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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

篇一:

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

一、目的:

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假期,以便员工能合理安排休闲娱乐、处理私事、治疗疾病、照顾家庭等事务,为让员工请假及休假有所依循,特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休假及请假类别

法定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无薪事假。

四、请假核决权限

1.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假期外,其他假期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三天以下的假期由部门经理及主管批准,三天(含)以上还须部门副总裁批准,部门主管、经理及以上人员申请休假须由其上级主管批准。

3.十天及以上假期申请日须提前报备人力资源部。

五、休假及请假类别1.法定假日

1.1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为下列十一天:

i)ii)iii)iv)v)vi)vii)

元旦:

1天(1月1日)春节:

3天清明节:

1天

劳动节:

1天(5月1日)端午节:

1天中秋节:

1天

国庆节:

3天(10月1、2、3日)

如果公共假日恰逢休息日,下一个工作日将被替换为休息日。

1.2国际妇女节(3月8日)--仅适用于女员工

女员工可在国际妇女节享受半天额外的有薪假期(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者不另外安排补休,特殊情况除外),但是,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则不提供替换假日。

2.年假

参照《年假制度》3.婚假

3.1加入公司后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可享受公司提供的带薪婚假。

3.2员工如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予7个日历天

的婚假;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为15个日

历天;

3.3申请婚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应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半年内使用。

如果超过此期限或期间已请产假,则视同放弃婚假,不再补假。

3.4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最多不能超过二次。

婚假的请假最小单位是1天。

3.5再婚者可申请7个日历天的假期但不享受晚婚假。

3.6婚假期间公司支付全额工资。

4.产假及相关假期

4.1女员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申请产假及相关假期。

4.2产假:

女员工在生育时可享有90个日历天的产假。

其中产前假最多申请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如符合晚婚晚育政策,其产假为135个日历天。

4.3流产假:

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

的,产假为45天。

4.4哺乳假:

从女员工休完产假后至子女满1周岁止,每天一个小时,不得累计使用。

4.5陪产假:

男员工在其子女出生时享有陪产假7个日历天。

4.6申请产假及陪产假时,须在事后提供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作为请假依

据。

如符合晚婚晚育政策,另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流产假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4.7产假期间员工领取90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与员工工资的差额部分将由公司补

足;晚育假、流产假、哺乳假及陪产假期间由公司支付全额工资。

5.丧假

5.1员工在加入公司后,如遇其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及祖父母)身故,可享有3个日历天的丧假。

5.2申请丧假须事后提供死亡证明,丧假期间公司支付全额工资。

6.病假

6.1员工如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可申请病假。

6.2员工可于发病当日向其直接主管提出病假申请,如遇急病等特殊情况,应先通

过电话请假,在返回上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单及相关医疗证明。

6.3员工试用期满后,依照在公司的服务年资,每满1个服务年是否含试用期?

高可申请7天的带薪病假;服务未满1年的以实际服务时间(含试用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满0.5天的不计。

病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0.5天。

6.4一次申请病假在3日(含)以上的,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

6.5每个日历年中如超出7天(不含)、少于20天(含)的病假,其病假期间工资

按照薪资的50%发放;病假申请超过20天的,薪资按照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7.无薪事假

7.1一年中无薪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0.5天。

7.2事假申请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最迟于休假当日通知直接主管,并填具请假

申请表,依核决权限核准后,最迟不超过休假翌日送达人力资源部。

7.3当员工有未休完年假时不得申请无薪事假。

7.4若试用期内的员工无薪事假超过5天(含),则试用期将按照请假天数顺延。

7.5未经批准而休无薪假的员工将受到包括解雇在内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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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件:

《请假申请表》

七、修改权限及发布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整理汇总,经行政副总裁审批,公司CEO核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篇二:

假期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

目的:

明确请假休假等假期性质,强化申请符合条件及准则,规范公司社员请假和休假制度范围:

适用于美成电子有限公司全体在职社员内容:

