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重点知识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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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首要目的)

2.解决行政争议。

(基本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核心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特有目的)

【叁】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5.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9.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主体标准:

只允许民告官。

2.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部分。

必须是规章以下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都不得附带审查。

(2)是附带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3)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4)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5)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应当准许。

(6)审理标准:

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等方面进行。

(7)处理方式:

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应予受理的案件」

1.行政处罚案件。

(1)人身罚:

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三种。

(2)财产罚:

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

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

其主要形式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4)行为罚: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两种方式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行政强制案件。

有两类:

行政强制措施(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和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许可案件。

拒绝许可或不予答复。

对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不服。

4.行政确权案件。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征收征用案件。

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8.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三乱”行为)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行政给付案件

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节能减排、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行政强制执行合同等。

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

(1)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2)反倾销行政案件

(3)反补贴行政案件

(4)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5)社会保险管理基金争议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6)教育行政决定:

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7)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8)计划生育案件: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乡政府收费案件:

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10)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是一种强制措施行为。

(1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

具有主权性、政治性和整体性;

2.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直接起诉,只能符合条件附带性审查;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相对终局: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绝对终局:

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对外国人行政管理的终局行为(对外国人出入境的处罚决定+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权)。

5.刑事司法行为:

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6.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为;

对于治安管理中的行政调解行为,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就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

11.协助执行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信访办理行为: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移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

主要包括:

尚未成立的行为;

内部工作规程;

观念表示。

【伍】行政附带民事争议

|「行政附带民事争议主要种类」

有四类:

行政许可附带民事诉讼,行政登记附带民事诉讼,行政征收、征用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裁决附带民事诉讼。

1.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在二者具有内在联系的情况下合并审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2.民事争议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民事争议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3.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应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而不能在民事审判庭审理。

民事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规则,行政部分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规则。

|「行政附带民事争议常见案件」

1.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争议。

民事争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了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

2.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经许可的某种行为时,行政相关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

案件中存在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

|「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的审理程序」

1.请求的提出期限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启动方式两种:

①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法院决定启动该程序。

②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法院准许启动该程序。

2.管辖:

由受理行政案件的同一法院管辖。

3.立案与审理

(1)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

(2)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则不需要另行立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权利保护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5.分别裁判和单独上诉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一并审理、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不宜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6.撤诉申请及处理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7.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涉及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先民后行」

有些行政行为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作出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到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及其法律效力,从而作出兼顾民事权益的行政诉讼判决。

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解决民事争议。

行政案件已经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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