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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考试要点

安全员考试要点

安全员考试要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3年。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8、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

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21、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26.、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8、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9、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30、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

31、基坑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32、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33、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满铺、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34、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3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

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3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地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37、应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措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8、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39、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40、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腐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41、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2、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43、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44、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45、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

46、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47、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48、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49、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50、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51、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52、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m的金属防护门。

53、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54、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5、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6、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

57、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58、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59、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6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61、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62、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63、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64、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65、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66、分包单位企业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67、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68、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源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69、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

70、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71、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7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

73、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74、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75、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实施媒体公布;企业级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

76、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77、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78、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

79、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80、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81、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82、5000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83、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84、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8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86、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

87、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88、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8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90、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

91、开挖深度超过3m(3m)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2、开挖深度超过3m(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3、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4、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9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9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98、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99、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0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101、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0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10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6、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0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08、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10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灌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112、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113、对超过24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4、对持续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

115、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116、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117、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监理安全技术档案。

118、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119、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20、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22、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2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关咯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125、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26、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127、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128、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

129、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

130、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时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31、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132、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

133、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

134、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

135、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136、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137、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138、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形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139、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14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即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

1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14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143、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14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145、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

146、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2010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

147、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48、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49、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150、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151、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152、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5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商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15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155、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

156、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

15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158、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159、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一致。

160、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

161、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162、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账。

163、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164、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165、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166、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

167、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168、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169、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的事故。

17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17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72、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情况等。

173、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74、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

175、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

176、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

177、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

178、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179、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

180、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181、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182、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83、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罚。

184、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

18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应予以实施。

186、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187、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底设施。

188、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189、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清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

190、工地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191、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192、工地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3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

193.、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194、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用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转处部门和单位。

195、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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