具体假期规定内容如下目录:

一、事假二、病假三、年休假四、婚假五、丧假六、产假

七、国定节假日假期八、附则

一.事假

1、事假规定:

1.1)试用期内的社员因在公司服务未满三个月原则上禁止请事假;

1.2)试用期内的社员确有特殊情况或合适理由并能提供有效证明证据需请事假者,事假申请需由总经理特批后方可。

但请事假当月中时长一次性日数不得超过3天,试用期内的三个月累计事假日数不得超过7天;

1.3)正式社员当月中的事假不得超过7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1.4)事假申请书中务必标明详细的请假事由,未明确标明详细事由者不予承认;1.5)凡请事假者需按程序提交审批,需经总经理签准后方可生效执行;1.6)事假申请未经批准生效即擅离职守停工外出者,将按旷工论处;

1.7)请事假者均需提前1天提出书面申请,按实际请假的缺勤天数扣勤。

无薪资支付。

二.病假

2、病假的规定:

2.1)社员出现病患需请病假时可及时的向本部门提出病假申请;2.2)请假申请书中详细注明请病假的原由(病因或症状),未标明者则不予批复;2.3)病假后需交医院或医疗门诊部门的就诊病历(重点参照)、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的正本(确认)及复件(存档)以备复查。

凡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书者,公司有权不予承认并将以旷工论处。

相关证明需在假期后7日内提交;

2.4)一年当中的病假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2.5)凡请病假者需按程序提交审批,最终需签至总经理方可生效执行;2.6)请病假者,按实际请假的缺勤天数扣勤。

无薪资支付。

三.休年假

3、休年假的规定:

3.1)凡入社满1年以上的社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3.2)入社满1年以上10年以下的给予年休假5天。

入社满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给予10天年休假。

入社满20年以上者给予15天年休假;

3.3)年休假认定时间按入社周期核定,入社当日起算至在职满一年之日期。

为避免集中申请休年假的情况出现,原则上休年假以入社者满一年周期之次月给予安排休假;

3.4)符合休年假规定者,申请休假时,应首先遵从工厂工作需要,由公司统筹安排休年假计划。

未按规定强行申请休年假者公司有权不予承认其休假待遇;

3.5)休年假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必要。

凡申请休年假者需按程序提交审批,最终需签到总经理方可生效执行;

3.6)休年假申请之外附加申请假期天数最长不得超过7天(公司依实际情况批复);3.7)年休假一次性安排,期间若逢国家法定假日或双休日则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天数;3.8)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3.9)年休假制度严格按照社员满一年后的次月内申请并安排以避免人员紧张局面。

休年假不施行跨年累计制度,即当年中年休假若公司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安排者,其正常出勤则按相关规给予300%加班费用后清零;

3.10)休年假的例外情形:

社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休年假资格及待遇:

A、当年中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B、当年中请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C、当年中有被记大过一次者,取消休年假资格。

四.婚假

4、婚假的规定:

4.1)本公司规定凡入社满三个月以上的正式社员,可享受带薪婚假(以下简称婚假)。

试用期内的社员不具备申请婚假资格及其待遇;

4.2)社员本人结婚方可申请婚假。

婚假应提前7日提出书面申请;4.3)婚假给予假期3天;

4.4)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另加10天(即13天);

4.5)假期后一个月内当事者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确认及复件存档。

相关证明需在假期后7日内提交;

4.6)婚假申请之外附加申请假期天数最长不得超过7天(公司依实际情况批复);4.7)婚假假期一次性连续安排,婚假期内逢国假或公休日的均不计入假期天数;4.8)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五.丧假

5、丧假的规定:

5.1)直系亲属死亡(直系亲属指:

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给予丧假3天;

5.2)假期后提供证明证件原件确认,并提供复件存档。

相关证明需在假期后7日内提交;5.3)丧假假期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若逢国定假日或公休日的均不计入假期天数;5.4)丧假申请之外附加申请假期天数最长不得超过7天(公司依实际情况批复);5.5)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六.产假

