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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附件一: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序号物质类别物质来源

1医药废物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

2染料、涂料废物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

3有机树脂类废物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

4表面处理废物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

5含铍废物稀有金属冶炼及铍化合物生产。

化工(铬化合物)生产;皮革加工(鞣革);金属、塑料电镀;酸6含铬废物性媒介染料染色;颜料生产与使用;金属铬冶炼(修合金);表

面钝化(电解锰等)。

7含铜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铜化合物生产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颜料、油漆、橡胶加8含锌废物工;锌化合物生产;含锌电池制造业。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石油化工;农药9含砷废物生产;染料和制革业。

10含硒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硒化合物生产;颜料、橡胶、玻璃生产。

11含镉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镉化合物生产;电池制造;电镀。

12含锑废物有色金属冶炼;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13含碲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硫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含汞电池制造;汞冶炼及汞14含汞废物回收;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农药及制药;荧光屏及汞

灯制造及使用;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汞法烧碱生产。

15含铊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铅冶炼及电解;铅(酸)蓄电池生产;铅铸造及制品生产;铅化16含铅废物合物制造和使用。

1

序号物质类别物质来源

金属制品业;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金矿开采与筛选;首17无机氰化物废物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其他生产过程。

18有机氰化物废物合成、缩合等反应;催化、精馏、过滤过程。

19含酚废物石油、化工、煤气生产。

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涂料20废卤化有机溶剂调配。

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染料21废有机溶剂调配。

22含镍废物镍化合物生产;电镀工艺。

23含钡废物钡化合物生产;热处理工艺。

24无机氟化物废物电解铝生产;其它金属冶炼。

25精(蒸)馏残渣炼焦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工及其他非特定来源26感光材料废物印刷、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电子元件制造

27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在金属羰基化合物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

物成分的废物、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28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化工行业

29含醚废物有机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反应残余物、废水处

理污泥及过滤渣

30废矿物油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船舶及浮动装

置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31废乳化液从工业生产、金属切削、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皮革、纺织印

染、农药乳化等过程产生的混合物

31废酸无机化工、钢的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性洗液、金属表面处

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元件制造

33废碱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纸浆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34废催化剂石油炼制、化工生产、制药过程

35石棉废物石棉采选、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船舶及

浮动装置制造

36含有机卤化物废物有机化工、无机化工

37农药废物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物调节剂的生产38多溴二苯醚(PBDE)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多溴联苯(PBB)废物

2

附件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

3

估与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

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

4

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

5

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6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第十二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7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

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8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九条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9

行。

附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10

附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填表人电话

企业性质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万元)主要产品

年产值(万元)年销售额(万元)

评估时间

企业中/高费清洁

生产方案实施情况

及取得的环境绩效

和经济效益

验收结论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11

附件三:

山西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用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12

表1当年发布的与清洁生产审核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公告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注:

已发布的与清洁生产审核有关的文件(包括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一定要写明全称、文号和发布时间;公告要注明发布者、载体和时间。

表2当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基本情况表序号项目单位企业数备注

[1]1(已掌握辖区重点企业数(个)

[2]1-1其中:

第一类重点企业数(个)

[3]1-2其中:

第二类重点企业数(个)

2(在媒体已公布重点企业数(个)

2-1其中:

第一类重点企业数(个)

2-2其中:

第二类重点企业数(个)

3(在媒体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个)[4]的重点企业数

4(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个)

4-1其中:

强制性审核重点企业数(个)

[5]4-2其中:

自愿审核的企业数(个)

4-3其中:

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个)

业数

13

4-4其中: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洁(个)

生产审核企业数

5(已完成审核评审验收的企业数(个)

5-1其中:

强制性审核重点企业数(个)

5-2其中:

自愿审核的企业数(个)

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覆盖行[6]业的名称及企业数量6(

注:

[1]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全省重点企业数是指目前掌握的辖区内所有重点企业的数量。

[2]第一类重点企业是指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3]第二类重点企业是指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4]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点企业应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5]自愿审核的企业是指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非重点企业。

[6]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覆盖行业的名称按照下面约定词填写:

钢铁、有色冶金、印染、纺织、皮革、造纸、电子、制造、电镀、建材、电力、石化、化工、化肥、农药、医药(含中医药)、餐饮、其它。

表3当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及资金投入情况表

序号项目单位数额备注

1(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个)

总数

1-1其中:

无/低费方案数(个)

1-2其中:

中/高费方案数(个)

2(已经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总数(个)

14

2-1其中:

无/低费方案数(个)

2-2其中:

中/高费方案数(个)

3(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资金总投入额(万元)

3-1其中:

政府投资(万元)

[1]3-2其中:

企业投资(万元)

注:

[1]企业投资额包括企业向银行贷款额。

表4年度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环境效益、资源节约

及经济效益汇总表

[1]一、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减排量(核查确认)2

项目COD二氧化硫

单位(吨)(吨)

数值

注:

[1]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核查后确认的2007年度COD、SO减排量数据。

2

二、废水(污水)及其污染物削减量

项目排水第一类污[2]BOD总磷氨氮COD[1]染物削减量

单位(万吨)(吨)(吨)(吨)(吨)(吨)数值注:

[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

因为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计量单位不同可另统计。

[2]统计该项COD削减量时,应包括表格一中核查确认的COD减排量。

15

三、大气排放污染物削减量

[1]项目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单位(吨)(吨)(吨)(吨)

数值注:

[1]统计该项SO削减量时,应包括表格一中核查确认的SO减排量。

22

四、其它废物削减量

项目废气废油一般固废危险废物

(万标立单位(吨)(吨)(吨)方米)

数值

五、节约能源与资源

项目节电节煤节油节蒸汽节天然气节水

(万千瓦小时)(万立方米)单位(吨)(吨)(吨)(吨)数值

六、经济效益

项目节能降耗的经济效益消减污染物排放的经济效益

单位(万元)(万元)

数值

注:

经济效益以当年12月底的当地市场价计算。

表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情况表

项目期数人(次)备注全省(市)参加过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班

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清洁生产培训班

举办知识普及型清洁生产培训、讲座或企业内审员培训班

合计

16

表6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奖惩情况1(对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做出过哪些奖励

2(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做出过什么处罚

3(对于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机构做出过什么处罚

17

表7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存在问题及进一步推进

该工作的建议

存在问题:

18

表8下一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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