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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须知应会

目录

第一部分须知3

1、火工品的含义3

2、许可证制度4

3、登记制度4

4、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

5、安全管理责任人5

6、治安保卫工作5

7、教育培训5

8、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任职条件6

9、仓库看守要求6

10、申请“火工品购买许可证”流程6

11、爆破作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7

12、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流程8

13、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8

14、领取爆破器材的流程和要求8

第二部分应会10

1、火工品仓库选址要求10

2、申请建库流程10

3、建库要求11

4、撤库要求13

5、火工品储存要求14

6、过期失效火工品的处置15

7、火工品采购要求16

8、火工品运输要求15

9、爆破作业要求17

10、特定区域爆破作业要求18

11、临近营业线爆破作业要求19

12、既有线爆破作业要求19

13、爆炸物品的退库20

第一部分须知

1、火工品的含义

即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的统称。

 

2、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火工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火工品。

3、登记制度

国家建立火工品信息管理系统,对火工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火工品流向。

火工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火工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4、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火工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安全管理责任人

火工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6、治安保卫工作

火工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工品丢失、被盗、被抢。

7、教育培训

火工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必须是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对影响既有线行车及设备安全的施工,还要经铁路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既有线爆破作业。

8、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任职条件

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管员证的正式职工担任,同时不得为夫妻或直系亲属。

9、仓库看守要求

每个火工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库房实行双锁保险,锁匙分拿,同时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10、申请“火工品购买许可证”流程

购买火工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

购买前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火工品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火工品购买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核发“购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爆破作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②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③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⑤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⑥有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流程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3、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靠近既有线实施爆破的应由铁路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14、领取爆破器材的流程和要求

领用爆破器材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项目部负责人或安质人员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对代号品领用,无论任何情况,都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有爆破证或押运证的押运员负责领取、管理和使用;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并签字;性能相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二部分应会

1、火工品仓库选址要求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

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的地方,同时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2、申请建库流程

准备建立火工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之后送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及建指安质部备案,最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同时还应办理“火工品储存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建立临时仓库时,也需经当地派出所和铁路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建指安质部备案。

3、建库要求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①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②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③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④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⑤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⑥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⑦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防砂箱和水池,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

⑧库区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撤库要求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存档。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买、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为:

按原供货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管段内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以整箱为单位办理)。

5、火工品储存要求

①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②规范台账记录,从申请单、追踪卡、退料单、使用及库存登记表等保证各种单据、数据一致。

③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

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④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⑤储存火工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在自然条件下储存时温度不超过40℃。

⑥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一般情况下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以连续堆高5箱为宜;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以连续堆高6箱为宜);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⑦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并与炸药分开储存。

仓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用火及拨打手机,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

⑧火工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建指及当地公安机关。

6、过期失效火工品的处置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

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

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7、火工品采购要求

采购火工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

购买时,须到持有“火工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火工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购买火工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购买火工品的单位,应当自火工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火工品运输要求

①对车辆的要求

由自建炸药库房运送火工品到临时库房或施工点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做好其它安全保护措施(采用供货单位专用车辆配送除外)。

②对人员的要求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使用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性能的人员押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

③对装卸的要求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火工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倒运火工品应在白天进行。

火工品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④对运输的要求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⑤紧急处置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⑥交接手续

火工品运至施工现场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9、爆破作业要求

①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及铁路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爆破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示标志。

③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爆炸物品;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④爆破作业时,四员证和工作证必须随身携带备查,一经发现与代号品无关人员及无证人员领用、作业的,严格按管理办法加倍处罚

⑤大雾天、黄昏及夜间不应进行爆破作业,遇雷雨时应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0、特定区域爆破作业要求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该特定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11、临近营业线爆破作业要求

对在邻近营业线爆破或石块飞出后的范围可能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作业点,必须在距营业线安全距离外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排架防护,且装药及爆破必须在封锁天窗内进行,设置好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

12、既有线爆破作业要求

①在既有线施工点爆破的,要设置有安全防护具体措施标牌,有控爆技术参数(如孔深、装药量、孔距离等)、落实施工点范围和平面布置。

②既有线施工点爆破现场要有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书、应急抢险预案、日常定时巡回检查记录本、利用维修天窗封锁爆破时间记录以及行车通过记录。

③应急抢险预案的材料、设备、机具(包括通信联系设备)、人员及组织按要求安排到位。

④营业线封锁天窗后,进行清除浮动危石、钻孔及机械装运作业的,遇到列车通过施工点时,必须在列车到达作业点前1000m停止一切作业。

13、爆炸物品的退库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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