6、丧假的规定:

6.1)公司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即全部产假共98天,产前假可休15天,产中假期83天);

6.2)若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3)产假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

6.4)产假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若逢国定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则计入假期时间;6.5)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七.国定节假日假期

7.1)国定假日系国家规定之节假日。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放假或国假加班。

现行的国务院规定一年当中的国定休假日总共为11天;7.2)元旦节1天(1月1日);

7.3)春节3天(初一、初二、初三);7.4)清明节1天;

7.5)五一劳动节1天(5月1日);7.6)端午节1天;7.7)中秋节1天;

7.8)国庆节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7.9)国定假日若逢双休日的则给予补休该双休日的天数。

国定假日放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公司若安排国假中加班的则按相关标准给予加班费用。

八.附则

8、假期规定的附则及其它特殊事项:

8.1)请假以提前提出申请为必要条件以便于工作的协调。

请假申请务必在申请当日提交有效(以总务人事接收日为准,逾期则申请日期无效)。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请假首先要以公司的工作需要为主观考虑因素,必要时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调整假期;

8.2)原则上休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一次性连续申请与安排,相关有薪假期之附加申请事假天数最长均不得超过7天;

8.3)计划假期提前结束而出勤的,应于出勤当日填写书面《消假单》或其它申请报告单据,经签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8.4)相关假期要求提供证件证明的,需按规定提交,否则将按无效假期处理;

8.5)规定中出现的特定数字之意义包含其数据,带薪假期之工资待遇中不包含加班费;8.6)所有请假申请均需总经理签准后方可生效执行。

凡请假申请未经批复生效即离厂自行履行假期者,按按无效假期或旷工处理;

8.7)假期当中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均属个人行为,公司将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8.8)假期管理权责部门为公司总务人事部,规定内容如有变更则以变更后规定为准;8.9)规定以外之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别裁定后执行。

本规定自签准之日起实施,同时旧版假期规定废止。

公司保留本规定的所有权限。

※附表参照:

XXXX有限公司修订:

XXXX

关于男方《陪产假》解悉:

广东省:

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面的优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优待与奖励:

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参考资料:

1、公司原《假期管理规定》20xx版本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篇三: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分公司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分公司和各县(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五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据县级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出据的有效证明,向单位申请并经单位批准的,可以核给病假。

第六条事假。

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

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

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探亲假。

员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此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二)实习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三)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四)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探亲假: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但在能公休日团聚的。

2、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但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其中“能在公休日团聚”指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

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或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五)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

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火车硬卧票价。

第八条年休假。

各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均衡休假。

员工应结合实际工作,上报休假计划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新进入各单位的员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休假天数按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扣除在原单位已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

员工应提供原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因长期培训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3、4项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员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

员工参加荣誉性疗养(如献血、劳动模范),不冲减年休假。

(五)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

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应保留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申请备查。

第九条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男女双方为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14天;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第十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增假60天。

(二)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三)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护理假。

男员工配偶生育的,给予其护理假,假期为7天。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假。

男、女员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计划生育假,假期为男方结扎7天;女方结扎21天,放环2天,取环1天。

第十四条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中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探亲假、产假中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假。

第十六条员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员工申请休各类假的,应提前向单位提出,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审批程序:

1、市公司职位等级为11级及以上人员和县市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休假审批程序为:

个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报市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其他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员工休假的审批权限:

1、市公司副总经理、各县市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等职位等级为14级人员、12级的管理人员请假,由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中,各县市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由人力资源部报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市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由人力资源部报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县市区分公司副总经理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2天以上的,经本公司总经理同意,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分管工作,报市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县市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市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的,假期结束后,需向市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销假。

2、市公司职位等级为11级及以上的员工请假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经人力资源部报市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市公司其他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县市区分公司其他员工请假由县市区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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