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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捌期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叁】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的特征」

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属于死因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

1.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相同点:

无论是遗赠还是遗嘱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

1.主体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性质

(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违约救济

因抚养人违约解除协议的,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因被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被抚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己支付的供养费。

5.权利义务

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扶养人享有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按照协议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肆】遗嘱继承

|「概述」

1.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

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嘱的六种形式」

1.公证遗嘱:

效力最高。

①一式二份,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②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不得代理;③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①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②须注明年、月、日;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注意】遗书并不当然的等于自书遗嘱,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时才能视为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代书遗嘱并非代理遗嘱。

因为,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由被继承人口述。

4.录音录像遗嘱

①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②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③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①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

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②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③无须遗嘱人签名或摁指印。

【注意】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

①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③由遗嘱人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并打印成书面文件。

7.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人、限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

|「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生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无效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即使后来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其先前所立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即使伪造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3.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与推定方式两种。

(1)在先遗嘱与在后遗嘱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2)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订立遗嘱后,遗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被默示撤回。

【注意】订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以故意破毁公证遗嘱的方式默示撤回公证遗嘱的,须一并故意破毁正本(遗嘱人自己保存的那份)与原本(保存于公证处的那份),才能产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若仅故意破毁正本,不发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果。

|「附义务的遗嘱」

1.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伍】法定继承

|「概述」

1.特征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②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④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①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②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③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③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④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4)兄弟姐妹

①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②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注意】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祖父母、外祖父母

①祖父母、外袓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二者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6)胎儿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的顺位

(1)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参加继承。

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注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注意】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此种情形下,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①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④继承人经协商同意不均分的。

2.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注意】不是享有继承权,仅是分得遗产。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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