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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集体合同

北京市非公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保险福利--------------------------------------------

第八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章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章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六章附则-------------------------------------------

 

非公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公司(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以外的企业),为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本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保守公司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度

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与工会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招聘职工

公司需要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

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公司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

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第八条用工形式

(一)本公司全日制职工。

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二)劳务派遣职工。

公司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公司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

(三)非全日制职工。

公司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九条试用期

(一)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本公司全日制职工经过试用期后,其工龄从录用日期算起。

(三)公司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试用期职工除特殊说明外,享受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公司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公司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公司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四)工会应当监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

(五)职工申请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好交接手续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

(一)公司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二)公司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

公司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

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时,应与工会进行平等集体协商,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工资制度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

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十七条工资性收入

公司工资性收入有:

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公司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公司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公司在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同时要向职工提供支付清单。

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公司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九条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公司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在本合同期限内,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为:

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二十条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元,每小时----元。

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人均工资水平

公司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在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元。

第二十二条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个等级,工资额在----之间不等。

(岗位和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二十三条技能工资

公司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公司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

(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

(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第二十四条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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