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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文本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本省建筑工程资料(以下简称工程资料)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工程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资料的编制。

1.0.4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器具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1.0.5工程资料应使用本制式表格,未规定统一制式表格的,可根据本规程的基本规定制定表格。

1.1.6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尚应按现行置之脑后、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1

2术语

2.0.1工程资料engineeringdocument

工程资料是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从立项、审批、施工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资料。

包括基建资料、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

2.0.2基建资料capiralconstruondocument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统称。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2.0.3监理资料supervisaldocument

由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统称。

2.0.4施工资料constructiondocument

由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统称。

2.0.5验收文件handingoverdocument

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6竣工图as-built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7核查check

对工程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

包括:

对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工程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8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proof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

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适用时,还应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文件。

2.0.9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0进场复验site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见证取样送检evidential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由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2现场实体检测in-situ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娶试样,在现场进行检测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简称实体检测或现场检测。

2.0.13纸质载体papercarrier

以纸张为形式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2.0.14电子文件electronicrecord

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一定格式存储在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送的数字代友码序列。

2.0.15案卷file

由互有联系的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形式上可以分为卷、册、盒等。

2.0.16立卷fio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17归档puttinginto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

3工程资料编制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编制工作纳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等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2工程各参建单位编制工程有关的资料应应以审批文件、规范和标准、承包合同、设计文件等为依据。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向有关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及时。

3.1.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本规程要求分类组卷,不得随意抽撤、损毁和丢失。

3.1.4工程资料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书写字迹清楚,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不得涂改、伪造。

3.1.5工程资料的早报和审批应有时限要求,申报和审批的时间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3.1.6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工程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2建设单位

3.2.1建设单位对工程资料负总责,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3.2.2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施工总(分)包单位签订监理、施工合同时,应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的编制、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要求。

3.2.3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签收,及时办理施工过程中应由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资料。

3.2.4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会同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资料进行预审验收,并提请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资料归档进行预验收,未取得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要求整改和完善的,整改和完善后应重新提请预验收,直至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3.2.5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工程档案。

3.2.6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资料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3.3监理单位

3.3.1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资料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3.3.2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3.3.3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办理应由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并签署意见。

3.3.4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建设单位移交。

3.3.5监理单位编制的工程资料除移交建设单位两套外(其中一套为原件),自行保存了一套。

3.4施工单位

3.4.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编制工程资料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3.4.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要求。

3.4.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负责所承包工程的工程资料的编制。

施工总承包有关应按本规程要求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竣工后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工程资料。

3.4.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

由建设单位分别分包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施工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

3.4.5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应及时通过报验、报审程序,通过施工单位有关部门或施工总包单位审核后,方可报监理(建设)单位。

主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先通过本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核后方可报监理(建设)单位核验、审批并办理签章验收手续。

3.4.6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资料除移交建设单位两套外(其中一套为原件),自行保存一套。

3.5勘察、设计单位

3.5.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协助建设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5.2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过程中需要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3.5.3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3.5.4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编写文件号,并按专业出具规范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3.6城建档案馆(室)

3.6.1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工程资料。

3.6.2城建档案馆(室)应加强对工程的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6.3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3.6.4城建档案馆(室)应与移交档案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6

4工程资料分类和质量要求

4.1工程资料的分类

4.1.1记录工程建设有关重要活动、主要施工过程和形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等各种形式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4.1.2工程资料包括三大部分:

基建资料(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

4.1.3基建资料(A类)划分为:

决策立项阶段文件(A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A2);勘察、测绘、设计文件(A3);承发包文件(A4);开工审批文件(A5);工程质量监督文件(A6);财务文件(A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A8);其他文件(A9)九个类别。

基建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

4.1.4监理资料(B类)划分为:

监理管理资料(B1);分包、检测单位资质资料(B2);质量控制资料(B3);进度控制资料(B4);造价控制资料(B5);合同管理资料(B6)六个类别。

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

4.1.5施工资料(C类)按照分部工程以及其专业工程进行分类。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

1施工资料划分为: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等分部工程以及其他专业工程。

2每个分部工程以及其专业工程的资料划分为:

工程技术管理资料(C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C2);工程质量验收资料(C3);工程竣工图(C4)四个类别。

3施工资料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C2)划分为: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C2—1);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复试报告(C2—2);施工试验记录(C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2—4);施工记录(C2—5)五个类别。

4.1.6工程资料分类和归档保存单位见本规程附录A。

4.2工程资料的质量要求

4.2.1移交城建档案馆(室)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4.2.2工程资料的内容必须与工程实际相符合,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4.2.3书写的工程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碳素质墨水、蓝黑墨水等书写材料。

4.2.4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齐全,手续完备。

打印的工程资料应采用手工签名方式。

4.2.5工程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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