eachspecificapplicationshallbenotified.informationthatwouldprejudicethelegitimatecommercialinterestsofparticularenterprisesneednotbedisclosed.1

  1.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90大内,将其正在实施的、与本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所有tRims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在通知这些普遍或具体适用的tRims时,应同时说明其主要特征。

1

  2.eachmembershalleliminatealltRimswhicharenotifiedunderparagraph1withintwoyearsof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inthecaseofadevelopedcountrymember,withinfiveyearsinthecaseofadevelopingcountrymember,andwithinsevenyearsinthecaseofaleast-developedcountrymember.

  2.每一成员均应取消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所有tRims,发达国家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5年内取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在7年内取消。

  3.onrequest,thecouncilfortradeingoodsmayextendthetransitionperiodfortheeliminationoftRimsnotifiedunderparagraph1foradevelopingcountrymember,includingaleast-developedcountrymember,whichdemonstratesparticulardifficultiesinimplementing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inconsideringsucharequest,thecouncilfortradeingoodsshalltakeintoaccounttheindividualdevelopment,financialandtradeneedsofthememberinquestion.

  3.如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证明其在实施本协定规定方面存在特殊困难,则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应请求延长其取消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tRims的过渡期。

在考虑该请求时,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所涉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4.duringthetransitionperiod,amembershallnotmodifythetermsofanytRimwhichitnotifiesunderparagraph1fromthoseprevailingat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soastoincreasethedegreeofinconsistencywiththeprovisionsofarticle2.tRimsintroducedlessthan180daysbefore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shallnotbenefitfromthetransitionalarrangementsprovidedinparagraph2.

  4.在过渡期内,一成员不得修改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任何tRim的条件,使之不同于《wto协定》生效之日通行的条件,从而增加其与第2条规定不一致的程度。

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180天内采用的tRims不能获得第2款规定的过渡期安排的利益。

  5.notwithstandingtheprovisionsofarticle2,amember,inordernottodisadvantageestablishedenterpriseswhicharesubjecttoatRimnotifiedunderparagraph1,mayapplyduringthetransitionperiodthesametRimtoanewinvestment(i)wheretheproductsofsuchinvestmentarelikeproductstothoseoftheestablishedenterprises,and(ii)wherenecessarytoavoiddistortingtheconditionsofcompetitionbetweenthenewinvestmentandtheestablishedenterprises.anytRimsoappliedtoanewinvestmentshallbenotifiedtothecouncilfortradeingoods.thetermsofsuchatRimshallbeequivalentintheircompetitiveeffecttothoseapplicabletotheestablishedenterprises,anditshallbeterminatedatthesametime.

  5.尽管有第2条的规定,但是一成员为不使受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一项tRim约束的已建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在(i)该新投资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的产品属同类产品,且(ii)在有必要避免扭曲新投资与现有企业之间竞争条件的情况下,仍可在过渡期内对新投资实施相同的tRim。

任何如此对新投资实施的tRim均应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该tRim的条件在竞争效果上应与适用于已建企业的tRim的条件相同,并应同时终止。

  article6

  transparency

(trims协议内容)  1.membersreaffirm,withrespecttotRims,theircommitmenttoobligationsontransparencyandnotificationinarticlexofgatt1994,intheundertakingon"notification"containedinthe

  如tRims是根据酌定权实施的,则其每一次具体适用均应通知。

但可能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不必披露。

1

  understandingRegardingnotification,consultation,disputesettlementandsurveillanceadoptedon28november1979andintheministerialdecisiononnotificationproceduresadoptedon15april1994.

  第6条

  透明度

  1.对于tRims,各成员重申它们在gattl994第10条中、在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包含的关于“通知”的承诺中以及在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中,就透明度和通知所承诺的义务。

  2.eachmembershallnotifythesecretariatofthepublicationsinwhichtRimsmaybefound,includingthoseappliedbyregionalandlocalgovernmentsandauthoritieswithintheirterritories.

  2.每一成员均应通知秘书处刊载tRims的出版物,包括其领土内地区及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实施的tRims。

  3.eachmembershallaccordsympatheticconsiderationtorequestsforinformation,andaffordadequateopportunityforconsultation,onanymatterarisingfromthisagreementraisedbyanothermember.inconformitywitharticlexofgatt1994nomemberisrequiredtodiscloseinformationthedisclosureofw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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