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下重点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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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下重点知识点

第贰拾壹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下)——重点知识点

 

【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这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不法与责任

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持续犯,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2.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但不要求出卖、勒索财物的目的。

(1)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法条竟合关系。

(2)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控制被害人的,成立绑架罪。

(3)以出卖为目的拘禁妇女、儿童,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数罪并罚。

(5)以拘禁方式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实施强奸的,成立强奸罪。

(6)以拘禁方式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成立抢劫罪。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但必须是双方均认可的债务,而非单方主张的。

(1)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本人或家属均可),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2)不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的,索取非法债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如果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索取赌博等非法债务,针对本人的还是非法拘禁罪;如果针对其家属或第三者实施可能成立绑架罪。

(3)若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债务,针对本人实施压制反抗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针对其家属等第三者实施的成立绑架罪。

4.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5.法律拟制: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绑架罪」

指以勒索财物以及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1.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

(1)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3)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

绑架罪是单行为犯:

在客观方面只需具有一个绑架行为(扣押、控制、杀害他人等)即可。

而不是复行为犯,勒赎或扣为人质是主观目的要素(法定的目的犯)。

如果绑架他人直接向被绑架人索财:

抢劫罪。

2.绑架罪的结合犯

(1)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仅成立绑架罪。

没有参与绑架的人参与杀害被绑架者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2)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

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死亡的,属于结合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如果致使其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3.绑架罪认定

(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竟合犯。

绑架后的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2)绑架既遂后,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独立于绑架之外,对被绑架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侮辱、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3)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绑架后杀死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

(4)为索债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过债务的,或同时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属于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的想象竟合,从一重罪论处。

4.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绑架罪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1)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

(2)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3)如果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即以“卖”为目的(“卖”是主观目的)而“拐”(“拐”是客观行为)。

1.本罪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以及人格尊严(不能将人作为商品买卖)。

既遂标准达到实力控制范围。

行为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出卖的目的,但是否获利不管。

为行为人提供健康证明、出生证明、居间介绍或其他帮助的,成立共犯。

2.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首要分子。

(2)三人以上。

(3)奸淫的(不论是否使用暴力)(4)诱骗、强迫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间接均可)。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她们进行犯罪的,数罪并罚。

(2)拐卖+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3)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从事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同谋的按照共犯处理;同时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指故意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合犯。

1.不法与责任

只要收买了一定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查明具有出卖目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罪数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数罪并罚。

(2)收买后又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故意伤害、侮辱或猥亵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为了收买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然后又收买了该妇女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4)收买后又组织、教唆、强迫她们进行犯罪的,数罪并罚。

(5)收买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成立妨害公务罪,应并罚。

3.法律拟制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引诱卖淫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数罪并罚(因为拐卖涵盖了非法拘禁、法定刑升格又包括了强奸、引诱卖淫等)。

(3)如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实施了拐卖行为,还有不能包含的故意伤害、强制猥亵、侮辱等犯罪行为,应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等数罪并罚。

4.从宽处罚情节

(1)收买后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提供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其他帮助的,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诬告陷害罪」

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不是司法秩序。

捏造事实是预备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诬告陷害”才是实行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达到使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的程度(即符合立案)就既遂。

诬告陷害后又做伪证的,应当以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从一重罪论处。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真正的身份犯」

1.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一般公民可能与身份犯成立共犯。

但单独对他人非法拘禁并审问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行为对象:

只能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且必须是肉刑或变相肉刑,单纯的诱供、指供或佯装刑讯的不成立犯罪。

3.暴力取证必须要有实际的暴力行为,单纯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成立本罪。

证人范围包括狭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其他证人等。

4.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贰】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

|「侮辱罪」

1.客观上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进行侮辱的事实本身是否真实无关紧要。

2.情节严重才够罪。

本罪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

|「诽谤罪」

捏造事实是预备行为,予以散布是实行行为。

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散布的也属于诽谤。

(1)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采取口头文字方法,也可采用暴力方法。

(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不用具体事实,也可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诽谤罪的实施可以是当众或者当第三者面进行,也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而侮辱罪的实施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

【叁】破坏婚姻家庭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结果加重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实施暴力时直接引起自杀,或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

基本款是亲告罪,加重犯是非亲告罪。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阻却责任,不成立重婚罪。

(1)因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配偶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2)因强迫、包办或婚后受虐待外逃,或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破坏军婚罪」

现役军人的配偶。

同居要求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可以公开也可以秘密。

破坏军婚与重婚不是对立关系,是法条竟合,符合前者的优先。

【肆】普通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仅限于出售还包括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

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虐待罪」

表现为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

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基本款是亲告罪,但没能力告诉受到强制威吓的应当公诉。

结果加重:

公诉。

|「拐骗儿童罪」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以及家长的监护权。

蒙骗、利诱、偷走、抢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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